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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6 09:2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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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11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使市场有序、适度、健康地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在本市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大于500平方米,且摊位数超过50个,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市场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山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是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建设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各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区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规划由市经贸局提出,经市规划局综合协调,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场规划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经贸局、市规划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规划新建城乡住宅小区,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配套的市场。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拆除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七条 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有序、保护环境、繁荣市场、美化城市的原则,有条件的应积极朝着代理、配送、连锁、超市、品牌和结算、储运、加工、包装、信息、网络服务等现代物流方向发展。
第八条 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办法,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投资建设市场。市场的建设采用配套建设和自行建设等形式。配套建设,是指按规划必须与住宅小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工业园区建设等工程配套建设的市场,这类市场原则上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建设。自行投资建设,是指国有、集体、个人自筹资金建设市场。
第九条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新建市场,必须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新建市场,须向市经贸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场选址情况及建设的依据(符合中山市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有关规划资料及图纸等;
(二)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书复印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三)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市场申请书,先经各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加具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新建市场实行联审制度。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规划局、建设局、工商局、环保局、消防局等部门进行联审,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市场建设。
市经贸局收到投资者申请新建市场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送各联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会议。联审会议作出批准建设或不予批准建设的决定,由市经贸局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凭市经贸局同意市场建设的批复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市场申请核准筹建通知书》,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
第十一条 投资者凭市经贸局的市场建设批准书、市建设局的建设工程验收证明文件和市消防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重建、合并、迁移、关闭、撤销市场,必须由所在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加具意见后,报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第十三条 各商品交易市场必须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按规范化管理市场;市场开办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对于规划外新建市场,原则上不予受理。按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建设市场,且又符合镇区发展总体规划的,由辖区镇政府、区办事处(管委会)加具同意建设的意见,报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第十五条 对没有按上述有关规定建设的市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0月21日

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1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日




鹤壁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鹤政〔1997〕33号)精神,参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第28号令)、《河南省世界银行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等现行先进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资金,仅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预算单位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分为以下二种类型:一是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债务资金;二是政府或财政出具承诺、担保的二类项目债务资金。
  第三条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归口管理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工作。并与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密切配合,共同作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财政性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政府债务举借实行“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究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要做到“借得巧,用得好,还得起”。
  第六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政府各部门直接借贷、转贷及承诺、担保债务的,应报同级政府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表;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借款单位或者下一级政府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配合计划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也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政府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
  重大政府债务资金举借由政府研究后提交同级人大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可行的还款计划;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财政开设、单位使用、政府监督。除使用二类项目债务资金的非财政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另有授权外,政府债务专用账户均由财政部门为最终债务人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债务资金的收付使用、本息归还等事项。
最终债务人为市直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照《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开设债务专用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在审核相关开户手续齐全、完备后,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为其开立债务专用账户,同时通知预算单位到支付中心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最终债务人在指定银行开设债务专用账户,并接受财政监管。
  第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在支付中心开设的债务专用账户收到债务资金本金或利息时,由支付中心为最终债务人开具“入账通知书”通知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据以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开设的债务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实行最终债务人申报、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一份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
  (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物品、服务和工程项目支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收到最终债务人提供的《政府债务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加盖印章送支付中心,同时退还用款单位一联,作为“用款通知单”入账。支付中心按照批复的金额从最终债务人债务专用账户上将资金直接划拨给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在收到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偿还借款本、息后应按债务发生额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最终债务人在债务资金未到位之前以其他资金垫付的,最终债务人可按其实际垫付金额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其实际垫付金额将债务资金支付给最终债务人。
  第二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保留一定数额的利息支付保证金,最终债务人向借款方计付利息时间,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按借款额的一定比例预留偿债保证金;最终债务人自收益年度起,每年按受益额的一定比例缴存债务专用账户,作为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资金。

第四章 债务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用款、谁还款,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最终债务人“三级责任制”的层层负责制,及时与最终债务人签订转贷协议或担保合同,并按照“债随钱走”的原则落实债务,下一级政府或本级主管部门、最终债务人须向财政部门作出对借款条件、配套资金和还款责任的承诺或出具反担保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连带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告之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二类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个月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预算扣款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应按计划于每年初将配套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配套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实行预算扣款等办法帮助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三十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最终债务人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准备金。 经本级政府批准,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单位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向债务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第五章 政府债务监管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债务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财政厅、审计厅关于省大型建设项目派驻财务监督员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5〕15号)要求,财政部门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或委派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政府(财政)承诺和担保债务资金的监管。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时,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审、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利用信息网络电子化手段,加强政府债务资金核算、统计和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




