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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7-06 17:1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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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了做好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军队(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会计证管理办法》(财会字〔1996〕18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手段。各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按照现行会计证归口管理模式,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铁道部财务司(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归口管理。
三、“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负责“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指导、监督、检查所辖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等。
四、“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负责“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定期对所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将所批准的培训单位及有关情况等采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初级培训教材由“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组织编写,并报财政部审查。
六、“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及批准的培训单位要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保证培训质量。对培训合格的会计人员,暂由“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设计并发放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将由财政部结合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一并考虑设计,“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不得自行设计。
七、“中央单位会计证发证部门”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所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1998年12月29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8]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同时,建立居民门诊账户;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定点就医;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市、县区分级统筹管理,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辖区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及漯河经济开发区居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市属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儿童)的医保经办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管理服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做好这类群体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做好这类群体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做好这类群体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城镇居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保对象
  (一)具有漯河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二)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
  (三)本市普通高校在校学生。
  (四)异地户籍(含农村户籍)在本市、县区就读的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
  第七条 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人均耕地小于0.3亩的城郊农村居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第八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居民医保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筹集标准为:
  (一)普通高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20元〔对普通高校学生、市属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市属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市属幼儿园儿童市级财政补助20元,其他人员市级财政补助8元,县区财政补助12元〕。
  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级财政补助10元,县区财政补助15元。
  (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非学生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级财政补助8元,县区财政补助12元。
  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级财政补助20元,县区财政补助30元。
  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补助,不得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中应由市、县区两级负担的资金分别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普通高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非学生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0元。


第四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四条 参保登记
  (一)教育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所属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幼儿园儿童)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普通高校及非教育部门所属的在校学生(含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由所在学校负责统一组织参保登记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通过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参保的,应提供参保证明,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
  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在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参保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及学校、幼儿园应在申报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表》,制作医疗保险IC卡。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纳办法
  (一)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普通高校学生、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医保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第十七条 参保登记、缴费的时间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按年度一次性预缴。每年的10月31日前为居民参保登记和缴纳下一自然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时间,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制度启动当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参保居民应按规定缴纳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已参保居民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对待,其缴费年限不累积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门诊账户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支出。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4000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支付20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20000元。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后,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000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支付25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25000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降低5%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条件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支付,但必须在2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原则上病情稳定后或在3日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同时,应提供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参保居民外出、学生放假和探亲期间等在外地因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5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医院出具急诊证明等有关材料,按异地转诊比例报销。
  第二十三条 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并以办理出院手续时间确定其结算年度。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对应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普通高校学生、中小学(含技校)阶段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五)戒毒、性传播性疾病治疗的;
  (六)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医疗需求。


第六章 就医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和住院证,到医院医保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院。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院不能确诊或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外地就诊的,按照《漯河市居民医保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和《漯河市居民医保零星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中,选定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中心城区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确认。
  第三十三条 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少年儿童用药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实际拨付医疗费用为应拨付金额的90%,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医疗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采用记账方式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六条 参保居民门诊账户基金,用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费用支出,同一学校、同一家庭参保对象之间可互济使用。


第八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统筹地区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在参保居民和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时申请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居民医保基金。
  第三十九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所发生的费用,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居民医保基金筹集标准、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减少基金支付风险,保障参保居民按时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提高保障能力,探索建立全市居民医保基金调剂制度,调剂金按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3%提取。
  第四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如因发生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而导致居民医保基金出现预警指标或超支时,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十七条 开展居民医保所需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2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对氨基水杨酸钠等部分药品的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383种。其中,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148种(见附表一);其余235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2002年1月15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我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的药品价格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235种化学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表一: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医保目录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GMP 非GMP

1 89 对氨基水杨酸钠 胶囊 500mg*24粒 盒 3.0 2.3

片剂 500mg*100片 瓶 8.8 6.8

注射剂 2g 瓶 2.1 1.5

注射剂 4g 瓶 3.4 2.4

2 90 利福平 滴眼剂 5mg:5ml 瓶 0.7 0.5

滴眼剂 10mg:10ml 瓶 1.0 0.8

片剂 150mg*100片 瓶 24.1 18.5

胶囊 50mg*100粒 瓶 15.5 11.9

胶囊 100mg*100粒 瓶 24.8 19.0

胶囊 150mg*50粒 瓶 14.0 10.8

软膏剂 10g 支 2.7 2.1

3 91 硫酸链霉素 注射剂 100万单位 支 1.0 0.7

4 92 盐酸乙胺丁醇 胶囊 250mg*100粒 瓶 21.0 16.2

片剂 250mg*100片 瓶 19.0 14.6

5 93 异烟肼(雷米封) 片剂 100mg*100片 瓶 3.9 3.0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5.5 3.9

