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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时间:2024-06-29 02:5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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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全国爱卫会


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文件
全国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

全爱卫发(1997)第19号

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大力推进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整体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全国爱卫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卫生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卫生镇的重要意义。我国人口的绝绝大多数是农民,农村卫生状况和农民健康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民族的振兴和社会稳定。创建国家卫生镇,逐步改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不仅能保障广大农民身心健康,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加快乡镇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对推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确保质量。各地应根据《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认真制定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实行目标管理。在加快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城镇整体功能的同时,强化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探索、推行长效管理,确保创建工作质量,并不断巩固和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爱卫会应积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在调研和考核时严格把关,做到宁缺勿滥。
三、根据一些省市近年创建卫生镇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制定了《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和《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请参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2.《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试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报:彭佩云主任、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全国爱卫会副主任,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有关司局

附件一
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
一、组织管理
1.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
2.爱卫会组织健全,镇政府主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有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有检查、有总结。委员部门分工明确,各尽其职,责任落实。
3.爱卫会办公室有专职主任,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办公条件和经费;有健全的工作制,农村改水、改厕及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4.创建卫生镇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创建工作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二、健康教育
1.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2.医疗卫生单位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服务;医院门诊、病房有卫生知识宣传栏和资料,医务人员采用口头、文字、声像等形式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抽查1所医院,查阅有关资料。
3.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 100%,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
抽查中、小学各一所,查阅有关资料;现场考查中、小学生各4O名,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应分别达90%物和 80%以上。
4.积极开展重点行业和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为”;职工和居民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75%和60%以上。
主要街道、中心区和各居委会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抽查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各2个,查阅有关资料;现场考查职工和居民各20人,了解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5.广播、电视台(站)设有健康教育栏目,每周至少一次。
6.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活动,镇辖区内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1.有环卫机构,环卫人员经费、设备与本镇经济发展相适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
2.镇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路面硬化率90%以上,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河道、水塘无污染、无悬浮物;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
3.街巷有专业或民办保洁队伍,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制度健全;主于街道及商业区门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落实。
4.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为封闭式,周围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溢流,无蝇蛆;垃圾收集袋装率 70%以上;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
5.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蓄粪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6.镇城区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人均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行道树树形整齐,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小品;建成一批绿化先进单位。
7.农贸市场划行就市,分摊经营,秩序良好,清洁卫生,基本无蝇;有佩戴标志的市场管理人员;上、下水设施齐全;有公厕并保持清洁;垃圾入池(箱),及时清运。
8.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
 9.镇城区内应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鸡、鸭、猪、羊等)确需饲养者必须严格圈养,并有严格管理办法。
10.镇郊结合部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绿化、美化好。
查阅资料。抽查主次于道各1条、小巷2条、公厕5座、居民区和农贸市场各1个。 四、卫生基础设施
1.有上级批准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卫生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2.垃圾、粪便做到无害化处理,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工程设计科学合理,运作相关资料齐全。
3.主要街道两侧每50米左右设1个果壳箱,居民区每60—80户按服务半径50米设置1个垃圾箱,垃圾中转站按服务半径1.5平方公里范围设置。
4.公厕数量足够,镇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位置适宜。北纬35以北的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30%上,北纬35以南的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70%以上。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
5.街巷及人行道铺装率达90%以上,下水系统完善。
查阅资料,实地考查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
五、环境保护
(一) 环境质量指标
大气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小于 0.30毫克/标准立方米;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小于0.06毫克/立方米;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50%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大于95%,地面水水质达标率达100%。
(二)环境污染控制指标
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 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0%以上;医源性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0%。
(二) 环境管理指标
有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职环保助理,开展常规环境监测,监测资料齐全。
(四)近两年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五)镇辖区所有乡镇企业(含三资企业)劳动卫生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无污染源的工厂4个及镇区医院1所。
六、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
(一)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持有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有行业卫生管理制度,室内外环境整洁。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率达98%以上,“五病”调离率达100%。
3.旅店、理发店、歌舞厅、浴室有专用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专人管理。顾客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有定期的消毒效果监测报告。
4,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一周一换;客房及卫生间配备专用清洁工具,每个床位所用脸盆、脚盆标志明显。
5.歌舞厅和开设烫发服务的理发店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6.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志和措施,无女用大浴池,有男用大浴池的浴室应有淋浴设施。
7.影剧院、车站(或码头)、录像厅、舞厅、商场等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有明显禁烟标志和劝阻吸烟措施。
查阅资料,抽查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
(二)饮用水卫生
1.镇区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镇辖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5%以上。
2.镇辖区所有水厂实行统一管理。水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五病”调离率 100%。室内外环境整洁。
3.水厂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正常运转;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镇区连续三年未发生因自来水污染导致的传染病暴发疫情。
4.水厂有完整的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记录。水厂有完整的资料。 现场检查自来水厂,抽查二次供水水箱2个。
七、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镇城区连续三年无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食品生产、经营者均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率、培训率达98%以上,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五病”调离率 100%。行业卫生状况(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生熟分开、工具售货、防尘防蝇防鼠、用具容器清洁、食品新鲜等)达标率达85%以上。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食品质量,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定型包装产品的标识达标率达90%以上。
4.各类饮食店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操作规范;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
5.食品摊贩做到亮证经营,在密闭条件下(亭、隔、棚)制作食品,有防蝇、防尘设施,采用工具售货。
查阅资料,抽查饭店、饮食店、副食店(熟食店)、食品商店、食品加工厂、医院配餐室各1个,单位食堂2个,个体饭店和采饮食摊点5个。
八、除害防病
(一)除四害
1.有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明确,综合治理,方法科学,成效显著。
2.除四害组织网络健全,有专(兼)职人员,经过培训,
持证上岗,经费落实,所用鼠药和杀虫药剂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四害” 密度监测资料齐全。
3.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至少有两项通过上级考核鉴定(其中灭鼠必须经过考核),巩固措施落实;另两项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按全爱卫发(1997)第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单位、场所的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当地情况自定,但覆盖面应足以反映工作情况。
(二)防病
1.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镇辖区近两年元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漏报,医院无交叉感染引起的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2.镇辖区内无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发生。
3.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率低于3%。
4.认真开展计划免疫和乙肝疫苗免疫工作,四苗接种率及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分别达95%和 80%以上,预防接种工作要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查阅资料,抽查1所医院。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1.爱卫会组织健全,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坚持定期检查评比制度。
2.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
3.食品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4.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抽查2个居民区和4个行政、企事业单位。
十、民意测验
随机访问当地居民若干人次,了解镇区卫生日常管理情况及意见、建议。




