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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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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提出人民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建议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信访局负责全市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具体工作由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民建议征集
  
  第五条 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建议征集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经济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二)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三)改进政府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五)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六)其它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人民建议征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中征集。市信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建议征集题目、内容等相关事项,收集建议和意见。
  (二)日常征集。市信访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通信地址、传真、电子信箱等,日常受理征集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人民建议办理

  第八条 人民建议办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初审。市信访局对收到的人民建议,应当按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程序,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对专题建议,可按照集中办理的程序办理。
对有重要价值的人民建议,应当及时呈报市相关领导批示,并按照市领导批示意见交由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办理。
  (二)转送、交办。市信访局对需转交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办理的人民建议,应在收到建议后或市领导批示15日内转送、交办。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60日内答复建议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报市信访局。
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对承办的人民建议,因情况复杂在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书面向市信访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并将建议办理的进展情况反馈建议人,经市信访局同意后可以延长30日。
  (三)答复。人民建议答复工作,由人民建议承办单位负责。一般应当采取一文一复的书面方式答复;对时间紧急或无法采取书面进行答复时,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方式答复;内容相同或相近、群众普遍关注的人民建议,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等具有广泛告知性的方式进行答复。
第九条 对有特殊价值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人民建议,由市信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时应当邀请建议人参加。对论证可行的人民建议,报市领导批示后,交由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办理。
  第十条 市信访局对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应当督促人民建议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定期检查人民建议办理情况,促进建议尽快落实。
  第十一条 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人民建议的,由市信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信访局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民建议奖励

  第十二条 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建议奖的评选范围为本年度登记在册、上级转送、交办以及以前年度提出并在本年度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民建议。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对获奖建议人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特等奖:所提建议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重要作用的,每名获奖者奖励10000元;
  (二)一等奖:所提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每名获奖者奖励5000元;
  (三)二等奖:所提建议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每名获奖者奖励2000元;
  (四)三等奖:所提建议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每名获奖者奖励1000元;
  (五)优秀奖:所提建议对推进大事实事落实、改进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每名获奖者奖励500元。
两人以上共同提出的,按件奖励。
  第十五条 人民建议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核拨,市信访局直接发放。
  第十六条 设立市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人民建议奖评档次的审定工作,每年组织评审、表彰一次。
  第十七条 市信访局在征求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获奖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提交市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将评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组织收集、汇总、上报人民建议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市政府将授予人民建议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九万人以上的乡、镇,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三条 主席团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主要工作是:
(一)决定会议的召开日期、地点和列席人员;
(二)决定划分代表团,提出各代表团召集人的建议人选;
(三)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四)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时间、地点的决定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以及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文稿送达代表;
(五)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名单草案,以及需依法提请预备会议或者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其他议题草案;
(六)主持代表大会会议的预备会议;
(七)依法需由主席团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设立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并为本届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
(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五)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汇报处理情况;
(六)依法组织选区选民办理罢免或者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事项,掌握各选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
(七)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并承办其委托的事项。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届内补选的代表和换届时选出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经主席团确认后,印发给全体代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三至五人。正、副主任委员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委员由主席团在本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一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1975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此办理。
我们1975年4月9日(75)法办司字第19号函作废。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 1975年6月10日 (75)领认文字第2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最近通知,大使馆可以受理中国公证机关发出的各种公证文件的认证。为此,今后凡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公证文件,可送领事司认证后转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办理认证。该馆免收认证费。
以上请通知各地公证处(法院),照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