6 101 氨苯砜 片剂 25mg*60片 瓶 4.5 3.5

胶囊 50mg*100粒 瓶 11.5 8.8

7 102 醋氨苯砜 片剂 400mg*100片 瓶 10.0 7.7

8 105 制霉素 片剂 50万单位*100片 瓶 28.4 21.8

栓剂 100万单位*6粒 瓶 24.1 18.5

9 116 阿昔洛韦 胶囊 100mg*24粒 盒 15.0 11.5

片剂 100mg*24片 盒 14.2 10.9

分散片 100mg*24片 盒 18.5 14.2

注射剂 250mg 支 16.0 11.4

注射剂 250mg/250ml 瓶 20.0 14.3

软膏剂 10g 支 3.8 2.9

10 117 利巴韦林(三氮唑核苷) 胶囊 30mg*20粒 盒 4.0 3.1

胶囊 100mg*30粒 盒 12.0 9.2

颗粒剂 50mg*18包 盒 9.4 7.2

颗粒剂 150mg*6包 盒 8.0 6.2

片剂 100mg*10片 盒 4.0 3.1

分散片 100mg*24片 盒 12.5 9.6

注射剂 100mg/1ml*10支 盒 4.2 3.0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4.0 2.9

注射剂 500mg/250ml 瓶 6.8 5.0

滴眼剂 0.1%*8ml 支 1.7 1.3

11 121 吡喹酮 颗粒剂 15g*10包 盒 4.5 3.5

片剂 200mg*100片 瓶 46.4 35.7

12 122 硫氯酚 胶囊 450mg*10粒 盒 33.8 26.0

13 123 枸橼酸乙胺嗪 片剂 100mg*100片 瓶 32.5 25.0

14 124 硫酸奎宁 片剂 200mg*16片 盒 19.2 14.8

15 125 磷酸伯氨喹 片剂 13.2mg*1000片 盒 19.1 14.7

16 126 磷酸氯喹 片剂 250mg*1000片 瓶 114.4 88.0

17 127 双氢青蒿素 注射剂 20mg*10支 盒 28.0 20.0

18 140 甲苯咪唑 片剂 100mg*6片 瓶 2.4
原研制药品,西安杨森公司生产,商品名安乐士。
片剂 250mg*100片 瓶 3.3 2.5

注射剂 5mg 支 3.5 2.5

19 141 盐酸左旋咪唑 片剂 250mg*100片 瓶 4.0 3.1

20 147 喷他脒 注射剂 50mg*5支 盒 90.0 64.3

21 153 阿司匹林 片剂 25mg*100片 瓶 3.2 2.2

片剂 50mg*100片 瓶 5.0 3.8

片剂 500mg*100片 瓶 6.0 4.6

肠溶片 50mg*30片*2板 盒 11.6 8.1
肠溶片 75mg*10片*2板 盒 7.0 4.9

22 154 布洛芬 胶囊 100mg*100粒 盒 5.2 4.0

缓释胶囊 300mg*10粒 盒 9.0 6.3

缓释胶囊 300mg*20粒 盒 17.6 13.5

凝胶剂 0.75g/15g 支 20.0 15.4

片剂 100mg*100片 瓶 5.2 4.0

片剂 200mg*100片 瓶 8.3 5.8

颗粒剂 200mg*10包 盒 6.5 5.0

注射剂 2mg*10支 盒 4.0 2.9

23 155 索米痛 片剂 500mg*12片 袋 1.4 1.1

片剂 500mg*100片 瓶 5.5 4.2

注射剂 2%*5ml*5支 盒 3.1 2.2

24 172 别嘌醇 片剂 100mg*100片 瓶 16.0 12.3

注射剂 250mg*10支 盒 24.5 17.5

25 173 秋水仙碱 片剂 0.5mg*100片 瓶 68.0 52.3

26 176 恩氟烷 液体剂 250ml 瓶 680.4
原研制药品,雅培公司分装,商品名易使宁.
27 177 异氟烷 液体剂 250ml 瓶 723.6
原研制药品,雅培公司分装,商品名活宁.
28 180 硫喷妥钠 注射剂 0.5g 瓶 12.0 8.6

