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附件3)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2.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3.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编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目
行次
认定户数
申报受理情况
审核情况
审批发办理退(调)库情况
备
注
申
报户 数
退税出口额
(万美元)
退(免)税额
审核通过应退(免)税
额
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
审核在途数
已审批退(调)库额
已送交
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
年
出
口
货
物
申
报
累
计
小计
以前年
度出口货物申
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
申报累
小计
以前年
度出口
货物中
报累计
当年出
口货物
中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
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
口货物
中报累
小计
以前年
度出口
货物申
报累计
当年出
口货物
申报累
计
小计
以
前
年
度
出
口
货
物
申
报
累
计
当年
出
口货物
中报累
国库退
(调)
库额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
货物申
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
申报累
退
(调
库)
库
在
途
数
l
2
3=
4
+5
4
5
6=
7
+8
7
8
9=
10
+11
10
1l
12=
13
+14
13
14
15=
16
+17
16
17
18=
19+
20
19
20
21
22=
23+
24
23
24
25=
21-22
26
合计
(1)=
(2)+
(3)
退税额小计
(2)=
(4)+
(9)
+(12)
+(15)+
(18)
免抵税额小计
(3)=
(8)+
(11)
+(14)+
(17)
外
贸
(工
贸)
企
业
小计
(4)=(5)
+(6)
增值税退税
(5)
消费税退税
(6)
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额
(7)=
(8)+(9)
其中:免抵额
(8)
退税额
(9)
无进出口经营
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额
(10)=
(11)+
(12)
其中:免抵 额
(11)
退税额
(12)
外商投资企业
免抵退税额
(13=
(14)+(15)
其中:免抵额
(14)
退税额
(15)
其他企业
小计
(16)=
(17)+
(18)
其中:免抵额
(17)
退税额
(18)
填表人 退税部门签发人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认定户数”指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户数。“申报户数”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企业户数,同一企业多次中报的不重复统计。上述两项只在第l、4、7、10、13、16行填报。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中报累计”栏应当包括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本年中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在以前年度中报但来办理的出口退(免)税。
3.“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指经过初审、复审通过的退(免)税额;“审核来通过退(免)税额”指经初审、复审发现疑点暂来通过退(免)税额;“审核在途数一指来完成初审、复审全部审核的退(免)税额。
4.“已审批退(调)税额”指经过领导审批可办理退(调)库的金额;“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指开具收入退还书或调库通知书并送交国库金额:“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指国库已经办理完退(调)库的金额,该数字应与计统部门统计数字一致。
5.本表按月填报,并在每月结束3日内上报。
附件2:
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
退(免)税项月
行次
申
报
户
数
申报情况
审核情况
审批及办理退(调)库情况
备
注
退税出口额(万美
元)
退(免)税额
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
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
审核在途数
已审批退(调)库额
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
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
退
(调)库
在
选
数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
年
出
口
篮
物
申
报
累
计
小计
必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赞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1 2=
3+
4 3 4 5=
6+
7 6 7 8=
9+
10 9 10 11=
12+
13 12 13 14=
15+
16 15 16 17=
18+
19 18 19 20 21=
22+
23 22 23 24=
20-21 25
外轮
供应、
外航供应、远
洋运输
供应公
司
(1)
出境口
岸免税
店
(2)
中标机电产品
小计
(3)=(4)
+(5)
其中:免抵额 (4)
退税额
(5)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6)
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
(7)
对外承包工程
小计
(8)=(9)
+(10)
其中:免抵额
(9)
退税额
(lO)
对外修理修配
小计
(11)=(12)
+(13)
其中:免抵额
(12)
遇税额
(13)
境外投资
合计
14=15
+16
其中:免抵额
(15)
退税额
(16)
其他
小计
17=18
+19
其中:免抵额
(18)
退税额
(19)
合
计
小计
(20)=(21)
+(22)
其中免抵额
(21)=(4)+
(9)+(12)+
(15)+(18)
退税额
(22)=(1)
+(2)+(5)
+(6)+(7)
+(10)+
(13)+(16)
+(19)
填表说明:
