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6:3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
为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更好地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国务院决定在税制改革后,仍然保持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连续性。这对于发展福利生产,稳定社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新税制实行几个月来,福利生产总体发展形势较好,残疾职工情绪基本稳定。但是在新形势下,又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一些地方没有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钻分税制的空子,将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目的是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使中央税大量流入地方。
二、一些私营或合伙企业仅招收了几个挂名的残疾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发一些生活费,便打着集体福利企业的招牌,享受优惠待遇,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落入个人腰包。
三、一些地方财政、民政部门没有严格遵守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规定,擅自将此款项挪作行政经费等,加重了福利企业的资金困难,阻碍了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冒牌福利企业屡查不绝。这些企业或不安置,少安置残疾职工,虚报残疾人就业比例;或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有些地方甚至给残疾人多处挂名,多处计算比例,骗取国家的税收照顾。
五、有些福利企业办厂方向不明确,没有根据残疾人的特点选择生产门路,或不给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在生产设备、劳动保护、环境改造、福利待遇等方面也没有体现福利企业的特点。
六、部分地区福利生产管理关系不顺,多头管理、多头收费等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增加了福利企业的负担,限制了福利生产的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今年各地要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清理,坚决打击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的通知: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
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待遇的各类福利企业,无论其主办单位如何,均属检查清理范围。
二、检查清理的时间、步骤
全国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工作自1994年7月15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31日),由福利企业按照检查清理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当地且(市、区)民政局提出检查审核申请;
(二)检查审核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税务局组成工作小组,对辖区内所有福利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审核后,向上一级民政局、税务局提出审定验收申请;
(三)审定验收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由各地(市)民政局、税务局共同对辖区内福利企业的检查清理工作进行审定验收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
(四)汇总抽查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收到辖区内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工作验收报告后,要将情况全面汇总,写出工作总结,并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表》(见附表一),上报民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要在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分别上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检查清理的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均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二)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1989〕福字37号);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四)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八)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的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九)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检查清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类福利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登记表》(见附表二),对照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并接受当地民政、税务部门的检查。
凡未按时提出申请者,均视为自动放弃福利企业资格,不得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任何优惠政策;
(二)各地在检查清理中,对假冒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清理,并由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清缴历年全部减免税款,上缴国库;
(三)在这次检查治理工作中,要注意对假集体福利企业的清理,同时正确划分产权归属,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
(四)对那些不完全符合标准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部门必须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即注销福利企业证书,按假冒福利企业处理;
(五)此次检查清理工作要与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紧密结合,并通过检查清理使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年检工作仍按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办理。今后各类福利企业必须通过年检
,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增值税;
(六)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干扰分税制的实行。
(七)各地民政、税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选派专人,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协调行动,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问题
今后,凡新办福利企业,除必须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经当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及同级税务等部门核实外,还须报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凡未通过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者,当地民政部门一律不予批准,税务部门一律不予减
免税收。
上述通知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检查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进展情况及时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5月21日

关于印发《2012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2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2012年度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我们根据《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2012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请据此组织项目申报。

附件:2012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http://www.soa.gov.cn/soa/rootfiles/2012/02/20/1329700222209450-1329700222210818.doc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7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发放范围和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自1992年6月1日起调整如下:
一、调整护理费发放范围。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51元护理费。
原已发护理费或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其他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发放问题,仍按国务院国发〔1980〕253号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调整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离休干部用车实行公里定额包干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5〕国管财字318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为: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0元;副部级离休干部(不包括只享受副部级住房、医疗待遇的)每人每月70元;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处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
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调整后,凡配有专车和享受专车待遇而用车不交费的离休干部,不发定额包干交通费。
以上调整增加的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