29 181 盐酸氯胺酮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14.0 10.0

30 186 盐酸利多卡因 注射剂 (40mg-50mg)/2ml*10支 盒 3.9 2.8

注射剂 100mg/5ml*10支 盒 4.6 3.3

31 187 盐酸布比卡因 注射剂 0.75%*5ml*5支 盒 5.6 4.5

32 188 盐酸丁卡因 注射剂 1%/2ml 支 1.4 1.0

33 189 盐酸普鲁卡因 注射剂 150mg 支 2.5 1.8

注射剂 1g 支 7.6 5.4

注射剂 0.04g/2ml*10支 盒 4.2 3.0

注射剂 0.25%/20ml*5支 盒 6.1 4.6

34 212 氯化琥珀胆碱 注射剂 100mg/2ml*2支 盒 6.2 4.6

35 214 盐酸纳洛酮 片剂 0.4mg*6片 盒 80.2 61.7

注射剂 0.4mg/1ml*5支 盒 102.0 72.8

36 220 葡萄糖酸钙 口服液 10ml*10支 盒 5.0 3.8

片剂 0.5g*100片 瓶 4.9 3.8

注射剂 10%/10ml*5支 盒 4.6 3.3

37 222 维生素B1 片剂 10mg*100片 瓶 2.0 1.5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2.5 1.8

38 223 维生素B12 注射剂 0.25mg/1ml*10支 盒 4.2 3.0

片剂 25ug*100片 瓶 2.2 1.7

39 224 维生素B6 片剂 10mg*100片 瓶 2.3 1.8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2.8 2.0

40 225 维生素C 片剂 100mg*100片 瓶 3.5 2.7

注射剂 0.5g/2ml*10支 盒 3.4 2.4

41 226 维生素D3 注射剂 30万iu/1ml*10支 盒 7.2 5.1

42 242 盐酸精氨酸 注射剂 25%/20ml*5支 盒 22.4 16.0

43 243 脂肪乳[中长链] 注射剂 10%/100ml 瓶 30.0

脂肪乳[长链] 注射剂 10%/250ml 瓶 45.0



注射剂 10%/250ml 瓶 62.0
原研制药品,无锡华瑞公司生产,商品名英特利匹特.
44 249 促皮质素 注射剂 25iu*10支 盒 79.1 56.5

45 250 去氨加压素 片剂 100ug*15片 盒 121.6 93.5

46 251 绒促性素 注射剂 1000iu/2ml*10支 盒 50.0 35.7

47 255 醋酸地塞米松 片剂 0.75mg*100片 瓶 5.4 4.4

注射剂 2mg/1ml*10支 盒 3.5 2.5

48 257 泼尼松 片剂 5mg*100片 瓶 5.2 4.0

片剂 5mg*1000片 瓶 51.9 39.9

注射剂 125mg/5ml 支 3.9 2.8

49 258 氢化可的松 注射剂 25mg/5ml*5支 盒 5.6 4.0

注射剂 100mg/20ml*5支 盒 14.3 10.0

50 267 苯丙酸诺龙 注射剂 10mg/1ml*10支 盒 7.2 5.1

51 268 丙酸睾酮 注射剂 10mg/1ml*10支 盒 5.5 4.1

52 269 甲睾酮 片剂 5mg*100片 瓶 7.4 5.7

注射剂 10g/20ml*5支 盒 4.3 3.1

53 275 已烯雌酚 片剂 1mg*100片 瓶 4.0 3.1

54 276 注射剂 注射剂 2mg/1ml*10支 盒 4.2 3.0

55 281 醋酸甲羟孕酮 胶囊 100mg*50粒 瓶 159.0 122.0

片剂 100mg*100片 瓶 633.0
法玛西亚普强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普维拉.
片剂 250mg*15片 瓶 112.0 86.2

片剂 500mg*30片 盒 1009.0
法玛西亚普强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法禄达.
片剂 2mg*100片 瓶 6.5 5.0

