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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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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89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艺术
  1.一九八九年蒙方派出由五十人组成的蒙古杂技团访华三周。
  2.一九九0年中方派出由五十人组成的艺术团访蒙三周。
  3.一九八九年中方派出由五人组成的中国文联代表团访蒙十天。
  4.一九九0年蒙方派出由五人组成的蒙古艺术工作者联合会代表团访华十天。
  5.一九八九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四十周年之际,中方在乌兰巴托举办中国工艺品展览,为期三周,随展两人。
  6.双方在两国国庆期间,各举办一次电影展和图片展。
  7.一九八九年蒙方派出文物修复专家二至三人来华考察两周。
  8.一九九0年中方派出文博工作者二至三人赴蒙考察两周。
  9.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为此,交换广播音乐节目和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
  10.一九八九年中方派出由二至三人组成的广播记者组和由四至五人组成的电视采访组赴蒙采访两周。
  11.一九九0年蒙方派出由二至三人组成的广播记者组和由四至五人组成的电视采访组来华采访两周。
  12.双方鼓励电影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13.一九八九年蒙方派出四至五人组成的图书馆代表团访华十天。
  14.一九九0年中方派出四至五人组成的图书馆代表团访蒙十天。
  15.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交换图书资料。

 二、科学、教育
  16.一九八九年中方派出由五人组成的中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团访蒙两周。
  17.一九九0年蒙方派出由五人组成的蒙古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团访华两周。
  18.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一名汉蒙语教师。
  19.本计划期间,双方每年互派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共十六名。
  20.双方鼓励两国对口的高等院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1.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一个教育代表团,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体育
  22.一九八九年蒙方派出由十人组成的柔道队访华。
  23.一九八九年中国柔道队十人赴蒙参加国际柔道比赛。
  24.一九八九年中国国际象棋队三人赴蒙参加“啄木鸟”杂志国际象棋比赛。
  25.一九九0年蒙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自由式摔跤队访华。
  26.一九九0年中方派出由九人组成的拳击队赴蒙参加国际拳击比赛。
  27.双方鼓励在各自举办国际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时相互邀请对方人员参加。

 四、财务及其他规定
  28.双方按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发给留学生、进修生、研究生和教师奖学金和工资,并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29.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道具、行李运费。接待方负担在本国期间的食、宿、文娱活动和交通费。必要时提供免费医疗。
  30.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展览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有关举办展览及其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派出方应在展览开幕前一个月将展览的说明、展品目录提供给接待方。
  31.派遣方要提前两周将派出人员的组成、外语程度、逗留期限和活动项目通知接待方,并提前一周将派出人员的动身日期和乘坐何种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32.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在乌兰巴托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举卿            贡·达希达瓦
    (签字)             (签字)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20号

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设备的配备,切实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政府,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政资金,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作为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的限额标准。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方案,按原经费安排政策和渠道,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据实核定相关经费。

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设备的配备,应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装修材料和办公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物品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产品。特殊情况或国产品牌在技术上达不到要求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可采购国外进口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精神,我市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20㎡—24㎡,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按“编制人数×人均建筑面积”核定装修面积上限,超出面积限额部分的装修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四、我市现有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未达到本装修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十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可申请重新装修。现有办公设备未达到配备标准的,本着“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改善现有办公条件。

五、对于市级机关租赁的办公用房,如果租赁期不到五年,只能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六、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宁政办发〔2003〕108号)有关规定,向市管理局报送办公用房装修申请。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制定装修方案,向财政部门编报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统一管理、使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经费,并负责装修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凡装修项目达到基本建设立项标准的,按照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七、办公用房的装修和办公设备的配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南京市市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其中,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预算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装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装修办公用房和配置办公设备,如因工作等因素确需突破标准限额的,必须按现有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其结果作为办理资产登记的依据。

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事业单位可参照试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今后市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限额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十、本标准由市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标准未尽事项由市管理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商定。

附件: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和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

