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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20:3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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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
  第四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第八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第九条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台站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等单位共同制定。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面,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及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22号)同时予以废。

  附件: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信号
  名称信号
  图标信号含义防御指南一台风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中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中的人员及时转移。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抢险应急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中的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中的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二暴雨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中的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三暴雪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行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行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较大影响。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农林区等抗灾救灾工作。四寒潮预警信号48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牧、渔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和抢险工作;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牧、渔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五大风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工作;
  2.注意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的安全,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等单位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六大雾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
  200米的雾并将持续。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七雷电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及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及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及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八冰雹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应急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篷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应急和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篷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九霜冻预警信号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较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较重影响,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3.做好供电供水等设备防冻工作。十高温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1.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1.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十
  一干旱预警信号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市、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应急工作;
  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市、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应急和救灾工作;
  2.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十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车辆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4.遇下雨天,要注意防御冻雨危害。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4.遇下雨天,要注意防御冻雨危害。十三霾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
  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1.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2.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空气质量差,人员需适当防护;
  4.人员减少户外活动,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说明:1.平均风力仅指2分钟平均风力。
  2.表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7〕7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调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加强矿业权价款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调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加强矿业权价款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包括各级财政出资,下同)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空白地的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申请人时,按规定向矿业权申请人收取的扣除出让成本后的价款。
  第三条 矿业权价款纳入财政专项收支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支出一律由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矿业权价款的收缴


  第四条 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出让新的矿业权,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其缴纳的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价款为最终的成交价。
  本文发布前已发放采矿许可证但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时,由采矿权人按评估确认价缴纳采矿权价款。
  已发放勘查许可证的商业性探矿权,未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在办理探矿权转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由探矿权人按评估备案价扣除勘查成本和勘查行业平均利润后补缴探矿权价款。勘查成本按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核定,行业平均利润(节余)率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布。
  第五条 矿业权价款收入由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审批发证权限负责具体执收。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中央和省发证的矿业权价款;市(州)、县(市)分别负责征收本级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价款。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应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价款,委托的范围、时限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将委托征收协议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价款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其矿业权出让价款扣除出让直接成本费用后,中央和省实行2∶8比例分成,留省部分按3∶2∶5比例在省、市(州)、县(市)之间分成。县(市)分成部分应按一定比例安排给矿区所在地的乡镇、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具体比例和使用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矿业权空白地的矿业权出让价款,在扣除出让直接成本费用后,在省、市(州)、县(市)之间按3∶2∶5比例分成。
  (三)国家和其他投资主体合作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先按有关规定对探矿权进行有偿处置,再按出资比例确定国家出让收入和其他投资主体收入。国家出让收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央、省、市(州)、县(市)之间分成。
  第七条 由国家出资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价款实行中央与市(州)、县(市)2∶8比例分成。
  第八条 矿业权价款收入按以下程序缴纳:
  (一)由负责组织出让工作的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缴纳价款。缴款通知书应载明缴纳总额、分级缴纳的额度、缴纳账户、缴纳期限等。分期缴纳的还必须明确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时限。
  (二)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将应缴价款足额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应上缴中央的矿业权价款先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划缴中央。
  第九条 对已出让的矿业权,矿业权人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登记管理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矿业权有效期限内分期缴纳,也可以折股方式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4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30%。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对新出让的矿业权,矿业权人必须在签订出让合同60天内缴清全部价款,原则上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不能按期缴纳价款的,解除出让合同,其保证金不予返回。
  第十条 凡未有偿处置矿业权的国有矿山企业,矿业权出让价款经省以上审批登记机关批准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国有矿山企业破产和改制成非国有矿山企业的,矿业权价款20%上缴中央,25%上缴省财政,其余部分经省级国有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用于国有矿山企业职工安置;
  (二)国有矿山企业改制成国有控股或参股矿山企业的,矿业权价款20%上缴中央,25%上缴省财政,剩余部分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用于国有矿山企业的改制成本支出。对以资金方式缴纳矿业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矿山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经省级国有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缴纳,应缴中央价款的折股,由中央地勘基金机构持有,应缴省级价款的折股,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持有。折股与持股管理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4号文件执行。
  (三)国有矿山企业既不破产也不改制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时缴纳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依本办法的规定,经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
  第十一条 对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或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遵循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缴纳。
  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4号文件发布之前,国有地勘单位已经登记持有的由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出资(以下简称资补)、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以下简称财补)形成的矿业权、国土资源大调查和中央危机矿山地质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地勘单位申请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置资补和财补探矿权的,先对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由地勘单位一次性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价款,再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探矿权处置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2006〕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中央危机矿山地质勘查形成的勘查成果,按已发证矿山的管理办法处置。
  第十三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4号文件发布前已注销的矿业权、发布后新登记的中央各类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省及以下财政历年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以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处置。