附件二
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试行)
为做好国家卫生镇的考核、命名工作,推动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考核对象
《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中所指的镇为县政府所在的镇和其它镇,不含县级市政府所在镇。
二、申报考核程序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自愿创建国家卫生镇的镇应按照《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积极开展工作,全面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并广泛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自查合格后逐级报上一级爱卫会复核,最后推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材料应包括创建计划、方案、工作总结(含镇基本情况和标准中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各单项工作简要情况和逐级复核意见。
三、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首先对各地推荐的镇进行资料审核,符合条件者适时组织调研和考核。考核前将计划报全国爱卫会并征得同意。调研、考核工作应力戒形式主义,严把质量关,宁缺勿滥。全国爱卫会不再组织具体考核工作。
四、命名、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每年上半年将通过考核的镇的有关材料报全国爱卫会,全国爱卫会通过资料审核、组织专家现场抽查等形式进行认定,符合条件者则命名其为国家卫生镇,授予奖牌一块。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全国爱卫会组织抽查时,若发现某一镇不符合国家卫生镇标准要求,则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所有推荐镇的命名资格。
五、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每年组织对所。辖的国家卫生镇进行一次复查,了解巩固、发展情况,并将结果报全国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将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复查。对创建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镇,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报全国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
六、有效期限
国家卫生镇有效期限为五年(不含命名当年)。有效期限已满的国家卫生镇应及时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于当年统一报全国爱卫会,合格者继
续命名为国家卫生镇,否则撤销其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后不及时申报复核者,按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处理。