我国森林资源贫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木材节约代用,是利国利民有利于经济建设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为了进一步贯彻1986年1月1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节约代用木
材的积极性,降低木材消耗,推进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木材节约奖范围。
1.原木加工利用;
2.以木材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
3.木材和木制品包装的回收复用;
4.木材代用品。
二、企业实行木材节约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基础扎实,有准确的计量手段,健全的原始记录,完整的统一报表制度;
2.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
3.有完善的收、发、存制度和消耗定额的考核办法。
三、考核标准与奖金率。
1.奖金率幅度。按节约的难易程度和节约水平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级计奖(见附表一:《木材节约奖分类分级奖金率表》)。
2.达到国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为一级考核标准,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先进水平为二级考核标准,未达到以上两级考核标准的为三级考核标准。
3.一级考核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二级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际测定,参照历史先进水平制定,考核标准和节约项目3年修定一次。
4.凡行业主管部门未制订等级标准,以及单位消耗达不到省内平均先进水平的,按三级考核标准执行。计算方法,以上年实际单耗为基数,本年实际单耗低于上年实际单耗的为节约量。
四、节约量的考核依据。
1.原木加工利用以出材率、综合利用率的考核标准为依据,高于考核标准的部分为节约量。
2.以木材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以产品消耗定额的考核标准为依据,低于考核标准的部分为节约量。
3.木材和木制品包装的回收复用,以复用量的考核标准为依据,高于考核标准的部分为节约量。
以上各项节约量均折算为原木数量计算。
4.木材代用品,是指代用原生产单位一直耗用的木材,其节约量以采用代用品后节约的价值为提奖依据。木材代用品提奖期限应视不同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节约金额计算口径和分配。
1.节约量金额的计算口经,暂以国家调拨价格为基础,考虑到木材市场价格因素,其计奖节约量的计算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调拨价格的3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此原则掌握。
2.使用代用品必须保证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和使用年限。其节约金额,是指采用代用品后比原用木材所节约的价值。
3.节约奖的分配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必须坚持“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与节约无关的不奖”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
4.节约奖金按月考核计算,按季累计预提(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80%预提),年终结算,超发扣回。如年终发生盘亏,已发的节约奖全部从剩余的节约奖中扣回,不足部分,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扣回。
5.木材节约奖金在节约价值中开支,计入成本,不征奖金税。
6.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实行此办法,不得影响上缴承包额。
六、坚持“节约有奖、浪费有罚”的原则。
1.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要按“奖罚同率”的原则扣罚。
2.因偷工减料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的,停发节约奖,并予重罚。罚金在与奖金“同率”的基础上加罚30-50%。
3.其他人为造成的浪费,也要重罚。罚金按上述第2条办法办理。
4.罚金从企业的结余奖金或奖励基金中扣罚,不得进入成本,罚金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七、节约奖的审批手续,仍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执行。
八、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照本细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自1988年起执行。各级木材节约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木材节约代用并具体组织贯彻执行。

木材节约奖分类分级奖金率表


木材节约奖分类分级奖金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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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 ┃ 考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_ 提奖级别 ┃ 核 ┣━━━━━━━━━╋━━━━━━━━━╋━━━━━━━
┃ \_______ ┃ 依 ┃ 国家同行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达到省内同行
别 ┃ \_ ┃ 据 ┃ 平均先进水平 ┃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业平均先进水平
┃ 节约项目 \ ┃ ┃ ┃平 ┃
━━━━━╋━━━━━━━━━━━━━━━╋━━━━╋━━━━━━━━━╋━━━━━━━━━╋━━━━━━━
原 ┃ 成材、半成品 ┃按出材 ┃ 16-20 ┃ 11-15 ┃ 8-10
木 ┃ ┃率考核 ┃ ┃ ┃
加 ┣━━━━━━━━━━━━━━━╋━━━━╋━━━━━━━━━╋━━━━━━━━━╋━━━━━━━
工 ┃ 剩余物的综合利用 ┃按综合 ┃ 16-20 ┃ 11-15 ┃ 8-10
利 ┃ ┃利用率 ┃ ┃ ┃
用 ┃ ┃考核 ┃ ┃ ┃
━━━━━╋━━━━━━━━━━━━━━━╋━━━━╋━━━━━━━━━╋━━━━━━━━━╋━━━━━━━
以木材 ┃胶合板、车船、木门窗、纺织 ┃ ┃ ┃ ┃
为主要 ┃器材、火柴、铅笔、纸浆、家 ┃按产品 ┃ 16-20 ┃ 11-15 ┃ 8-10
原材料 ┃具、运动器材、缝纫机台板、 ┃消耗定 ┃ ┃ ┃
的产品 ┃机械模型。 ┃额考核 ┃ ┃ ┃
┣━━━━━━━━━━━━━━━┫ ┣━━━━━━━━━╋━━━━━━━━━╋━━━━━━━
┃木包装箱。 ┃ ┃ 15-18 ┃ 11-14 ┃ 8-10
━━━━━╋━━━━━━━━━━━━━━━╋━━━━╋━━━━━━━━━╋━━━━━━━━━╋━━━━━━━
回 ┃自行车包装木箱、纸包装木夹 ┃ ┃ ┃ ┃
收 ┃板、玻璃木包装箱、电缆木盘、 ┃按复用 ┃ 11-12 ┃ 9-10 ┃ 8
复 ┃坑木、漂沉木、垫仓木、电柱、 ┃量考核 ┃ ┃ ┃
用 ┃旧房木。 ┃ ┃ ┃ ┃
━━━━━╋━━━━━━━━━━━━━━━╋━━━━╋━━━━━━━━━┻━━━━━━━━━┻━━━━━━━
木 ┃菱镁制品、竹胶合板、玻璃集 ┃按使用 ┃
材 ┃装箱(架)、玻璃钢、塑料门 ┃木材代 ┃
代 ┃窗、塑料楼梯扶手、非木人造 ┃用品节 ┃
用 ┃板、柳条包装箱、非木模板。 ┃约价值 ┃
品 ┃ ┃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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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煤炭工业的坑木节约奖励仍按煤炭部(78)煤财字1383号文件规定执行。



198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