  第三章 矿业权价款的使用


  第十四条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转让矿业权,应当在国土资源市场以竞争方式公开交易,以其他形式处置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国家出资应得的收益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并报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十五条 省、市(州)、县(市)收取的矿业权价款必须依法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地质灾害防治支出、矿产资源管理业务支出和征收业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包括:省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主要区域成矿带矿产调查;重要基础地质工作调查;成矿预测与基础地质研究;重要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推广与应用等。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包括:采矿、选矿方法研究与运用;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难选冶矿石、低品位矿石、尾矿的利用;矿山勘查、开发秩序维护等。
  地质灾害防治支出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日常监测;地质灾害勘查和治理;地下水动态监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恢复与治理等。
  矿产资源管理业务支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规划、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矿产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执法、地质资料管理、矿业权管理、地质科研、组织项目实施、矿业权评估确认、矿业权出让成本费等。
  征收业务支出是省、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在征收价款过程中所需的征收成本支出,按不高于缴入同级财政价款总额的5%安排。
  第十七条 矿业权出让直接成本费用可按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矿业权价款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计提标准为:矿业权价款成交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10%核定出让直接成本费(最低不低于5万元);成交价款10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按8%核定出让直接成本费;成交价款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按6%核定出让直接成本费;成交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按4%核定出让直接成本费。计提的出让直接成本费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用于实施具体出让工作中直接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出让直接成本支出节余部分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用于矿业权出让的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矿业权价款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矿业权处置和价款征收台账,载明矿业权处置方式、矿业权评估或成交价总额、应缴中央、省、市(州)、县(市)的价款、已缴价款;分期缴纳的还应载明期限与分期应缴、已缴额度等,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二十条 省、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相关缴款凭证及资料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不得发放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财政部门要及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对矿业权价款的收缴、使用情况,确保矿业权价款收入的及时、足额收取,确保矿业权价款的依法、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矿业权价款征收、使用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维护全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安全,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科学、有效地处理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规范全市金融市场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及金融市场主体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要结合包头市市情和金融业的特点,坚持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果断处理,明确责任、属地负责、执法严格、稳妥缜密的原则。
  1.2.2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要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调度。
  1.2.3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要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机秘以上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漏。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具有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具体包括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挤兑,即在1日或几日内突然有大量存款人到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提款并影响到金融秩序稳定;群众到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金融场所的事件;发生金融抢劫事件、各类金融诈骗、金融机构人员逃逸等与金融机构工作和金融从业人员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和事故;发生技术故障和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金融机构被托管、重组或倒闭,可能引发地区性金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对我市金融工作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其它重大金融事件。
  本预案所称金融业包括在我市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经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经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金融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多部门的通力合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1.1 组织机构体系框架(市领导小组与金融安全应急指挥部一体)
  指 挥 长:王 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执行指挥长:许文生(市商务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姜希琼(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行长)
  副 指 挥 长: 池 勇(包头银监分局局长)
      李 祯(市商务局副局长、金融办副主任)
于长川(市国资委副主任)
温涌祥(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成员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监分局、市推进企业股票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文生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相应的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办公室,并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2.1.2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安全政策,协调解决由于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统一领导和指挥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监控和预警包头市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制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指挥、协调各部门和机构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各成员单位的行动一致,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5)制定应急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
  (6)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导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包头市人民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7)做好事后分析、评价和总结工作,即评估突发事件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总结应急措施是否及时、得当;
  2.1.3 包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金融业突发事件预案的拟订、修改和报送工作;
  (2)接受、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
  (4)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6)完成包头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1.4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召集本级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其它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导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人民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二)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处理包头市各类金融案件,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执行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三)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包头市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帮助提高各类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人员及其它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的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击和打、砸、抢盗金融机构及散布谣言引发挤兑、冲击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和其它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四)人民银行: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建立我市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密切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变化和金融业的整体风险,特别是对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期向包头市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制定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预案,落实金融风险救助措施;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
  (五)包头银监分局:负责包头市银行业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的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通过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包头市保险业安全和风险防范地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督促保险业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保险业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保险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包头市推进企业股票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包头市证券业安全和风险防范的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监督证券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证券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证券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反映,并通报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内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与内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并报包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要在包头市领导小组和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各方面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保证本级及所辖各分支机构的安全运行,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提供真实、准确的金融风险数据和资料;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要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包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九)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实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要认真听取包头市领导小组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关于金融风险问题、金融机构反面典型事例和假币案件等新闻稿件,要慎重处理。
   3 预防预警
  3.1 金融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3.1.1 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例会和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市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金融突发事件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与教训。市政府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按季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监管经验;研究金融综合监管、金融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不断提升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
  3.1.2 建立金融信息通报和联络制度
  各成员单位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本系统、本单位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各行业的信息,分类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信息定期通报、日常报告和突发事件特别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信息传递等问题。出现金融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24小时联络制度。
   3.1.3 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指标和警示制度
  相关成员单位要设置有重点、分层次的量化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全市金融系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本辖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跨行业的金融风险监测,尤其要加大对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不稳定因素的监测力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收集、处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并定期公布;建立金融风险警示信息传导渠道,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市政府通报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的风险,以遏制风险扩散。
  4 应急响应
   事发金融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 处置与救助措施
   5.1 建立突发事件快速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突发经济金融案件的单位,要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快报和专题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特别报告制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市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报告进行核实后,及时沟通、协调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本预案,按预案所确定的责任分工迅速采取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机构。同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问责制,对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适时采取紧急救助措施
  当金融机构出现突发性金融事件,导致支付困难时,可以采取包括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多渠道调剂资金自救,向人民银行申请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补偿,向中央银行申请紧急贷款,申请财政性救助等措施。
   5.3 建立新闻报导和保密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报导金融业的改革、创新、发展的最新动态、金融形势。发布金融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要认真听取市领导小组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
  5.4 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防止媒体片面炒作,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服劝导工作,使投资者能真正了解、理解政策意图,以恢复正常的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和投资者的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的起因、事态发展、应急措施的启动及其效果等处理过程的经验总结和教训工作,切实防止事态出现反复;做好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以突发事件的处理为契机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和监管机制。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包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