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变化及运营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95]国资产发第13号)及国务院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8]国管财字第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会议,及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等。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和计划,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会议,主要是总结、评比各部门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的编报情况,布置下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以上会议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召集。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年(季)度统计汇总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季度统计报告;
不定期报告,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布置,编报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统计分析报告;
国有资产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对国有资产存量、变动、使用和效益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定期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
第六条 各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部门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等管理职能,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挥土地资产的综合效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其余的建设用地为非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提出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严格执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年度用地计划,凡改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用途的土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或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 凡经批准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高级娱乐设施等用地),由政府依法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开发单位。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收回价按原用途的宗地地价来确定;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如属划拨用地或优惠出让土地,收购或收回时应减除原土地出让金或原优惠地价。
如地上有建(构)筑物的,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构)筑物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由双方协商后给予补偿。
第六条 凡经批准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以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规定补交地价款。补交地价款=新用途宗地地价-原用途宗地地价。如属划拨用地或优惠出让土地,还需补交原土地出让金或原优惠地价。
第七条 各县(市)要严格控制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市下达的房地产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如需将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10亩以上(含10亩)的要报市政府批准,10亩以下的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