1.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企业户数,同一企业多次申报的不重复统计,该项目在第l、2、3、6、7、8、ll、14、17、20行填报,其他行不填。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栏应当包括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本年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在以前年度申报但束办理的出口退(免)税。
3.“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指经过初审、复审通过的退(免)税额:“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指经初审、复审发现疑点暂未通过退(免)税额;“审核在途数”指未完成初审、复审全部审核的堪(免)税额。
4.“已审批退(调)库额”指经过领导审批可办理退(调)库的金额:“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指开具收入退还书或调库通知书并送交国库金额:“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指国库已经办理完退(调)库的金额,该数字应与计统部门统计数字致
5.本表按季度填报,并在每个季度结束10内上报。
附件3
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上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至 月 单位:万元;万支
卷烟出口企业名称
本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数量
本年开具准予免税证明情况
收到已免税证明情况
本年出口核销情况
不符台出口核销情况及转内销情况
累计开具证明份数
累计免税购进数量
本年累计收到证明份数
差额
本年累计核准已免税数量
差额
免征税额
已出口数量
己核销数量
数量
金额
应补交税款
已补交税款
备注
小计
上年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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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出资罪的犯罪既遂与继续的刑法思考
湖北 武汉 王培荫
一、 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中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3条中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 对虚假出资罪中虚假出资行为的分析。
本罪中虚假出资行为,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公司法应该包括我国公司法但是不仅仅限于公司法而应包括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在内),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含货币、实物)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不作为。所谓不作为,即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此处,行为人作为公司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负有真实出资的义务,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且这种义务是能够实行而行为人却不实行的,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因此该虚假出资行为构成不作为。
四、不作为犯罪的既遂。
不作为犯罪的既遂是指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意思。本案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虚假出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具有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认识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真实的出资义务否则可能侵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而拒不履行,说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并希望这种结果出现。第二,行为人必须着手实行犯罪。其不作为行为的时间起点应以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履行真实出资行为的时限为准,当该时限届满就可以认为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的着手。第三,必须齐备了犯罪的全部要件。不真实出资的不作为行为一直延续,直至犯罪结果------上述《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出现:一是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即债权不能履行之日起或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之日起,就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虚假出资犯罪已经既遂。法定数额的债权不能履行之日或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之日,即虚假出资犯罪既遂之时。正如,一个投毒的犯罪人,长期多次对被害人偷偷的进行投毒行为,而最终导致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后果;则犯罪人第一次投毒视为犯罪的着手,而与第一次投毒相隔很长时间后,直至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一般才视为犯罪既遂。
五 、不作为(虚假出资)犯罪的继续。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类型。所谓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是指犯罪行为一直处于实行状态而不间断,且该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与行为也一直同时处于不间断状态。此处不作为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自虚假出资之时起至法定的要件齐备(直至出现《规定》中列明的各种情形之一),构成犯罪既遂。而自着手至犯罪既遂再至犯罪终了的一段时间内,该不作为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一直持续而未间断;同时,该不作为引起的不法状态--------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而违反公司法规范的状态,一直没有间断;并且该不作为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并存,仍未因行为人履行法定的真实出资义务而中断。因此,行为人的犯罪自法定要件齐备时既遂,既遂后一直处于持续而未中断,构成继续犯。
