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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

时间:2024-07-11 12:4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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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

化工部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
1991年6月25日,化工部


为统一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其主要项目划分、具体内容和编制方法规定如下:
(一)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该项费用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
编制方法:
(1)根据土地管理等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面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发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2)此项费用除预备费外,不作其它费用计取的基础。
(二)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指按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的税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建设期间征收的税。
编制方法:根据国发(1987)27号文和1988年国务院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需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工程施工前的“三通一平”费用应作为工程费用列入概算。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基建期间设备、材料仓库、生活、办公设施应尽量使用永久性建筑)和其它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不同规模分别制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见下表)
━━━━━━━━━━━━━━┯━━━━━━━━━━━━
工程项目规模 │ 建设单位管理费率
(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 │ %
──────────────┼────────────
5000万元以下 │ 4.3 ~ 4.5
10000万元以下 │ 4.1 ~ 4.3
30000万元以下 │ 3.75 ~ 4.1
50000万元以下 │ 3.75
50000万元以上 │ 3.50
━━━━━━━━━━━━━━┷━━━━━━━━━━━━
上述费用中未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前所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编制项目建议书、建厂条件调查、厂址选择、编制环境评价、编制设计任务书、引进项目技术询价、引进项目出国考察、技术交流等)。该费用可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加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
改、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的费率,可按新建费率的0.5~0.75计算。
(四)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等的技术转让费。不包括:
(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
(2)应由间接费用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支付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3)应由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五)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
(1)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2)生产单位为参加措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旅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编制方法:培训费按需要培训的人数每人1600元计算,培训人数一般不超过设计定员的60%。采用国外新工艺、新技术的可增加至80%。提前进厂费按设计定员每人2000元计算。
(六)办公和生活家俱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须购置办公和生活家俱、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俱用具。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购置范围。
编制方法:
新建工程:全厂设计定员数×350元/人。
改、扩建工程:新增设计定员数×210~280元/人。
(七)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单体试车费用。
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和支出可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
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化工试车人员的工资等以及专家指导开车费用等。
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产品销售和其它收入。
编制方法:确实可能发生亏损的,可根据情况列入。
(八)勘察设计费:
(1)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
(2)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
(3)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九)供电贴费:指按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缴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计算。
(十)施工机构迁移费: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成建制地(指公司和工程处、工程队)由原基地或施工点调往另一施工地点(不改变隶属关系)承担任务而发生的迁移费用。施工单位在新施工点如承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时,其迁移费可按任务比例分摊。工程完工后,如无新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返回原基地时,其返程迁移费由原建设单位负担;如有新的工程任务,其退场迁移费由新的建设单位负担。
(1)费用内容:包括迁移职工和必须随迁的家属的差旅费、行李费,迁移期间的工资、管理费,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工具用具、办公及生活家俱、炊具等的拆装、包装和运杂费,迁移期间施工机械的停置台班费等的一次性迁移费用。
(2)编制方法:施工单位未确定前,概算按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1.0%计列,施工单位确定后由施工单位编制迁移费预算,预算的基础数据规定为:
a.迁移人数: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进场人数和必须随迁的家属人数(按迁移职工的15%计算)。
b.迁移天数:迁移前5天+在途天数+迁移后5天。
c.迁移期间的人工费:
干部按平均日人工费7.55元/人日计算。
工人按平均日人工费6.79元/人日计算。
(3)计算公式:
迁移费=差旅费+行李费+迁移期间总工资+施工机械、
周转材料、工具用具、家具炊具等运杂费+施工机械停
置台班费+管理费。
a.差旅费={车船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在途天数
+到达后天数5)}×迁移人数
b.行李费=迁移人数×(快件50公斤×运输单价+慢件
100公斤×运输单价)+起终点的装卸运杂费。
c.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家俱、工具用具、炊具等运杂费:火车或汽车的运杂费、拆装费、包装费、封车和压车费、通行费(收费的桥或路)。汽车运输按公路运输部门规定的吨公里单价以运距计算。
d.施工机械停置台班费:按使用台班费的60%计算。
e.管理费=迁移期间总工资额×施工管理费率×50%。
(4)费用拨付:迁移前5天先按施工单位的预算预付50%,预算审定后一次付清。
(十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
(1)应聘来华的国外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和接待费;
(2)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以及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和服装费等;
(3)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保密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材料检验费和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翻译复制费;
(4)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应缴付的保险费。
编制方法:(1)~(3)项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第(4)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外汇管理总公司的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十二)超限设备运输的措施费:按工程实际情况批准的措施方案敖费用。
(十三)引进设备备品备件测绘费:按工程实际情况经上级审批列入费用。
(十四)工程建设财产保险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5〕1184号通知执行。
(十五)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用:指具有总承包条件的工程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投产(包括组织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组织施工和试车)全过程的总承包所需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勘察设计费、设备的材料采购、保管费和临时设施费。
编制方法: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费用(第一部分费用)之和为基础,按照工程规模以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率2.5~3.0%计算。
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用不在工程概算中单列,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60%,从预备费中支付40%。
(十六)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银发〔1991〕80号通知执行。贷款利息应单独计列,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础。
(十七)投资方向税:按照国务院第80号令及国家计委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税金应单独计列,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础。
(十八)其它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地方收费项目:按国家计委批转的规定计算。