一、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一)公用部位

外墙:弹性涂料饰面50元/㎡。

外窗:塑钢窗220元/㎡,不锈钢防盗窗200元/㎡。

卫生间、茶水间:500元/㎡。墙、地面均为面砖饰面,天棚为铝合金扣板吊顶,卫生洁具采用国产中档产品,台面采用一般花岗岩板。

门厅、楼梯间、走廊:500元/㎡。大门为玻璃地弹门;地面为花岗岩或面砖饰面;墙面大面为乳胶漆饰面,局部作背景墙;天棚为简单造型吊顶或平面吊顶。

(二)办公室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长度在2.5米以内的固定橱柜。

(三)小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以下,包括80㎡)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电视。

(四)中、大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以上)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含局部背景墙)、顶面、门窗、开关插座、照明、综合布线。

二、机关办公家具、空调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1、市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5万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保密柜、电视柜等。

2、局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85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保密柜等。

3、处级及处以下办公室

(1)办公桌椅每人一套,每套不超过1000元。

(2)普通椅每房间3张,每张不超过150元。

(3)文件柜1-2个,每个不超过800元。

(4)处级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配置沙发,每套不超过1500元。

(二)会议室家具

1、小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2、中、大型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备。

(三)分体式空调

1、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可配置1.2P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2000元。

2、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5㎡—20㎡,可配置1.5P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3000元。

3、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0㎡—30㎡,可配置2P空调,每台不超过3500元。

4、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0㎡—40㎡,可配置3P挂机一台,每台不超过6500元。

5、办公用房使用面积40㎡—80㎡,可配置5P柜机一台,每台不超过10000元。

6、办公用房使用面积80㎡以上,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三、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

(一)计算机

台式电脑:每台标准不超过6500元。

笔记本电脑:局级以上(含局级)干部每台标准不超过14000元,其余人员每台标准不超过12000元。

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

(二)打印机

普通激光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000元。

普通喷墨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针式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000元。

大幅面的工作组激光打印机12000元/台。

打印机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

(三)复印机

以独立对外单位为准,市五套班子、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政法部门,或50人以上单位可配中高档数码复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25000元,50人以下单位可配模拟复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四)速印机

凡独立对外发文,且在职职工人数达100人以上单位可配数码速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30000元。

(五)多媒体显示系统

每个单位只能装配一个多媒体会议室,多媒体显示系统每套标准不超过6万元,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六)其他设备

扫描仪:每台标准不超过1000元。

传真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500元。

电话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50元。

一体机:每台标准不超过3000元。

碎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500元。

电视机:每台标准不超过3000元。

数码照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4000元,每个单位限配1台。

数码摄像机:每台标准不超过6000元,每个单位限配1台。


关于加强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加强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海发[2008]308号)
交通运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各直属海事局、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沿海、内河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巩固“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沿海、内河各类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有关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涉水工程建设期和使用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工程对周边水上安全造成威胁;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期的施工水上作业安全;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成后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施工单位要与为其服务的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将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所有船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内进行管理。涉水工程项目立项期要充分考虑对水上交通和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设期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能获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单位水上交通安全诚信制度和奖惩机制,对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记录良好的施工单位,要予以表扬和支持;对不服从管理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吊销施工单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公开曝光。
二、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持续、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隐患排查的督查工作。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对排查治理隐患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
三、加强沿海内河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注重过程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工;严厉打击查处施工船舶超载、超限作业等非法施工和冒险作业行为;严把涉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雇佣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船舶参与水上施工作业;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使目前在沿海施工的内河船舶逐步退出沿海作业市场,确保建设工程和施工船舶安全;要积极督促桥梁管理单位严格履行相关安全责任,维护助航标志和防撞设施,确保大桥和桥区水域航行船舶安全。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施工人员培训和管理,船舶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防止冒险航行、违规作业。
建设单位要在涉水工程前期工作阶段进行通航安全评估论证,认真分析所建水上构筑物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对于通航安全评估论证中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根据论证结论逐条加以落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督查,对拒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吊销证书。对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要按规定发布航行通(警)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通航安全影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通(警)告,相关航行通告要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
四、逐步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要巩固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加强法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参加水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主动介入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要根据涉水工程对水上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制定相应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管理,并且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水运经营企业以及航行船舶的责任和义务。要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建设单位在涉水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邀请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参加论证,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各类涉水工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每一起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执法人员在涉水工程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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