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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10:2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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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
第五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台站应提高对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
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黄色预警信号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6次。
第十一条 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渔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制定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预案,并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0〕16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以下简称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的职能,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交给文化厅。
2.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放映审核批准权,下放给各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的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区地方性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管理国家拨付的文化事业经费。
(三)研究指导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参与拟定文化艺术事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自治区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公益性文化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区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区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八)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引导文化市场经营方向。
(九)归口管理全区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工作,研究制定对外文化交流的政策和交流计划,审核报批交流项目,组织、协助对外文化交流的宣传工作。
(十)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宏观调控电影市场。
(十一)组织文化艺术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文化艺术人才教育和在职教育的规划;组织文化艺术科技应用研究、开发,推广科技成果。
(十二)管理自治区文物局。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文化厅设置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拟定综合性文化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管理厅机关的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及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文化宣传报道和信息交流工作;承办新闻发布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统筹管理全区文化事业经费,编报审核文化、文物基本建设计划、预算和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经济政策;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厅系统国有资产的审核申报;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汇总全区文化系统会计、统计信息数据。
(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全区文化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和文化系统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区艺术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艺术教育和专业在职教育发展规划,对全区文化艺术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指导协调全区艺术学校结构、布局及业务建设;负责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四)艺术电影处
管理全区文学、艺术事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指导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归口管理民族艺术的民间团体和民族传统艺术、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研究、交流、发展、继承、创新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区电影的发行、放映和电影设施的改造、维修和更新等工作,协调文化系统电影工作;指导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音像制品的审核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出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依法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六)社会文化处(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全区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有关社会文化图书馆事业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性重大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承担自治区少儿文化艺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自治区群众文化学会、自治区图书馆学会的建设和工作。
(七)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联络处
归口管理全区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制定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计划,组织、指导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审核办理文化系统对外项目的报批手续;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6名(含纪检监察3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监察2名)。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8名,领导职数2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0名(其中,从新疆京剧团划转10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领导职数3名。
(二)新疆文化市场稽查总队,相当县级,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3名。
(三)修志事业编制3名,由厅办公室管理。


列车间隔时间查定办法

铁道部


列车间隔时间查定办法

1983年6月1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列车间隔时间,包括列车在车站的间隔时间(简称车站间隔时间,以下同)和追踪列车间隔时间(简称追踪间隔时间,以下同)。车站间隔时间是车站办理两列车到达、出发或通过作业所需要的最小间隔时间。追踪间隔时间是在设有自动闭塞的线路上,同一方向追踪运行的两个列车间的最小间隔时间。
列车间隔时间,是列车运行图的重要组成因素和计算区间通过能力的主要依据。
为了正确地查定列车间隔时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查定列车间隔时间,应遵守有关规章的规定及车站技术作业标准,根据现行的机车类型、列车重量和长度标准,保证行车安全和最好地利用区间通过能力。
每一个车站的车站间隔时间,应分别对其每一个邻接区间进行查定;每一个区段的追踪间隔时间,应分别按上下行方向对每一闭塞分区进行查定。
列车间隔时间一般按货物列车查定。但在仅有旅客列车而无货物列车运行的区段,应按旅客列车查定;在旅客列车多于货物列车的区段,应分别按旅客列车及货物列车进行查定。
第3条 列车间隔时间,由各铁路局负责组织查定。各种类型的车站间隔时间的数值,应以图表表示。该图表应表示出车站配线图、信联闭设备情况及车站办理列车到达、出发和通过作业的程序和时间。并据此填制车站间隔时间汇总表。

二、车站间隔时间
第4条 车站间隔时间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1、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到达间隔时间(τ不);
2、会车间隔时间(τ会);
3、同方向列车连发间隔时间(τ连);
4、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τ到发)和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τ发到);
5、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通过车站的间隔时间(τ不通);
6、有敌对进路时,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τ敌发到)及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τ敌到发);
7、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决定的其他间隔时间。
第5条 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到达间隔时间(τ不),是由某一方向的列车到达车站时起,至相对方向列车到达或通过该站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分为两种形式:一列停车一列通过,两列均停车。
不同时到达间隔时间由下列因素组成:
(1)先到列车到达后,车站为对向列车准备接车进路,开放信号等作业时间(t作业);
(2)对向列车运行通过进站距离(L进),所需要的进站时间(t进)。
τ不=t作业+t进
L进
=t作业+0.06----
V进
0.5l列+l制+l进
=t作业+0.06------------+t确(分) (1)
V进
式中:l列——列车长度(米);
l制——列车的制动距离或由预告信号机至进
站信号机的距离(米);
l进——由进站信号机至车站中心线或到达场
中心线间的距离(米);
V进——列车的平均进站速度(公里/小时);
t确——司机确认信号显示状态时,列车所运行
的时间,可取0.1分;
0.06——将公里/小时化成米/分的系数。
车站进站信号机前的制动距离(l制),按下列规定:
(1)在设有预告信号机的车站,l制的值等于预告信号机与进站信号机之间的距离;
(2)在未设有预告信号机的车站,l制的值等于按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应装设预告信号机地点与进站信号机之间的距离;如在进站信号机外方有长大上坡道时,应按牵引计算规定的制动距离,但不少于500米。
(3)在设有自动闭塞的线路上,l制的值等于进站信号机与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个通过信号机之间的距离。
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到达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2。
第6条 会车间隔时间(τ会),是自列车通过或到达车站时起,至该站向原区间发出另一对向列车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分为两种形式:一列停车一列通过,两列均为停车。
会车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3。
第7条 同方向列车连发间隔时间(τ连)是自列车到达或通过前方站时起,至由车站向该区间发出另一同方向列车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分为下列四种形式:
(1)两列车在前后两站均为通过;
(2)前一列车在前方站停车,后一列车在后方站通过;
(3)前一列车在前方站通过,后一列车在后方站停车;
(4)两列车在前后两站均为停车。
连发间隔时间由两部分组成:
(1)前后两站办理作业所需要的时间(t作业);
(2)后一列车通过后方站进站距离(L进)的时间(t进);
上述形式的连发间隔时间,以公式计算如下:
0.5l列+l制+l进
T连=t作业+0.06-----------+t确(分) (2)
V进


