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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2:3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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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发展民族高等教育,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专业人才,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特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水利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的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具体名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对少数民族考生降分录取,是党和政府为发展民族教育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二、录取时降分幅度为20分。个别省(区),人数特别少(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降80分。
三、为了保证教学质量,预科生入学后,要按照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关于重新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基础汉语〉、〈阅读与写作〉、〈数学〉和〈英语〉教学大纲的通知》(教民〔1996〕1号)组织教学、考核。
四、对不执行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的高校,下一年减少其预科招生计划或取消其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资格。
五、教育部11所部属高校1998年招收的570名,中南林学院等6所高校招收的350名,国家民委直属高校招收的807名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已另发文,本文不再列出。
六、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人才,对我国21世纪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团结、边疆稳定都有重要作用,希望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加强领导,切实作好此项工作。

附件:1998年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名额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 160
内蒙古大学 40
内蒙古工业大学 40
内蒙古林学院 40
内蒙古医学院 40
黑龙江省 80
哈尔滨师范大学 80
福建省 60
福建农业大学 30
福建师范大学 30
湖北省 100
湖北民族学院 100
湖南省 600
吉首大学 200
湘潭大学 100
湖南农业大学 100
武陵高等专科学校 100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0
广东省 80
广东民族学院 80
广西壮族自治区 720
广西民族学院 720
海南省 80
海南大学 40
海南师范学院 40
重庆市 300
四川三峡学院 50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 30
重庆师范学院 40
四川外语学院 50
四川美术学院 30
重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四川省 350
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60
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0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0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60
凉山大学 30
贵州省 540
贵州大学 60
贵州师范大学 80
贵州民族学院 150
铜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90
黔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30
云南省 1000
云南工业大学 200
云南师范大学 240
云南民族学院 260
曲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50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60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150
西藏自治区 265
西藏大学 140
西藏农牧学院 90
西藏民族学院 35
甘肃省 80
合作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80
青海省 405
青海大学 30
青海师范大学 85
青海民族学院 130
青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60
宁夏回族自治区 280
宁夏大学 240
固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20
新疆大学 105
新疆师范大学 140
新疆工学院 75
国家教委 10
大连理工大学 10
(限招新疆石油管理局少数民族学生)
林业部 30
西北林学院 30
水利部 40
河海大学 40



1998年4月17日

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迅速发展,机动车辆正在不断增加。在一些大城市和旅游点,乱设停车场、乱收停车费的现象相当普遍,十分严重。这种善,不利于加强市政 维护社会秩序。为了进一步整顿好大中城市的社会秩序,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管理,统一由各地、市、县公安部门的交通处、交警队负责。未设立交通处、交警队的县、市,由公安部门的治安科(股)负责。
二、建立营业性机动车辆停车场,必须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开业后应照章纳税。
三、凡需在城镇道路(包括人行道)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当地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城建等部门共同勘定。
未按本规定办理开业手续的,应在文到之日起的一月内补办。今后凡私自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一律予以取缔。 四、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一)全天停放的大型车每辆收费二元;小型车每辆收费一元(冬季需由停车场给水箱加热水的,大型车每辆收费三元,小型车每辆收费二元)。
(二)各旅游点设立的停车场,大型车每辆收费一元五角,小型车每辆收费五角。
(三)凡占用道路设立的临时停车场,大型车每辆收费五角,小型车每辆收费三角。
(四)机关、学校、饭店、宾馆、招待所、飞机场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空地建立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一律不准收取停车费。
(五)收费发票统一由审核批准停车场的公安机关印制,并经当地税务部门盖章后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六)各停车场要上交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作为管理,用于车场管理部门的业务开支。
五、各停车场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出入车辆要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进场时间、车型、车辆牌号、单位、驾驶员姓名等。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1985年11月19日
兰泉再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1)

再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中的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争议一司法解释中规定5个,甚至少见地将法律的基本原则在非综合性司法解释中规定。这一方面说明劳动法规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比较少,另一方面也说明竞业限制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已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虽然对征求意见稿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纠正,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还存在对竞业限制生效条件认识不足,实施中将出现一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生效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
(2)约定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3)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时间;(4)约定经济补偿的标准;(5)双方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具备以上全部条件竞业限制条款才正式生效,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却没有认同“约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条件,认为劳动者只要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一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一做法可能有利于劳动者,但这一做法并不符合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最高法院并没有认识到用人单位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标准的真正原因。
用人单位不约定经济补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针对大部分员工,本身没有想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根据情况打算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再约定经济补偿标准,最终没有约定说明特定的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或者用人单位尚未意识到特定的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约定竞业限制规定了经济补偿,这一问题的出现其主要过错在用人单位。最高法院规定本条款的目的也在于约束用人单位不要轻易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但如果以竞业限制生效条件为代价的话,将会使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如发现劳动者不具备竞业限制条件后,想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将难上加难;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想与特定的员工补签竞业限制条款同样也是比较困难的,无形中为该条款双方之间将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部分用人单位为该条款同样将付出很大的代价,根据本解释生效的条件将有三批劳动者享受这一条款带来的额外收入:
(1)本解释生效时竞业限制期限已过,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内的人员;
(2)本解释实施时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人员;
(3)本解释实施后对竞业限制未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不能达成意向的人员。
最高法院违反常规地做出第六条规定,笔者认为最高法院逾通过该条款表达自己的某种想法,而最可能接近这一想法的应当是最高法院想通过这一迂回的规定做出对用人单位非常有利的一个规定,即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高标准,即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法院可能没有意识的是这一规定反而会让用人单位并不想竞业限制的人员受了益,用人单位想竞业限制的人员吃了亏。其结果上述三批人员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达不成支付经济补偿意向将要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受到最高标准限制的劳动者也要为增加经济补偿标准将用人单位诉之法院,最终为这一条款的实施每年将有大批案件等待法院去审理。
第八、九条规定的三个月的时间(补偿)是否有利于劳动者,还是不利于用人单位?笔者的答案未必会是这样。特别是第八条的实施如果不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约束的话,将对部分有事业心的劳动者非常不利。
由于第八条未对“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中三个月如何计算作出规定,是按连续三个月还是按累计三个月计算,从本条规定看笔者认为应按累计三个月计算。但即使按累计三个月计算,如果用人单位有意捉弄劳动者的话,反而会让部分有事业心的劳动者违约的同时让用人单位从中获利。
例如用人单位与一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二年,约定每月15日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有意捉弄劳动者的话,先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之后暂不支付两个月,第三个月又补齐前两个月未支付的经济补偿,由于补发行为尚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经济补偿月份”行为,让已准备就业的劳动者不得不放下选择原行业的念头去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用人单位这样反复操作下去的话,会让部分有事业心的劳动者无法忍受用人单位的捉弄,去贸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同样第九条的实施并非让劳动者轻易收益,甚至可能会付出较大的代价。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最高标准劳动者获得的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金额不足劳动者在职期间一个月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而要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话,劳动者将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解了气,执行到位的经济补偿计算支出的费用后收支平衡将是万幸。这看似让劳动者收益的条款,实施中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将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负担。
应该来说第十条规定解决了在竞业限制上的一个争议,即劳动者违约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虽然这一问题在《合同法》中是一个比较明确的问题,但基于竞业限制的特殊性,也形成劳动者在再次违约后该如何承担责任,需要最高法院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答复)。笔者认为在劳动者已支付全部违约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实践中要用人单位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比较困难,必须考虑另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扼制劳动者的再次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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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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