片剂 5mg*100片 瓶 93.6
法玛西亚普强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普维拉.
56 282 黄体酮 片剂 2mg*100片 瓶 5.6 4.5

注射剂 10mg/1ml*10支 盒 4.9 3.5

注射剂 20mg/1ml*10支 盒 7.8 5.5

57 288 胰岛素(普通胰岛素)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支 16.2 12.5

58 289 中性胰岛素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支 27.0 20.8

59 290 精蛋白锌胰岛素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支 23.3 16.6

60 293 格列本脲 片剂 2.5mg*100片 瓶 4.0 3.0

61 294 盐酸二甲双胍 片剂 250mg*100片 盒 12.0 9.2

片剂 250mg*48片 盒 6.0 4.6

62 301 甲状腺素 片剂 40mg*100片 瓶 9.2 7.1
63 303 复方碘溶液(卢戈氏液) 口服液 10ml 瓶 1.8 1.5

64 304 丙硫氧嘧啶 片剂 50mg*100片 瓶 15.0 11.5

65 305 甲巯咪唑(他巴唑) 片剂 5mg*100片 瓶 4.9 4.0

66 314 雷公藤多苷 片剂 10mg*50片 瓶 31.2 24.0

67 315 硫唑嘌呤 片剂 50mg*100片 瓶 111.8 86.0

片剂 50mg*100片 瓶 274.5
葛兰素公司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依木兰.
68 320 环磷酰胺 片剂 50mg*100片 瓶 20.0 15.4

注射剂 200mg 支 4.0 2.9

注射剂 500mg 支 8.0 5.7

69 322 塞替派 注射剂 10mg/5ml*5支 盒 22.5 16.1

70 323 司莫司汀 胶囊 50mg*1粒 粒 22.0 16.9


50mg*5粒 盒 110.0 85.0

71 324 盐酸氮芥 注射剂 5mg/5ml 支 4.2 3.0

苯丁酸氮芥 片剂 5mg*25片 盒 229.9
原研制药品,葛兰素公司生产,商品名留可然。
72 334 阿糖胞苷 片剂 50mg*30片 盒 70.0 53.8

注射剂 50mg 支 7.7 5.5

注射剂 100mg 盒 62.9
原研制药品,法玛西亚普强公司生产,商品名赛德萨。
注射剂 500mg 盒 241.4
原研制药品,法玛西亚普强公司生产,商品名赛德萨。
73 335 氟尿嘧啶 片剂 50mg*100片 盒 8.5 6.5