二、总预备费(包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一)预备费: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其中包括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预算包干费用,其用途如下:
(1)在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2)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在上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由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编制方法:
预备费:以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和第二部分费用之和为取费基数,按费率8%计算。
预算包干费:以单项工程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工业项目按5%计算,民用项目按3%计算。
(二)价差预备费:指由于国家物资计划分配不足和工程建设期间设备、材料价格上涨而发生的价差。
编制方法:计划分配不足的部分价差,可根据建设资金渠道和物资供应渠道确定计划价格和非计划价格的比例估列差价。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价差,可以编制设计概算时的价格为基数,按照物价上涨因素估列价差。


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13号),特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月8日



附件: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所需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十二五”发展纲要确定的任务按期完成。

  第三条 “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康复。主要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康复人才培养、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助;

  (二)教育。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及青少年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中高等教育补助;

  (三)就业与扶贫。主要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盲人按摩培训补助;

  (四)托养。主要用于托养机构能力建设和托养服务补助;

  (五)文化。主要用于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和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十二五”发展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及时分配和下达各项资金,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十二五”发展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收支决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告;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27号)同时废止。

  


铁路委托装卸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委托装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委托装卸工作的管理,提高装卸效率,质量良好地完成装卸任务,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凡铁路委托装卸组织与其承办单位,铁路各有关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铁路车站所管辖的铁路货场、共用的专用线、铁路投资(含集资、合资)的货场内的货物、行包装卸(包括装卸汽车、马车、船舶和搬运,下同)的组织管理工作必须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装卸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装卸作业(简称委托装卸,下同)。委托装卸是铁路装卸的辅助形式。
委托装卸由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地方专业装卸搬运(简称地方搬运,下同)委托装卸、其他委托装卸三部分组成。
亦工亦农委托装卸系指由镇、乡、村、队承办的装卸搬运队伍。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系指县以上交通部门直接领导的,其成员必须是有城镇户口、且为该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业装卸搬运队伍。
其他委托装卸系指由铁路集体企业人员组成的装卸搬运队伍及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装卸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装卸搬运队伍。
第三条 委托装卸队系指受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委托承担铁路车站管辖范围内的装卸组织。参加委托装卸队的人员称为委托人员。
第四条 车站(车务段)装卸管理部门组织委托装卸时须提出计划,经铁路局或分局(含总公司,下同)装卸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后,由车站(车务段)装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委托装卸的承办单位或委托人员个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各铁路局自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凡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人员,不准在铁路车站管辖范围内从事装卸作业。
签订合同的所有委托装卸人员均须持有由铁路局(分局)装卸管理部门发给“铁路委托装卸证”(格式由各铁路局制定),经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和其他委托装卸不允许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及农民在铁路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
第五条 委托装卸人员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十八至五十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装卸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委托装卸的领导。各铁路局、分局、站段装卸管理部门须健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按委托装卸人数的多少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委托装卸日常的管理工作。
铁路负责委托装卸的专管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要掌握委托装卸动态,总结交流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并行使装卸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检查委托装卸安全生产设施、技术状态及作业情况。对违反国家或铁路安全生产规定的有权批评、教育、制止,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有委托装卸的车站、货场,由车站、装卸管理部门、委托装卸承办单位及有关人员组成委托装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实行民主管理。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指示,对委托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生产。
二、指导委托装卸队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检查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劳动竞赛,决定奖惩事宜,不断总结经验。
四、审核统筹生产费使用计划,添置必要的生产工具,改善委托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关心他们的收益分配(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自行负责)。
五、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按时向上级装卸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第八条 委托装卸队应成立队委会,设队长、财务等管理人员,根据作业需要划分装卸班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以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
