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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超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

时间:2024-07-07 05:3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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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超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职工超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


1998年1月1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促使职工自觉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制止和惩处职工超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辖县)所有单位的职工超计划生育的行政处分,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工系指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只有一方有工作的夫妻超计划生育第二孩及以上的,给予有工作一方开除处分。
  第四条 双方均有工作的夫妻超计划生育第二孩的,给予一方开除处分,具体为:双方不同职务的,为职务高的一方;一方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工作人员,一方是工人的,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工作人员一方;双方职务相同的,为男
  第五条 双方均有工作的夫妻超计划生育第二孩一方受到开除处分后,另一方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工作人员的,其行政处分按有行 -1- 政职务的给予撤职处分,无行政职务的,比照撤职所降工资级数给予降级处分;是工人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超计划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的,给予双方开除处分。
  第六条 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及期满后)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按有关行政惩戒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超计划生育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按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决定应分别报送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监察局、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劳动局备案。
  第八条 发现职工超计划生育的,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处理结束,最迟不超过半年。凡不按本规定处理或不及时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按管理权限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人或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只规定超计划生育职工的行政处分,其他经济处罚仍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行政处分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5日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合肥市干部、工人超计划生育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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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03]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分为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供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本市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重点应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以保证系统在本市行政机关之间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共享和远程维护。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需记入和公布的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 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本市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实现与成都市个人征信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查询。

第八条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的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

(一)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本部门信息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提交的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企业纳税等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业绩信息系统:

(一)被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或纳税先进单位的;

(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省、市著名商标的;

(三)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四)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的;

(五)被评为市级以上“价格、质量信得过单位”的;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

(七)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商品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四)企业因违法行为被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税款的;

(七)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

(八)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水、电、气费半年以上的;

(九)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的;

(十)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实施市场禁入;

(四)企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有关债务等的判决或裁定的;

(五)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法定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情节严重的;

(六)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偷、逃、骗税款情节严重的;

(七)企业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海南、云南、广西、福建、贵州、四川、湖南省(自治区)农业厅,广东、海南、云南省农垦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5号),进一步推进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推动热作产业生产标准化整体水平提升,依据《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农办垦[2010]64号),我部制定了《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15.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doc
附件:
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
为确保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进一步完善示范园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培训指导,不断提高示范园建设水平。加大示范园创建工作力度,在现有示范园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示范园建设规模。及时总结交流示范园成果和经验,推动热作产业生产标准化整体水平提升。
二、目标任务
在现有108个示范园基础上,再建成50个以上示范园;总示范面积30万亩以上,辐射1000万亩以上;编制《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规划(2011-2015)》;完善热作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体系;组织示范园培训350期以上,培训50000人次以上;探索建立示范园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达100%。
三、重点工作安排
(一)示范园建设布局规划编制
工作内容:依据《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农办垦[2010]64号),编制《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规划(2011-2015)》,明确示范园建设布局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区域布局、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科学指导示范园建设。
职责分工: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工作。
进度安排:1月,启动规划编制工作;3月,完成规划大纲编写;4月,完成资料收集和调研;7月,完成规划起草工作;9月,完成规划意见征求,专家论证;11月,审定发布。
(二)示范园创建与认定
工作内容:依据《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农办垦[2010]64号),继续推进示范园创建,组织第二批示范园认定,力争新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示范园。
职责分工: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负责组织示范园创建与认定工作,审定发布第二批示范园名单;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垦区)示范园创建与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进度安排:5月,完成示范园创建申报和审核;6月,发布2011年示范园创建单位名单;10月,完成示范园认定申报;11月,完成示范园认定和审核;12月,发布第二批示范园名单。
(三)示范园建设与管理
工作内容:加强对示范园建设的指导和管理,推进示范园建设,提高建设水平和示范带动能力。
职责分工: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负责全国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垦区)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报送本省(垦区)示范园创建动态、典型经验和年度工作总结;示范园建设单位要不断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技术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进度安排:及时报送示范园创建动态与典型经验;12月,报送示范园创建工作年度总结。
(四)示范园培训与指导
工作内容:编制示范园培训材料,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印发资料等多种方式,分区域、分季节、分层次开展培训与指导工作,不断增强生产人员的标准化生产意识,提高运用先进实用技术和标准化生产规程的水平,推动示范园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职责分工: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工作,组织制定番木瓜、胡椒、番石榴等示范园生产技术规范,承办全国示范园管理人员培训班;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负责举办本省(垦区)示范园管理人员培训班和示范园现场培训,及时将培训开展情况报送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
进度安排:4月,举办全国示范园管理人员培训班1期;5月,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各举办省级示范园管理人员培训班1期;10月,完成番木瓜、胡椒、番石榴等示范园生产技术规范制定工作;根据生产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关键环节关键技术现场培训387期。
(五)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内容:对已认定的示范园食用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以国家或行业的产品相关标准为依据,分级开展检测,确保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并不断健全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职责分工: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负责组织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为监测工作技术牵头单位,负责对各省(区)示范园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示范园比例不低于20%,将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及时汇总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垦区)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督促示范园及时送检,组织示范园产品质量抽检,抽检示范园比例不低于50%,将检测结果及时汇总报送技术牵头单位;各示范园在产品上市期间必须向所在省(区)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样检测,并及时向本省农业(农垦)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进度安排:根据各示范园产品上市时间开展检测工作;11月,形成示范园年度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分析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工作责任。结合当地情况,编制本省年度实施方案,科学安排2011年示范园创建工作。
(二)狠抓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和求实创新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工作,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能力,深入基层和热作生产第一线,加强对完善管理制度、实施生产规范等示范园创建重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切实提高示范园建设水平。
(四)及时总结交流。各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园建设成果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媒体宣传、现场参观等多种方式广泛推广,推动整个热作产业生产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