连发间隔时间,主要是前方站办理前一列车通过(或到达)和后方站办理后一列车出发手续所需要的时间。
连发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4。
第8条 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τ到发)和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τ发到)。自某一方向列车到达车站时起,至由该站发出另一同方向列车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称为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自列车由车站发出时起,至另一同方向列车到达该站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称为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
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5。
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由下列各项因素组成:
(1)先发列车通过出站距离(L出)的时间(t出);
(2)车站办理有关作业的时间(t作业);
(3)后到列车通过进站距离(L进)的时间(t进)。
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以公式计算如公式3。
τ发到=t出+t作业+t进
l出+0.5l列 0.5l列+l制+l进
=t作业+0.06(--------+-----------)
V出 V进
+t确(分) (3)

式中:l出——由车站中心线至出发进路中最后
道岔的距离(米);
V出——列车通过出站距离(L出)的平均
运行速度(公里/小时)。
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6。
凡禁止办理同时接发同方向列车的车站,应查定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到发和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
第9条 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通过车站的间隔时间(τ不通),是自单线区间向复线区间运行的列车通过车站时起,至复线区间向单线区间运行的列车通过该站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
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通过车站的间隔时间由下列因素组成:
(1)车站办理各项作业的时间(t作业);
(2)自复线区间接入列车通过进站距离(L进)的时间(t进)。
不同时通过车站的间隔时间各项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7。
第10条 有敌对进路车站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τ敌发到)及不同时到发(τ敌到发)的间隔时间。在有敌对进路的车站,自某一列车由车站发出时起,至相对方向列车到达该站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称为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τ敌发到);自某一方向列车到达车站时起,至由该站发出另一对向列车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称为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τ敌到发)。
敌对进路车站列车不同时发到及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8和附表9。

三、追踪列车间隔时间
第11条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的区段,原则上应根据列车在绿灯信号下向绿灯信号运行的条件,按照前后两列车间隔三个闭塞分区计算追踪列车间隔时间(I追)。
追踪间隔时间计算公式如下:
l列+l′分+l″分+l′″分
I追=0.06---------------(分) (5)
V运

式中l′分、l″分、l′″分——闭塞分区的长度(米)。
在长大上坡道区间,因列车运行速度较低,为缩短追踪间隔时间,可按列车在绿灯信号下向黄灯信号运行的条件,按照前后两列车间隔两个闭塞分区计算追踪间隔时间(I黄)。

此时,追踪间隔时间(I黄)计算公式如下:

l列+l′分+l″分
I黄=0.06-----------+t确(分) (6)
追 V运
第12条 在装有自动闭塞的区段,除应根据上述条件计算该区段的追踪间隔时间外,还应对每一车站分别上下行方向查定车站同方向发车(I发)、同方向到达(I到)及同方向通过(I通)的间隔时间。
同方向发车的间隔时间(I发),是自前一列车由车站发出或通过时起,至由该站再发出另一同方向列车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其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10;同方向到达(I到)或同方向通过(I通)的间隔时间,是自前一列车到达或通过车站时起,至同方向的后一列车到达或通过该站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其作业程序例图,见附表11。

四、单项作业标准
第13条 车站办理接发列车的各项作业时间,应根据写实测查的资料,并参照实际情况分析后确定。列车在区间及在车站进站、出站和通过车站的速度及运行时分,由铁路局机务部门负责根据牵引计算资料计算并提交运输部门。个别情况取得牵引计算资料有困难时,亦可用写实分析方法计算确定。
第14条 在下列情况下,“车站值班员监督列车到达或通过,返回行车室”的作业时间不计算在车站间隔时间内:
1、车站值班员能够根据操纵台的监督器,监督列车到达或通过,接发列车人员不需要返回行车室的车站;
2、虽然不能从设备上监督列车到达或通过,但根据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的规定,接发列车人员可不返回行车室的车站;
3、扳道员向车站值班员汇报列车完整到达,能够与到达或通过列车的进站时间相平行者。
仅设有一个值班员的中间站,应考虑上述“监督列车到达或通过,返回行车室”的时间。
对于检查接车线路是否空闲,应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的规定预先办理。此项作业时间不包括在车站间隔时间内。
第15条 车站值班员向扳道员(信号员)发出准备进路的命令,或扳道员(信号员)向车站值班员报告进路准备妥当的电话联系时间,应根据通信设备及联系制度确定。
第16条 根据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的规定,允许分区解锁办理接车和发车的车站,应按分区解锁有关进路信号显示及办理分段发接列车条件,确定有关各项作业时间。
第17条 根据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的规定,货物列车可以由车站值班员直接发车的车站,在作业程序中应取消“车长显示发车信号”的时间。
第18条 对于客、货列车不在同一到发场及客货列车进出站距离不同的车站,须分别客、货列车查定进站和出站时间及客、货列车相互间的间隔时间。
第19条 查定每一单项作业所需时间时,以秒为单位。填制作业图表时,将秒折合成分,小数点以后保留一位。最后确定车站间隔时间数值时,其超过0.4分不足1分的进为1分。
第20条 根据车站一般设备条件,各单项作业时间标准见附表1。
第21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附表、附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