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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18:4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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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蚌政办[2004]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加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分析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经研究,拟建立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计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蚌埠海关等部门,成员为各部门分管领导。
二、联席会议拟每年召开1—2次。会议内容:各部门交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经验;分析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讨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研究制定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三、联席会议的形式采取现场办公方式,由市科技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有高新技术产品、有市场、有成长前景但在发展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大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现场联合办公,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可行措施,切实为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其加速发展。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 “禁传销,保亚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直销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做好 “禁传销,保亚运”工作的通知

直字〔2010〕41号


广东、江西、福建、湖南、广西、海南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经济检查、竞争执法)处(局、总队)、公安厅经侦总队:

2010广州亚运会即将举行,这是继上海世博会之后我国承办的又一项重大国际活动,对于促进亚洲各国体育交流,展示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伟大成就具有重要意义。为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力整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15日,在广东及其周边六省区开展“禁传销,保亚运”专项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精心组织,迅速部署。六省区工商、公安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 “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好“禁传销,保亚运”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工商、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统一的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措施,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深入排查,掌握情况。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紧密依托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结合人口普查活动,重点加强对出租屋、旅店等流动人口密集、情况复杂区域的检查,及时发现、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从中确定打击和防范重点。

三、重拳出击,严厉查处。坚决打击以“资本运作”、“西部开发”、“连锁销售”等为幌子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坚决打击以各种名义诱骗少数民族群众、退伍军人、农民工、学生参与的传销活动。大力整治传销活动长期聚集、反复出现的重点地区,对向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其他省份的协作请求,及时全力配合,增强打击和整治的效能。

四、加强宣传,警示群众。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警示教育广大群众拒绝传销、远离传销,防止被诱骗参与传销违法活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提示。

五、化解隐患,确保稳定。坚持打击与维稳并举,重在维稳的原则,预警在先,防范在前,及时发现、化解各种隐患,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对发现传销人员扬言到广东上访滋事的信息,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落实查控措施,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综合治理,全面推进。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推动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重点对象信息系统的全面应用,加强信息技术监控。同时,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管工作,切实维护直销市场秩序。

此项工作将纳入2010年度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内容。请于12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

直销监督管理局  经济犯罪侦查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产棉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产棉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今年2月18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2000〕161号),并同时废止了国家计委、海关总署等八部委于1999年3月31日联合下达的《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9〕352号
)。为保证国产棉以出顶进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总署行政规章效力的连贯性,今后海关对国产棉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一律适用海关总署令第7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各关在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规定》的相应条款。
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请各关自行对外公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对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2000〕161号)的行为,海关一律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
规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年五月 日



20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