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20:3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8]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利润或股息、红利的汇出行为,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三、银行应严格审核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在外汇登记证和完税证明上签署“已办理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字样并加盖银行印章,办理汇出手续后留存本通知第一、二条提及的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四、银行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报表形式(见附表)将上月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汇出的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上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对于汇出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或外汇局认为有疑问的,外汇局有权进行抽查,审核其汇出利润的真实性,抽
查率不得低于银行上报情况的50%。凡抽查中发现银行未按规定审核或企业有虚假利润汇出行为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擅自将境外发行股票的收入滞留境外的,均不得将外汇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表:
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股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情况汇总表(略)



1998年9月22日

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语委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语委


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语委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


2000-11-14

教语用[20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各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领导要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明确要求,采取措施,努力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要站在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实现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和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学法、知法、执法的模范。

二、学习、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采取多种形式。各新闻单位应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作出具体安排,如在电台、电视台、报刊开辟专题、专栏或对有关人士进行专访,召开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座谈会等。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将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城市、社区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三、在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国家机关、学校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彩视、工商管理、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的重点领域,因此,上述部门、行业要加强学习、宣传,提高认识,从严要求,认真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主动接受各界监督,以带动全社会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

四、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中,既要注意把握好国家的语言文字政策,也要正确阐述和执行国家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以及方言、繁体字使用政策和外国语言文字在我国使用的政策。对某些用语用字不规范的情况,要以引导和说服教
育为主,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逐步地搞好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或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五、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重点在教育,关键在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有主管本辖区内教育系统和全社会语盲文字工作的职责,因而要做到有机构,有人管。与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密切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信息、工商管理等部门也应有领导分管、有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六、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活动的检查指导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总结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学习、宣传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工作的经验,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省直企业和其他外地在齐企业),在生产、交通、尘毒治理、防火和水运等方面违反安全法规的,除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挂《限期整改单位》蓝牌的处罚。
二、蓝牌的种类: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交通安全限期整改单位;尘毒治理限期整改单位;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水运安全限期整改单位。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因工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
2、在生产过程中,因工当年发生死亡人数超过本企业职工在册人数(含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千分之零点零六三;
3、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领导者违章指挥或强迫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重伤事故;
4、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造成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5、企业在接到有关部门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进行整改。
四、在尘毒治理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尘毒治理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一次发生三人以上(含三人)急性中毒事故或一人以上(含一人)中毒死亡事故;
2、对生产环境治理不力,劳动作业环境中有百分之五十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尘、毒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进行健康检查。
五、在防火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或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2、当年内发生两起火灾事故;
3、接到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
六、在交通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交通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因违章驾驶,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或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2、因违章驾驶,当年内发生两起主要责任事故;
3、接到公安交警部门下达的违章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
七、在水运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水运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船只经营单位因违章驾驶,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
2、船只经营单位因违章驾驶,造成沉船事故或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3、船只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部门整改通知后,不按期进行整改。
八、被挂蓝牌单位,应付蓝牌工本费。蓝牌应挂在单位门前醒目地方。
九、企事业单位在挂蓝牌期间,如遇企业升级、评选先进单位,作为否决指标。
十、给予挂《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的决定,由市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总工会、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安全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十一、受处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可摘掉《限期整改单位》蓝牌。
1、挂蓝牌整改时间须达到二个月以上。
2、企业对限期整改的各类隐患按期进行整改,达到整改要求。
3、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符合“三不放过”的原则。
4、被挂牌单位提出摘掉蓝牌申请报告和整改措施落实报告。
十二、本规定由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十四、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