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全省改革、发
展、稳定的大局,根据《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四)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六)接受监督,奖惩分明。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领导班集体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班子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
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正职同时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省、市(县)党政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并亲自处理解决“老大难”问题;
(五)经常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
(七)严格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拨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八)结合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途径,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对策;
(九)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和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纪检组织、监察处)在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
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教育,领导和参与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考核,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解决。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认真办理上级党委、纪委批转的信访件,对分管范围内纪检监察部门自查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督办,并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不廉洁和违纪问题;
(四)带头参加领导班子和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纠正存在问题。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要实行目标管理,根据责任内容确定具体考核标准,便于检查考核。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每年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标准至少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经济工作目标考核、民主评议干部等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报和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写出专题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年终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各级纪委(或纪检组)都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负责的纪检监察对象建立廉政档案,除记载廉政情况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也要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与领导干部选拨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项规定的,由上级机关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处理。不认真执行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七)
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第(四)项规定的,由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不认真执行第六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辞
去职务或者免去职务。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免职、责令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对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规定,在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项目引进、设备购置等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违反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在选拨、任用干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拨重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统计、金融、税务、审计等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
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九)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违纪问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由其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0日
我国首例“请客刮彩”案法理评析
邝宪平
核心提示:江西省遂川县巾石乡邮政所邮递员刘华明为庆祝自己中奖请同事刮彩票,并口头约定中得奖金一人一半。可一名同事在其女儿中得10万元奖金后,却称自己是赊账刮奖。到底是请客刮奖,还是赊账刮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
一、案情介绍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巾石乡邮政所邮递员刘华明,在营业大厅负责代销中国体育彩票。2008年7月5日上午,刘华明买了一些中国体育彩票,没想到中了500元。当天中午,刘华明在单位食堂吃饭时,迫不及待地将这一喜讯告诉了同在一桌吃饭的人(妻子肖燕、同事刘倩、王英、刘梅莲和她女儿李芳芳)“祝贺你,你一定要请客!”一位同事说。“没问题!”刘华明爽快地答应了。他还随口说:“要不这样,我出钱请你们刮彩票。谁刮到了奖,所得奖金就和我对半分。”当日15时左右,刘华明兑现请客承诺,请王英、刘倩刮彩票,两人中了一些小奖。过了一会儿,刘梅莲和女儿李芳芳(14岁)也来刮奖。刚好在这时,有人来找刘华明有事,他就出去了一下。这时,李芳芳所刮的这张彩票竟然中了10万元大奖。当天19时左右,王英、刘梅莲和李芳芳一起来到营业大厅。刘华明满以为刘梅莲是来和他商量分配奖金一事。没想到,刘梅莲是来将购买彩票的20元钱交给他的。“我是请你们刮,不会收你的钱。”刘华明一边解释,一边把钱还给刘梅莲。但她把钱丢到桌子上,走了。结果,这20元谁都不肯收下,一直扔在营业大厅的柜台上。次日,刘华明把20元还给刘梅莲,刘梅莲仍不愿收下。“没想到她说,彩票是她个人买的。”刘华明要求按当初的约定兑现中奖承诺(即五五分成),但刘梅莲一再表示是自己女儿刮中的奖。2008年7月7日,刘梅莲凭着手上的彩票领取了税后奖金8万元。刘华明要求分得奖金4万元,被刘梅莲拒绝。此后,刘华明多次找到刘梅莲协商,均无功而返。为讨一个说法,2008年10月30日,刘华明将刘梅莲母女告上了法庭。(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请客刮彩”还是“赊账刮彩”。在法庭上,刘华明陈述了自己请客刮奖的事实,并当庭向法官递交了两份证人证言来证明自己是请客刮奖。刘梅莲则坚称“以前一直是先刮奖再付钱。我与刘华明之间存在赊账刮奖的交易惯例”。
三、法院审判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华明中奖500元后,要请客刮奖,并约定如果有人中奖,奖金一人一半。当时刘梅莲也在场,应视为刘华明发出要约。当日下午,刘梅莲听说王英被请去刮奖,在未带钱的情况下,与她女儿李芳芳一起前往邮政营业大厅刮奖,应视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辩称“是在刘华明处赊账刮奖”,但其事先并未与刘华明约定赊账刮奖,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得奖金应按约定进行分配。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梅莲母女给付原告刘华明彩票中奖款4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梅莲母女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1日,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梅莲母女给付刘华明彩票中奖款3万元。
四、法理评析
本案中,刘梅莲母女与刘华明之间的“中得奖金一人一半”的口头约定有效吗?他们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理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2.要约的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2)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