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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时间:2024-07-13 03:1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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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9号 《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批准《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现予公布。

  1~13项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14~15项由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1 SB/T 10441-2007 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2 SB/T 10442-2007 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3 SB/T 10443-2007 早餐经营规范 2008年5月1日
4 SB/T 10444-2007 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5 SB/T 10445-2007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6 SB/T 10446-2007 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7 SB/T 10447-2007 水果和蔬菜 气调贮藏原则与技术 2008年5月1日
8 SB/T 10448-2007 热带水果和蔬菜包装与运输操作规程 2008年5月1日
9 SB/T 10449-2007 番茄 冷藏和冷藏运输指南 2008年5月1日
10 SB/T 10450-2007 胡萝卜购销等级要求 2008年5月1日
11 SB/T 10451-2007 苦瓜购销等级要求 2008年5月1日
12 SB/T 10452-2007 长辣椒购销等级要求 2008年5月1日
13 SB/T 10453-2007 膨化豆制品 2008年5月1日
14 SBJ 14-2007 氢氯氟烃、氢氟烃类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8年5月1日
15 SBJ/T 08-2007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SBJ 08-1994 2008年5月1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系统调幅激光发送机和接收机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系统调幅激光发送机和接收机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技字(2000)59号



根据总局行业标准制订计划,经组织审查,现批准GY/T143-2000《有线电视系统调幅激光发送机和接收机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具体实施工作。
上述标准自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2000年2月2日

建材包装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包装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办法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包装产品生产质量和管理,确保建材产品有优质、实用、经济的包装物,逐步实现产需衔接,定点生产、定点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水泥包装袋、平板玻璃木箱、集装箱(架)、建材包装机械设备等建材包装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定点生产企业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经营,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建材包装产品的合格设备、工艺设备,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具备相当规模的生产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必须配备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建材包装产品必须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按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定定点生产企业的程序
第八条 凡生产建材包装产品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所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建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复审,由国家建材局终审评定,并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评为定点生产的企业,由国家建材局登报向社会公告,并发给有效期四年的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定点生产企业可在各自的产品上加印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制定的定点标志。
第十一条 经考核评审不合格的企业,经过治理整顿,一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定点生产厂的企业和已定点进行复查的企业,均应交纳费用。收费标准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四章 复查和抽查
第十三条 对已经定点的企业,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其间也可根据使用建材包装产品的用户反映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对复查或抽查不合格的、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未经批准与其它企业共用定点生产企业名称的,均取消定点生产资格,并取消定点标志和收回证书。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定点生产企业证明书,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进行定点生产企业的评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类建材包装产品的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