注射剂 250mg 支 2.3 1.7

注射剂 25mg/10ml 支 2.3 1.7

乳膏 100mg/4g 支 1.4 1.1

软膏 2.5mg/10g 支 1.2 0.9

74 337 甲氨蝶呤 片剂 2.5mg*100片 盒 21.2 16.3

片剂 5mg*100片 盒 34.1 26.2

注射剂 5mg*5支 盒 10.8 7.7

注射剂 25mg/20ml 支 12.5 8.9

注射剂 100mg 支 32.0 22.9

注射剂 500mg/20ml 支 160.0 114.3

注射剂 1000mg/40ml 支 252.0 180.0

75 339 羟基脲 片剂 500mg*24片 盒 26.0 20.0

胶囊 500mg*100粒 盒 124.8 96.0

76 340 替加氟 片剂 50mg*100片 盒 24.7 19.0

胶囊 50mg*10粒 盒 2.5 1.8

注射剂 200mg/5ml 支 41.5 29.0

77 344 放线菌素D(更生霉素) 注射剂 0.2mg 瓶 23.0 16.4

注射剂 0.1mg/5ml 瓶 15.0 10.7

78 345 丝裂霉素 注射剂 2mg 瓶 12.5 8.9

注射剂 2mg 瓶 21.9
原研制药品,日本协和发酵工业株式会社生产,商品名丝裂霉素
注射剂 10mg 瓶 60.0 42.9

注射剂 10mg 瓶 95.9
原研制药品,日本协和发酵工业株式会社生产,商品名丝裂霉素
79 346 盐酸阿霉素 注射剂 10mg 瓶 39.0 27.9

注射剂 10mg 瓶 80.4
原研制药品,法玛西亚普强公司生产,商品名盐酸速溶阿霉素
注射剂 50mg 瓶 136.0 98.0

80 347 盐酸平阳霉素 注射剂 8mg(冻干粉) 瓶 148.5 106.1

81 351 高三尖杉酯碱 注射剂 1mg/1ml 支 4.5 3.2

82 352 硫酸长春新碱(醛基长春碱) 注射剂 1mg 支 8.6 6.1


注射剂 1mg 支 30.0


83 354 依托泊苷 胶囊 50mg*10粒 盒 413.0 318.0

胶囊 50mg*20粒 盒 1535.0
原研制药品,施贵宝公司生产,商品名格华止
注射剂 0.1g/5ml 支 32.0 22.9

84 359 氨鲁米特 片剂 250mg*100片 盒 150.0 115.4

氨鲁米特 胶囊 125mg*60粒 盒 63.0 48.5

85 360 他莫昔芬 片剂 10mg*60片 盒 46.0 35.4


片剂 10mg*100片 瓶 76.6 58.9


片剂 10mg*10片 盒 7.7 5.9

86 362 卡铂 注射剂 100mg 支 54.0 38.6

注射剂 150mg/15ml 瓶 282.6
原研制药品,施贵宝公司生产,商品名伯尔定。
87 363 盐酸丙卡巴肼(甲基巴肼) 片剂 2.5mg*30片 盒 29.4 22.6

88 374 马来酸氯苯那敏(扑尔敏) 片剂 4mg*100片 瓶 2.1 1.6

注射剂 1mg/2ml*10支 盒 3.4 2.4

注射剂 20mg/1ml*10支 盒 2.6 2.0

89 376 盐酸异丙嗪(非那根) 片剂 12.5mg*100片 瓶 3.6 2.8

片剂 25mg*100片 瓶 5.8 4.5

注射剂 25mg/1ml*10支 盒 2.0 1.4

注射剂 50mg/2ml*10支 盒 3.1 2.2

90 390 盐酸苯海索 片剂 2mg*100片 瓶 2.2 1.7

片剂 50mg*20片 盒 2.6 2.0

91 391 左旋多巴 片剂 250mg*100片 瓶 26.0 20.0

注射剂 250mg/20ml*2支 盒 9.8 7.0

92 397 甲硫酸新斯的明 注射剂 0.5mg/1ml*10支 盒 8.0 5.7

93 398 溴吡斯的明 片剂 60mg*60片 盒 26.9 20.7

94 402 苯妥英钠 片剂 100mg*100片 瓶 5.7 4.4

注射剂 100mg 支 4.6 3.3

95 403 丙戊酸钠 片剂 200mg*30片 盒 6.5 5.0

片剂 500mg*30片 盒 13.0 10.0

缓释片 500mg*30片 盒 98.0
原研制药品,赛诺菲公司生产,商品名德巴金.
片剂 200mg*100片 瓶 14.3 11.0

注射剂 25mg/1ml*10支 盒 11.8 8.4

注射剂 400mg 瓶 161.5
原研制药品,赛诺菲公司生产,商品名德巴金.
96 408 尼莫地平 胶囊 20mg*50粒 盒 6.5 5.0

片剂 20mg*50片 盒 6.5 5.0

片剂 30mg*20片 盒 4.8 3.7

片剂 30mg*20片 盒 51.5
原研制药品,拜耳医药公司生产,商品名尼膜同.
注射剂 4mg*20ml*5支 盒 249.3 178.1

注射剂 2mg*10ml*5支 盒 156.0 111.4

注射剂 10mg/50ml 瓶 79.8 57.0

注射剂 10mg/50ml 瓶 206.0
原研制药品,拜耳医药公司生产,商品名尼膜同.
分散片 20mg*30片 盒 11.8 9.1

分散片 20mg*50片 盒 18.2 14.0

97 409 麦角胺咖啡因 片剂 1mg*12片 盒 15.6 12.0

98 425 胞磷胆碱(胞二磷胆碱) 注射剂 250mg/2ml*10支 盒 23.8 17.0

99 426 盐酸洛贝林(山梗菜碱) 注射剂 3mg/1ml*10支 盒 7.6 5.4

100 427 尼可刹米 注射剂 375mg*2ml*10支 盒 4.9 3.5

101 434 苯巴比妥 片剂 15mg*100片 瓶 1.6 1.2

片剂 30mg*100片 瓶 2.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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