兰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补充规定

中共甘肃省兰州市委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兰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6月16日


兰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补充规定


根据省委办发(1998)16号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对我市市直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管理暂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管理。

市委办发(1997)45号文《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其中第六条:“(一)正副地级干部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 电话费实报买销。”现修改为:“(一)地级干部电话费发放标准为80元/月。”

其余条款不变,仍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条 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管理。

一、市直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公费为个人配置移动电话。 确因工作需要配置移动电话的,要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二、确因工作需要配置移动电话的单位,按下列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人员编制在50人以内的,不超过2台;51人到100人 的,不超过4台; 101人到 150人的,不超过5台; 151人到 200人的,不超过6台; 200人以上的,不超过8台。因特殊情况或举行重大活动需临时增加移动电话的,可以采取租赁的办法解决。

虽回工作需要,现在尚未配置移动电话的单位,在清理期间一律不准配置。

三、公安、安全、检察、外事、接待等部门,因特殊业务需要配置移动电话的,由部门根据中央和省上、市上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置的数额和管理办法。

四、按规定配置的移动电话,话务费每机每月控制在3OO元以内(含座机费)。并实行单机核算,当月结余结转下月使用,超支从下月中扣除。单机话费超过全年限额的,停止使用。

五、移动电话购置费和话费在财政核定的邮电费预算中列支。

六、移动电话的使用者及爱护设备,发生丢失的,由使用者赔偿;因使用不当损坏的,由使用者负担修理费。

七、配置移动电话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移动电话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公布使用者姓名、使用情况、使用时间、电话费开支数额等情况及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对本补充规定实施前公费配备的移动电话,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购置的移动电话,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1998年5月l日前,一律按同类机型现价(含入网费)的40—60%折价处理给个人。

(二)现使用人不愿购买的,应予以收口回,并于6月底前上缴财政,统一处理。

(三)单位将用公款购置的移动电话送给其他机关和个人使用的,原购买单位必须在6月15日前负责收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逾期仍未收回的,一经查出,移动电话予以没收,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对违反市委办发(1997)45号文和本补充规定又不主动认真检查纠正,顶风违纪用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擅自用公款超范围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超标准报销话费,以及超限额配置移动电话和超标准开支话费的,要依据《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二、利用职权接受外单位或他人移动电话、安装住宅公务电话以及报销话费的(包括话费卡),以受贿论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以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三、因工作调动带走原单位移动电话、离退休后不交出移动电话、不属配置使用范围的人员持机使用及借用外单位移动电话不及时归还的,依据《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并将移动电话收回。

四、非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五条 市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区党政机关,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其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及配置移动的范围和标准,不得超出市委办发(1997)45号文和本补充规定。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经市政府第33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修改《抚顺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抚政发〔1994〕97号)
2、《抚顺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抚政发〔1995〕30号)
3、《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抚政发〔1996〕34号文发布 市政府第93号令修正 市政府第153号令修正)
4、《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抚政发〔1997〕2号)
5 、《抚顺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内容  
(一)《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 
(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三)大型公共设施、城市桥梁、河道码头、公共广场、绿化带、公园、大型花坛、河道城市段两岸以及夜间运行的游船;  
(四)城市景观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区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 
上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2、删除第八条。  
3、原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其中第(四)项修改为“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残损或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
(二)《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居民住宅楼楼顶、墙体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属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地带的; 
(五)横跨城市道路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的。”  
2、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1、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2、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其中第(五)项修改为“依法对违法行为涉案的场所、设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3、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现场制作清单,写明物品、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清单由城管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4、 删除原第十四条。  
规章修改后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