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0)44号
各区、县卫生局,红十字会:
为奖励在血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及血液管理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红十字会
二000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本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促进奖”条件的个人与单位,可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无偿献血者,同时由市红十字会授予“上海市红十字荣誉会员”称号,颁发证书、证章。
第三条本市设立“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无偿献血纪念奖”、“无偿献血促进奖”。
第四条上海市“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奖励无偿献血达五十次的无偿献血者,同时由上海市红十字会颁发会长亲笔签署的上海市白玉兰无偿献血奖证书。
第五条上海市“无偿献血纪念奖”,奖励无偿献血达五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六条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200毫升按1次、400毫升按2次计算;成分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4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上海市献血条例》颁布前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第七条上海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
一、一次捐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物资,用于发展无偿献血事业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的组织、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采供血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为推动本市无偿献血工作,长期提供公益性服务、宣传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九条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获得者、“上海市无偿献血促进奖”获得者。
“上海市无偿献血纪念奖”获得者经本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审小组通过后,委托各区(县)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进行表彰。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托外省市、华侨、港澳台以及外籍在沪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的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文艺精品创作,推动文化名市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是衢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学艺术奖。
第三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两年来本市作者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参评的文艺作品包括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含小品)、曲艺(含故事)、美术、书法、摄影和民间文艺等作品。
第五条 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文化部设立的国家政府奖;
(二)获中国文联设立的国家级文艺专项奖;
(三)获中国作家协会权威文学奖;
(四)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五)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六)获省文化厅一等奖(或相当于一等奖)以上奖励;
(七)获省文联一等奖以上奖励;
(八)获其他重大文艺奖;
(九)专业艺术团体的综合性文艺作品获省文化厅二等奖(或相当于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本市作者创作的作品,合作创作的作品必须以本市作者为主创作。
第七条 以组织程序推荐的获奖作品,必须是代表衢州的作品。
第八条 下列获奖作品不能参加评比:
(一)用非创作手段获取署名权的;
(二)代表其他省、市的作品;
(三)有著作权争议的作品。
第九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国家级重大优秀文艺作品奖,经评委会确认,设特别奖。
第十条 对获得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的文艺作品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视作品创作复杂程度分为三档:一等奖的奖金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二等奖的奖金为6000元、4000元、2000元;三等奖的奖金为2000元、1000元、500元。
第十一条 按作品创作的复杂程度,原则上大戏(含大型歌舞剧)、长篇文学作品、学术专著等为一档;音乐、舞蹈、小戏(含小品)、曲艺(不含故事)、中篇文学作品等为二档;美术、书法、摄影、故事、短篇文学作品等为三档。
第十二条 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文化发展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作者属市直文化单位的,由作者所属单位组织申报推荐;属非市直文化单位的,由所属文艺协会组织申报;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属有关县(市、区)的,由县(市、区)文化局、文联联合申报。其他获奖作品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
第十四条 综合性文艺作品的综合奖项与个人单项奖可以同时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送交衢州市文化局。
第十七条 设立衢州市优秀文化作品奖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根据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每一届获奖作品的数额配置和奖金标准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