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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2:4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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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校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
  第四条 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校车应当是7座以上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且车身颜色、外观标识统一;
  (二)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认车辆权属(学校自备或者学校法人代表自有、长期租用或者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并填写《校车标识申请表》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查验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标识,统一车身颜色。
  第七条 更换校车驾驶人,应当到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当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驾驶人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
  第八条 校车所有者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校车所有者应向当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执行。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路线和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
  校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坚决依法查处纠正。同时,应当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学校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
  第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校车所有者或者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查找分析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把校车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制定实施符合各自实际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学校校车发展。校车车船税实行先征后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校车检验时免收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制度不健全的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校车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注重环保,确保质量,保障安全。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照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 、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州、县市、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领导担任组长,州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有关落实工作;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衔接申报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配套资金的筹措。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协调和建设资金的落实。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标准执行,路面结构尽可能采用水泥砼路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它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第九条 村道改造工程应坚持标准建设,线路的回头弯半径不得小于12米,并按标准加宽,纵坡不得大于10%;路面宽度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公里设置不少于5处硬化错车道,错车道长度不小于15米,路面全幅宽6米;路肩要培实至全幅路基宽度;在项目的终点,应设置不小于10×20米的停车坪;个别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量又较小的特殊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造,桥梁和隧道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加强农村公路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建设,加快危窄桥改造、安保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在陡岩、急弯、临水沿河(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的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防护、防污染、指示和警示设施建设。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引导行车。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级。擅自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州将按比例核减国省计划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州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分配给我州的计划额度下达。

国家对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县乡道新建、改建,国有农林场专用道路改造应优先安排促进当地产业、旅游经济发展的项目,同时注重网络路建设和路网结构优化,注重贫困山区乡镇道路建设和群众交通出行条件改善。建制村通畅工程优先安排州、县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建设积极性高的村。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以县市为主,对建设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计划完成好、工程质量优的县市,州在下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纳入省规划;

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六条 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大中桥、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和农村客运招呼站。

第十七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经业主组织审查后,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批并备案。建制村通畅工程、通达工程,连通工程建设的设计方案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十八条 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制。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特大桥、大桥、隧道和县道以及重要乡道的监督工作;县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其它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加强社会监督,建制村通畅项目应挑选不少于两名的村民代表落实社会监督制。县市应组织有建设任务的村进行业务监管培训。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实行报建制。项目建设业主在项目开工许可前30日内应按项目监督分级申请报监,取得《受监通知书》。否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许可项目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参建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建制村通畅工程建设准入管理。建制村通畅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施工资质或取得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牌制。公示牌应设置在施工地段醒目处,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和监督人姓名、建设资金、工期、里程、主要技术指标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科学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引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植物多样性。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程序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独立的大桥、隧道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经检验无质量缺陷,方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州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指导,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坚持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畅、进度等进行日常巡查。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每月22日前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考核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州交通运输局,由州交通运输局汇总后于当月28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州农村公路建设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及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国省资金按州下达的年度计划给予补助,州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中调剂部分资金作为以奖促建资金。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自筹解决。县市筹集资金可以从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国土整治、移民开发扶贫、烟基工程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农项目资金中予以整合。
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安保工程、渡改桥及危窄桥改造、隧道建设补助标准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国省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农民群众投工投劳。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资金拨付单位应按照同级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提出的项目质量、进度等拨款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资金专户。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农村公路竣工决算审计由州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县乡道改造项目中的三级、四级公路,国有农林场专用公路项目试营期一年,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独立的特大桥、大桥以及隧道工程项目试营运期二年,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结合我州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以上项目暂由州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和农村客运招呼站,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农村客运站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建制村通畅项目,州交通运输局以县市为单位,按项目里程不少于40%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试营期及交、竣工验收按部、省规定执行。

对建设规模减少、技术标准降低、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收回已拨付的国省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在醒目路段设立公示牌,将公路建设主要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项目资料,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县道交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接养,乡道、村道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养,相关竣工资料交接养单位保存,同时交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备存。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不合格稻种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不合格稻种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
199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1〕告申呈字第29号《关于湖南省建新农场因销售不合格稻种,引起赔偿纠纷,对判决不服,提出申诉一案的复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湖南省建新农场在无生产种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经合法手续鉴定种子质量即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法规,属违法经营。建新农场与湖南省桃源县三阳农技站(以下简称农技站)以及农技站与湖北省公安县种子公司毛家港镇供种站(以下简称供种站)签订的两份购销纯度为90.93%的“汕优63”杂交稻种11590斤的合同,均应确认无效。
二、1989年9月25日至27日,建新农场会同公安县农学会、供种站、湖南省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岳阳市种子公司等单位的研究员、高级农艺师对毛家港中心村四组四户94.89亩受损水稻进行田间鉴定,得出种子纯度为56.6%的结论,不能因为毛家港镇政府未参加而予以否定,可作为本案赔偿损失的基本依据,按此纯度计算每亩的损失时,应征求农业专家和有经验农户的意见,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三、可认定购种农户种植中稻2145.2亩,晚稻1502.6亩。建新农场违法出售质量不合格种子,应对中稻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供种站、农技站不向用种户讲明保证产量的三条措施,各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中稻出现受损情况后,供种站不及时制止晚稻播种,应对晚稻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应当对建新农场、供种站、农技站的违法所得作没收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