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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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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域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统一进行核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负责核准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企业资质,对清运车辆实行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对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据规定办理市区运输通行证;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超高、超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上装载建筑垃圾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规划、环保、房产、国土、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清运、科学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六条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综合利用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申报登记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五)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
  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后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并与申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地名称及地址、出土期限、消纳场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等事项。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等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有经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明显的运营公司标志符号。
  第三章收集储存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第四章清运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无自行清运能力或者个人需要外运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清运企业进行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具备承运建筑垃圾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承运车辆必须安装全密闭装置并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申领建筑垃圾市区运输通行证后方可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第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作业的企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对建筑垃圾清运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在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上载明。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要求运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受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第十八条在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市区运输通行证,接受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超期使用、不得租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清运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第五章消纳
  第二十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各类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
  第二十一条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六章收费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运输、处置费收费标准,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建筑垃圾处置费依据新乡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二)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费,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与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许可的运输企业订立有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产生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市区内不按建筑垃圾市区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对在建筑垃圾执法过程中无理取闹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我市有关城市垃圾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塔吉克斯坦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发表联合公报(全文)


  2006年9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塔吉克斯坦期间,中塔两国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应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洛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9月14日至16日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拉赫莫诺夫,同阿基洛夫总理举行会谈。两国领导人在友好、互信的气氛中就中塔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一、双方回顾了中塔建交14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高度评价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显著成果,重申恪守建交以来两国签署的一系列政治文件确立的各项原则,表示愿进一步加强高层交往,深化政治互信,积极落实双方业已达成的共识,扩大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将中塔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双方指出,中塔边界问题全面解决对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签订的所有关于边界问题的协定和文件,认真做好勘界工作,积极致力于把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和睦邻的边界。

  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重申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塔方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及保持国内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作的努力。

  四、双方表示,相互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从事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任何活动,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旨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

  双方将与中亚地区其他国家一道,继续共同致力于维护中亚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

  五、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执法安全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双方同意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双方强调,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双方积极评价近年来中塔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决心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两国政府经贸合作委员会的作用,深入挖掘潜力,创新合作形式,扩大贸易规模,改善贸易结构,增加相互投资,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为双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条件,不断提高中塔经贸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七、双方表示,将加强两国在交通、通信、电力、地质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轻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认为,当前要重点实施好修建和修复杜尚别-恰纳克公路、塔境内500千伏南北高压输变电线和洛拉佐尔-哈特隆220千伏高压输变电线、沙尔-沙尔隧道及其南北连接线以及电信网改造等大型合作项目。双方将为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上述项目合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八、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为两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国境内从事正常的贸易、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对方公民在本国境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九、双方将继续发展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和体育等领域的合作,积极促进两国青年团体的交流,鼓励两国地方和民间开展友好交往,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十、双方指出,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维护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今时代的潮流。国际社会拥有实现持久和平和普遍发展的良好机遇,也面临错综复杂的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世界各国应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建立互信、互利、平等、相互尊重的新型全球安全架构,以有效应对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应尊重和维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发展模式的多样化,提倡各种文明彼此尊重、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和谐相处。

  十一、双方指出,联合国的改革应是全方位和多领域的,应优先解决发展问题,注重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并保障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决策过程中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和发言权。联合国改革事关重大,应通过民主讨论,达成协商一致。双方愿意就联合国改革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

  十二、双方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五年来,已发展成为深化成员国睦邻互信和互利合作的重要机制,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力量,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重要因素。双方强调,将采取切实措施,与其他成员国一道,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在安全、经济、人文等领域的多边合作不断深化和拓展,为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双方重申,有效落实2004年6月1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禁毒合作协议,开展有效的禁毒合作,对维护本地区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安全与稳定十分重要。中方支持并愿积极协助塔方作为上海合作组织禁毒合作的牵头方积极开展工作,使禁毒合作尽早取得实际成果。

  十三、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禁毒署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与医学领域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广播电视委员会合作协议》。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领导人和政府给予中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阿基洛夫在双方方便时访华。阿基洛夫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

   温家宝(签字) 阿基洛夫(签字)

   二00六年九月十六日于杜尚别


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


  根据《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市委办〔2004〕5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改善和提高金华江水环境质量,确保金华江两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1、2005年底前,兰溪市、磐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要基本达到Ⅲ类水,其它县(市、区)主要江段控制在Ⅴ类水以内。
  2、2006年底前,兰溪市、磐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要稳定达到Ⅲ类水,永康市、武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水,其它县(市、区)不能出现超Ⅴ类水的指标。
  3、2007年底前,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主要江段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水质,控制在Ⅳ类水以内。
  4、2008年底前,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水,其它县(市)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
  5、2009年底前,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的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其它县(市)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
  三、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2、各县(市、区)环保局长和局班子成员。
  四、考核标准
  金华江流域各县(市、区)主要江段水质状况以监测数据为依据。具体考核标准由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制定。
  五、考核组织与方式
  1、考核组织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的考核由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2、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按全年水质监测数据综合评价确定。
  六、奖励和处罚
  1、奖励。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考核在80-89分为良好,考核在70-79分为完成。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县(市、区)环保局局长、局班子成员给予奖励。
  2、处罚。考核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为不合格,对该县(市、区)政府处罚50万元,作为金华江流域管理基金上交,并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七、奖励金额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