第九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直接对委托装卸实行“五统一”管理。
一、统一管理: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委托装卸人员必须服从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的调配与指挥,遵守铁路规章和车站有关规定。
二、统一派班: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一派班。
三、统一费率:执行铁路现行费率,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统一收费:委托装卸作业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按铁路规定的费率以铁路专用收据核收。任何委托装卸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收费或与货主结算。
五、统一清算:铁路以非现金结算方式向委托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结算。
对不服从“五统一”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按章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从委托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组织服务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其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铁路局制订。组织服务费标准为: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10%;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3%;其他委托装卸单位,提取装卸收入的5%。
组织服务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购置改善委托装卸生产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防护的专用工具、设备、器材;
二、修建装卸生产房屋和生活设施;
三、表彰先进、劳动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用;
四、提供与委托装卸有关的文件、报表、票据和资料等;
五、补偿铁路委托装卸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办公费用开支;
六、铁路组织的委托装卸有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会议经费,以及与会人员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
按5%标准提取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的,只负责三至六项工作。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不含为委托装卸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地方搬运委托装卸和其他委托装卸单位在组织服务费的使用范围上要求增加一至二项的服务内容,其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的提取比例可比照亦工亦农委托装卸办理。
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年终节余时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一条 从委托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10--15%作为统筹生产费,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小型工具,支付水电燃料费、队内奖励、备品添置、脱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统筹生产费由委托装卸队管理使用。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委托装卸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所需劳保福利费用,均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因委托装卸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为保障铁路委托装卸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委托装卸人员应按《劳动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可接受委托装卸单位的委托,为委托装卸人员统一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装卸的调度员可根据各站作业情况,调动委托装卸人员到外站作业。调站人员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要有专人领队,保证安全。到外站作业所必须的装卸机具及材料,可凭调度命令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
第十五条 在铁路车站、货场内,不允许委托装卸单位设置固定式、轨行式装卸机械。委托装卸单位的移动式装卸机械进入铁路车站、货场内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必须经铁路局(分局)装卸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委托装卸人员有与铁路职工共同承担“路风建设”和抢险救灾等项工作的义务,同时享有文明优质车站(货场)等竞赛奖励待遇(费用由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中列支)。如发现偷盗或损害“路风”行为,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立即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加强委托装卸的统计工作。各级委托装卸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资料。各铁路局每年3月15日前向部运输局提报上年度的“委托装卸工作年报”(见附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铁运〔1988〕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表:委托装卸工作年报
单位 (盖章):
------------------------------------------------------------------------
|项| | | |作业量| 清算收入 |
| |货运营业站数|委托作业站数|委托作业人数| | |
|目| | | |(吨)| (元) |
|--|------------|------------|------------|------|--------------|
| | | | | | |
|--|------------------------------------------------|--------------|
| | |上级拨入季(年) | | |
| |收|--------------------|----------------------| |
| | |上季(年)结转 | | 占总收入 |
| |入|--------------------|----------------------| 比例(%) |
| | |本季(年)提取 | | |
| |--|--------------------|----------------------|--------------|
| | |1.机具购置 | | |
| | |--------------------|----------------------|--------------|
| | |2.表彰奖励 | | |
| | |--------------------|----------------------|--------------|
|组| |3.表报资料 | | |
|织| |--------------------|----------------------|--------------|
|服| |4.教育差补 | | |
|务| |--------------------|----------------------|--------------|
|费|支|5.专职开支 | | |
|收| |--------------------|----------------------|--------------|
|支| |6.兼职开支 | | |
|情| |--------------------|----------------------|--------------|
|况|出| | 修 元 平方米| |
| | |7.修建设施 |----------------------|--------------|
|元| | | 建 元 平方米| |
| | |--------------------|----------------------|--------------|
| | |8.上交基金 | | |
| | |--------------------|----------------------|--------------|
| | |9.其 他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结 余 | | |
------------------------------------------------------------------------
单位主管: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