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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3 05:5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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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的紧急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的紧急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10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使用说明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订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本说明适用于填写对俄出口猪肉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对俄出口牛肉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4。

  1.编号:用10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首两位为年份,如“96”,年份后填国家局

规定的4位局、所代码,最后4位数为流水号,由各局从0001开始编排。如:重庆局今年签发的第880批对俄出口猪肉的证书编号为9651020880。各局自行制定的对俄出

口肉类证书编号规则与本说明有抵触的,自收文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但流水号可连续使用。

  2.合同号:按实际合同号填写,如合同号中有俄文字母,能够打印俄文的局、

所按原合同号打印;不能打印俄文的局、所用黑水笔书写俄文字母。

  3.主管部门:填国家局的英文全称,即“Administration of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of the P.R. China”。

  4.出证机关:填各局、所英文全称,**动植物检疫局用“**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R. China”,**动物检疫所用,“**Animal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R. China。”**部分填各局、所名称的汉语拼音。

  5.产地省份:按实际情况填写。

  6.品名:用英文填写合同规定的肉类品名。

  7.包装种类:填写外包装名称,如纸箱填“Carton”。

  8.包装件数:按实际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在百位和千位数之间、十万和百

万位数之间用逗号分隔开,单位用pieces,如8200件,应填为“8,200pieces”。

  9.净重(吨):按实际重量填写,单位为吨:如“88,231,25tons”。

  10.唛头标记:按合同规定填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注册登记的肉联厂(屠宰厂)名称、地址和编号:名称、地址用英文填写,注册编号填写在本栏最后一行。

  12.运输工具和编号:按实际情况用英文填写运输工具的种类、名称:“编号”填火车车匹号、汽车牌照号、飞机航班号或船名。

  13.储藏和运输条件:填“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in refrigerated

wagon and their temperatur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8 degrees celsius

below zero”。

  14.离境口岸:用汉语拼音填写,如满洲里Man Zhou Li;绥芬河Sui Fei Hei黑河Hei He等。

  15.目的地:填写合同规定的俄方到货地点的英文全称,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则不填。

  16.途经国家:填写从我国至俄方口岸运输途中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的英文全由我国直接运抵俄方口岸的,不填写此项。

  17.俄方入境口岸:填写合同规定的俄方口岸英文全称,如:后贝加尔“

Zabaikalsk”,布拉戈维申斯克“Blagovescensk”,格罗杰科沃“Grodekovo”等。

  18.发货人名称、地址:填写英文全称和详细地址。

  19.收货人名称、地址:填写英文全称和详细地址。

  20.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年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月和日用两位阿

拉伯数字表示,年、月和日之间用间隔号隔开,如“1997,01,01”。

  21.官方兽医(姓名、职称):用中英文对照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中文名,第二行填写英文名,如北京局动检处童扬副处长签发该证书,则应填写为:

  童扬兽医师

  Tong Yang Veterinarian

  姓名与职称之间至少空两个字,不打任何符号,如签发人为高级兽医师,英文Senior Veterinarian。

  22.签字:用蓝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签中文名。

  23.盖章:加盖由国家局统一制发的中英文对照的检疫证书专用章。

  24.除第2项中不得不手写俄文字母和第22项、23项外,其他各项均须正式打印



  25.证书各项打印内容均不得有涂改之处,不得加盖校正章。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书均为无效证书。





