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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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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五日


嘉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嘉兴市市区(指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嘉兴市市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市级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嘉兴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 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承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除承担储备粮正常轮换外,未经许可,不再开展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当地出现农民余粮销售困难时,市政府可委托承储企业对当地农民余粮进行收购。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以及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粮食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嘉兴市分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应当监督轮换计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不同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按照有利于保质、保量、保值,有利于优化储备粮结构和布局,有利于高抛低吸调控市场,有利于减少费用相对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确定晚粳稻储存年限2年,每年轮换不低于50%,早籼稻、小麦储存年限为2~3年,每年轮换不低于35%,确保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形外,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承储企业应当向粮食生产者直接订购补库粮源;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
  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轮换出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
  出库的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重度不宜存、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日内,将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嘉兴市分行。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嘉兴市分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逐步集中由市中心粮库存放。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在收购市级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食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市粮食局。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储备粮安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市级储备粮存储条件时,其储存的储备粮由市粮食局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嘉兴市分行,及时予以审核,按有关规定报损。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仓容不足或不具备储存某些储备品种条件时,经市粮食局、财政局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本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代储企业。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市区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应当给予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承储(代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储备粮情况的,市粮食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承储(代储)企业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 农发行嘉兴市分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粮食、财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报批和下达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拨付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造成储备粮不能落实或者影响储备粮安全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五)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市级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者发生重大坏粮事故的;
  (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责令承储(代储)企业改正,或者发现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 承储(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五)骗取、挪用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以储备粮或者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已不具备储备粮存储条件,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造成储备粮损失的;
  (九)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或者粮食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条 承储(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二)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第四十一条 代储企业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委托储存的承储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承储企业可以按照代储合同的约定向代储企业追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4日印发的《嘉兴市本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03〕8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9年10月23日)
  根据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执委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二年长期科技合作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执委会代表一九八九年十月在北京举行会晤,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执委会1987至1988年科技合作议定书项目执行情况,认为这些项目的执行,特别是在直接长期科技合作方面是有成效的,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南斯拉夫有关单位的要求,中方同意通过中国有关单位承担附件一中所列的考察、进修项目。

  第二条 根据中国方面的要求,南斯拉夫有关单位将承担附件二中所列的考察、进修项目。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中南两国有关单位执行本议定书附件三所列的86项直接长期合作项目。

  第四条 双方通过有关部门促进本国科技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和技术培训班,并在议定书有效期内交换举办培训班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 双方鼓励各自专家和科研人员参加在议定书有效期内于两国举办的国际和国内的学术讨论会及其他科技、专业会议。
  双方将通过有关部门相互通报专家和科研工作者参加此类会议的条件及会议日期和期限。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并执行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计划范围内的项目的合作。

  第七条 除本议定书所列项目外,双方还同意执行补充商定的其他科技合作项目。

  第八条 本议定书所列项目,按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南联邦国际科学、教育、文化和技术合作局局长和中国经贸部副部长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同时办理的换文中所规定的财务条件执行。
  本议定书附件一、二和三所列的考察进修项目,以及中南有关单位间各种形式的直接长期科技合作项目,可按相互对等原则或中南有关单位间商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第九条 下列机关负责本议定书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国际科学、教育、文化和技术合作局

  第十条 双方商定两国科技合作代表团下次会议于一九九一年在贝尔格莱德举行。具体日期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二和三为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根据两国法律生效,但暂时可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用中文和塞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联邦议会执委会
    代   表               代   表
     周干峙              博若·约瓦诺维奇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2002年10月31日)

教职成[2002]12号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在职业技术学校开展了职业指导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受到普遍欢迎。职业技术学校开展职业指导工作,既是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全面提高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素质的客观要求。《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开展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教育要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加强职业技术学校的职业指导工作,是实现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力措施,是实现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的有效途径。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后备力量,他们不仅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而且应具备较强的职业意识、创新意识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就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开展职业指导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全面提高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素质的客观要求,是职业教育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自我完善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增强职业技术学校德育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的重要途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技术学校要充分认识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职业指导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职业技术学校的培养目标,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念,全面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及其身心特点顺利就业、创业和升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使其在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同时得到发展。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学生从职业的角度了解社会、了解自己,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增强学生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自觉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和创业观,做好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准备,提高求职择业过程中的抗挫折能力和变换职业的适应能力;引导学生依据职业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职业道德的养成。
  2.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法规,依法就业;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自身条件,选择就业和升学方向;帮助学生了解本地、异地、国(境)外的就业信息,提供择业咨询;帮助学生掌握求职的技能和方法。
  3.开展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学习创业知识;帮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创业能力;帮助学生了解创业信息,选择创业方向,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咨询和跟踪服务。
  三、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要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学生自身的特点进行。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教育性原则。立足于教育与引导,突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知识的教育和求职就业、开拓创业能力的训练,注重与德育工作的结合。
  2.援助性原则。为学生择业、就业、创业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不得无原则承诺“包分配”。
  3.主体性原则。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重视个别指导。
  4.实践性原则。加强与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和学生家庭的联系、合作与沟通,注重与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结合,使学生在实践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四、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主要途径
  1.充分发挥《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课程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考核办法,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进行个性化的指导。指导和帮助学生获取相关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通过指导学生学习写求职信、掌握求职面试技巧和进行必要的求职礼仪训练等,提高学生就业求职的能力。
  2.全面渗透在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通过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学、入学和毕业教育、班主任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等形式,实现职业指导工作的全员化、全程化。
  3.提供本地、异地、国(境)外就业咨询服务。加强与劳动人事等部门、就业中介组织等的联系与合作,广泛收集并提供就业信息。建立本地中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就业网络或利用现有的职业教育网站,发布毕业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4.组织供需见面会。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技术学校要通过组织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供需见面会,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作,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
  5.组织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模拟创业、举办创业有成者的典型案例教学和报告会等活动,帮助学生学习创业知识,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供创业信息和咨询,利用学校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创业提供有利条件和帮助。
  五、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作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制定职业指导工作的实施计划,研究和落实职业指导工作的途径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涉及职成教育、德育、学生管理等多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明确职责,把职业指导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或分管。各级职教研究机构和教研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做好职业指导工作。
  职业技术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职业指导工作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证,积极开展学校的职业指导工作。要建立由校长负责,以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为主体,校外相关兼职人员和学校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职业指导的工作体制。
  要重视职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职业指导工作不仅仅是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和专职从事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任务,也是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职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职业指导业务培训,将职业指导纳入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和担负职业技术学校师资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在教学计划和培训计划中设置职业指导课或增加职业指导培训的内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外经贸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决定》关于“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的精神,为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自主创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的一项新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本意见,并在工作中及时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努力使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