六、 我国《刑法》中对继续犯追诉的时效规定。
《刑法》第89条1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87条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以坐标表示:
犯罪着手 既遂 犯罪继续
|———————————————|——————————|---------------
法定的出资期届满日 法定的结果出现日 今天
(不作为行为开始----------------------行为持续、并且不法状态持续至今)
(谨以此文献给我的家人、亲戚和朋友。多年的求学与求索让我几乎一贫如洗,是他们的支持和宽容伴我在艰难中一路前行。)
铁路运输企业减员增效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路运输企业减员增效实施意见
铁道部
减员增效是铁路深化改革、强化管理,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市场经营,保持稳定和发展的长期战略性任务,也是国务院领导多次对铁路工作的要求。全路各级领导、各管理部门,必须彻底转变用人观念,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在职工总量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将企业用工逐步
纳入减员增效轨道。
实施减员增效的重点是铁路运输人员。减员目标是:1997年至2000年,全路既有线平均每营业公里每年减少运输人员1人以上,由37.2人减至33人以下。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主要生产组劳动效率要达到或超过“七五”、“八五”期间全路各铁路局实际达
到的最高平均值水平。具体提效目标由各铁路局分别制定下达。
为保证减员目标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执行控制职工总量的有关政策规定。严禁从社会招工。新投产大中型项目所需人员,全部由运输企业内部挖潜调剂,本企业解决不了时可在全路调剂。
二、大力推动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优化人员结构。运输生产布局的调整,除撤、并机车交路跨局的机务段应报部核批以外,均由各铁路局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报部备考。
三、积极推动分离分流,减轻企业过重负担。要以减少运输支出、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推动房建维修、生活后勤等部门加快进入市场,营造“四自”机制,逐步过渡为与经营主体分立的单位。积极分流主业营运、管服等人员,充实多经部门,减少主业成本支出。
四、修订劳动定额和生产定员标准,改革不适应需要的设计规范和规章制度,为减员增效提供基础性保证。
五、新定投产项目,要首先优化劳动力配置方案。凡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地方,须同时提出减员增效方案,否则不予投资。
六、调整、压缩中专、技校的招生总量。优化专业设置,减少社会招生数量,加大对在职职工的培训能力。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视自身能力合理接纳复员退伍军人,以缓解统配人员压力。
七、规范用工形式和开支渠道。企业现有各种用工(除企业中的公检法人员外),统一归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劳务工三种形式,实行分类管理、使用,工资按规定列支。对非生产急需的临时工、劳务工要及时清退。认真清理长病、长休人员,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实行劳动
合同制的人员,凡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要依法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八、实行职工企业内部下岗、待岗,促进择优上岗。对因生产布局、劳动组织调整和生产任务不足而出现的富余人员,实行内部下岗;对因个人能力不胜任本职工作,在安全、路风、劳动纪律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实行内部待岗。下岗、待岗人员均应降低
工资待遇。
九、积极开发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强化内部下岗、待岗职工转岗培训,提高下岗、待岗人员重新上岗能力。使内部劳动力市场成为调节铁路劳力需求的“蓄水池”,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人员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搞活企业内部分配。根据企业各类人员不同特点,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建立对全体劳动者实施动态绩效考核的分配体系,运用工资分配经济杠杆,获取最大的劳动效率和效益。提倡职工一专多能,根据条件实行并职并岗。
十一、对实行体制改革、减少管理层次、取得良好效果的铁路局,部予以奖励。
十二、实行减员增效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要把提高劳动生产率作为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分层次实行考核奖罚。各单位凡职工总量与其他从业人员比上年末减少或持平,完成部下达减员计划指标的,对单位给予奖励,超额完成的多奖;未完成计划指标的,
适当处罚。
十三、各运输企业的施工、工附业等部门,也要按照减员增效精神,逐年减少人员。
十四、多经企业是安置分流人员的主渠道,各单位应大力扶持。积极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吸纳能力。未经批准,多经企业不得直接从社会接收人员。
十五、劳动力配置实行归口管理,非归口管理部门下达文件不得夹带增机构、提级别、加人员。
十六、在社会环境尚不具备大量接纳企业富余人员的条件下,暂以下列人员作为本企业减员计算口径。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2.充实多经、集经人员;
3.外出劳务(停薪留职)人员;
4.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5.新建铁路内部调剂人员。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1997年减员计划(略)
19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