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1994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是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第三条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必须长期稳定。原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除《条例》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条 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制性质;
(二)不改变农业用地的用途;
(三)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关系。
第五条 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通过重新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村,在延长土地承包期、重新签订合同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对土地可以作适当调整,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因国家征用土地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的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农户承包的土地也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土地的调整,应当在原发包范围(村或者村民小组)内进行。确需突破原发包范围调整土地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严禁以调整产业结构等名义强行中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土地。
第九条 严禁借调整土地之机,增加农民负担。
对按劳力或者按人口平均承包耕地的承包费,不得超过村提留、乡统筹标准收取。实行专业承包的果园、茶园、水塘、山林及其他土地的承包费,可以高于村提留、乡统筹标准,但超标准收取的部分必须作为集体公共积累。
第十条 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因承包方的人口变化而增减土地,擅自变更承包合同。
实行两田制的村,因承包方人口增减确需调整土地的,可采取增加口粮田、减少责任田或者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即两田互补的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承包方相互之间自愿调换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允许,但必须对承包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转让所承包的土地。
前款所称转包,是指在原承包范围内承包方把自己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所称转让,是指在原承包范围内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转交给他人,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
承包合同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承包方转包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自找第三者,也可以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转包给第三者;转让的,可以自找对象,也可以把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另行发包。
第十四条 鼓励承包方相互之间,承包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及外商之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企事业单位及外商之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相互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联合经营;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土地使用
权入股,从事农业股份合作经营。
第十五条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全体村民)2/3以上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向村外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生产。
第十六条 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等使用权,可以采取拍卖方式,承包开发利用。
已承包到户但承包方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滩等,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重新发包。对履行合同、开发效果明显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
拍卖所得纳入集体资金管理,主要用于扶持荒山、荒滩等的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
第十七条 转包、转让、出租、拍卖等,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1日

宁夏交通厅工作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印发《宁夏交通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交通知[2003]15号


各市、县(区)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宁夏交通厅工作规则》业经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宁 夏 交 通 厅 工 作 规 则

总 则
一、为了使交通厅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交通厅公务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交通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交通厅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交通厅的各项工作部署。
交通厅的主要职责
四、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二)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三)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组织公路、水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规费稽征;协调公路、水路建设等有关事宜。
(四)负责道路运输、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对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
(五)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六)执行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进科技进步;指导交通行业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七)协调自治区交通战备事宜。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长、副厅长的职责
五、交通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交通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并向厅长负责。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交通厅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交通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交通厅厅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七、交通厅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交通部的汇报、报告、请示,由厅长签署。
八、厅长与副厅长、副厅长之间,要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分工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情,副厅长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关系整个交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建议。
九、厅长、副厅长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交通部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交通行业宏观调控,努力转变政府职能。
(三)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四)密切联系群众,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发扬民主和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五)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六)厅长外出期间,由其指定的副厅长代理主持交通厅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交通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厅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由厅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交通部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指示,制定贯彻意见。
2、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和部署交通厅的总体工作或专题工作,总结检查执行情况。
3、讨论决定厅属各单位和有关地方交通部门请示交通厅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向自治区政府、交通部的重要汇报、报告、请示和提请自治区人大、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由自治区交通厅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5、通报情况,协调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工作。
6、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厅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副厅长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研究处理交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厅长办公会 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专题会议由副厅长按照分工召集,研究、协调交通厅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十一、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副厅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十二、列席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厅属有关单位的正职领导人。正职领导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由单位副职领导人列席,并及时将会议决定事项向单位正职领导人汇报。除特殊情况外,列席人员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十三、参加交通厅上述三种会议的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保守会议机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有关会议决定。
十四、交通厅会议均应作会议记录。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厅长签发。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经有关处室正职负责人审核后,由召集会议的副厅长签发。交通厅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按会议纪要执行,一般不另行文。
公文审批制度
十五、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厅长审批,或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副厅长、各处室负责人处理;其中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副厅长审核;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厅长。属于厅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十六、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交通部门、厅机关各处室报送交通厅审批的文件,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经厅办公室呈送厅领导审批。
十七、以交通厅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厅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厅长审核后再签发。涉及交通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分管副厅长审核后,送厅长签发。
文件内容已经厅务会议审议决定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经厅长授权,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转发上级或政府同级各部门的文件,如无新的贯彻意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十八、审批文件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审核或审批的其他领导同志,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十九、交通厅文件需公布的,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二十、文件的审批、送签手续,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各处室拟定文稿后,由本处室负责人签字,然后交办公室核稿、会稿、协调,最后送副厅长、厅长签发。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一、厅长离宁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分管副主席报告。其他厅领导离宁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厅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室。
二十二、厅属各单位和各处室正职领导离宁出差,应由本人事前向厅长、分管厅领导报告。各单位、各处室副职领导离宁出差,应由本人向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