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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5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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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4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落实“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近期部对部分省区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从检查情况和近期的统计资料看,西部地区通县公路收尾工程进展顺利,工程总体质量较好;县际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较通县公路有所提高,在建项目工程质量较好,但开工项目明显偏少;通乡公路进展较为滞后,通村公路建设信息不畅。

  农村公路建设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部分省区公路项目开工少,工程进度离计划工期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其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主观上思想不重视、职责不落实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部分省组织发动工作不到位,工作层面执行力度不够,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工程开工。二是局部工程质量不稳定,部分项目存在质量隐患。如路基工程出现沉陷滑移;防护工程和安全设施偏少;砌筑工程石料尺寸偏小、砂浆不密实;水稳基层厚度不足;沥青面层摊铺及碾压温度过低;路面局部出现松散和损坏现象。三是统计渠道不畅,信息不准,统计数据漏报、混报和错报现象较为严重,不能准确及时反映全国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特别是通达工程和东部地区的通村公路缺失数据较多。

  今年是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至关重要。针对当前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是公路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提高认识,狠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对公路交通事业寄予的厚望。

  二、正确把握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本地路网实际,科学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做到规划可行、规模适当、分步实施,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协调发展。在技术标准和路面结构的具体确定上,要按照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原则,综合考虑资金能力和交通量发展前景,不可攀大求全。

  三、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控制工程造价,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核心是政策,关键是资金。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重在引导,关键要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积极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政策支持,加强行业管理,优化工程设计,控制工程造价。在资金监管上,严格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县际及农村公路工程款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中提取其他费用支出。

  四、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散,涉及面广,执行层面经验不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强化监督职责,落实质量责任,抓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县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通乡(镇)和通行政村公路改造项目,要结合实际,推行适宜的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

  五、加强示范工程管理,及时总结建设经验。为确保示范工程能够取得实效,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示范工程指导,着力研究探索四个方面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即如何把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何建立适宜的质量保证体系;如何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如何建立养护管理长效机制。部将根据情况,于近期召开片区经验交流会议,组织现场交流,推广典型经验。

  六、认真总结通县公路建设经验,做好通县公路各项收尾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已近尾声,目前还有7.5%的路面工程量,主要集中在四川、云南、新疆、内蒙、西藏、重庆、黑龙江等省区的22个项目上。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通县公路收尾和验收工作。对进度滞后的项目,要立即派驻工作组蹲点,加强领导与现场监督,确保年内全面完成通县公路建设任务。对通县公路建设涌现的先进典型和行之有效的建设经验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并指导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

  七、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的长效养护机制。农村公路建成后,养护机制与养护资金问题非常突出。依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养的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探索体制创新,要主动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努力创建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政策和养护机制。

  八、要切实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动态。通县公路建设月报表、县际及农村公路进度统计,是部掌握各地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重要渠道。请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切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扭转农村公路统计数据不实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改发〔200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促进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促进城乡和地区间商品流通,更好地发挥现代流通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有利于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流通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有利于提升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流通企业“走出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国际化的需要;有利于形成安全通畅、舒适便捷的消费服务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改善、消费升级的需求;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制定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流通领域内的现代物流获得长足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资金投入和相关政策支持,流通领域内的现代物流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成为制约我国流通现代化的瓶颈。突出表现为:物流需求社会化程度不高,物流企业服务水平较低,国际化经营实力相对较差,对外投资规模小;各类批发市场物流功能较弱,农村物流体系不健全,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不配套,物流管理和技术相对落后,专业人才供应难以满足需求;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物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因此,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亟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发展观念,充分认识发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认真做好规划前提下,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促进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初步建立起经济合理、协调配套、绿色环保、安全高效、覆盖城乡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根据全国“十一五”物流业发展规划,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现代流通业发展的需要,拟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总额稳定增长,流通业存货周转次数逐年提高,物流费用占GDP的比率逐年下降;培育出10-20家能够为流通企业提供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企业;连锁企业生鲜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批发市场物流功能普遍增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运行质量、控制能力和效益得到提高,组织化、集约化、国际化程度进一步增强,为生产和消费提供更好的物流环境。

  三、主要工作和任务

  (一)树立现代物流理念,促进流通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引导流通企业引入供应链管理思想,梳理企业运作流程,集中核心资源,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运作模式,将大量潜在的物流需求转化为有效的市场需求。

  鼓励批发企业与中小零售商合作,建立联购分销的自愿连锁组织;鼓励大宗生产资料流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直达供货、加工配送等多样化分销形式;鼓励各类经营生产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工业品超市”发展,为生产企业提供产业配套服务;鼓励流通企业物流需求向专业化物流企业集聚,通过由供应商直接配送、委托第三方物流或共同配送等多种形式,提升流通企业物流服务水平。

  (二)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培育龙头物流企业
  引导物流企业以客户至上、集成整合、快捷高效、绿色环保、增值服务为目标,延伸物流服务功能,推动物流企业从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向供应链管理的各个环节渗透,实现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的转变,提高物流综合性服务水平,发展第三方物流。

  支持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完善配送供应链,改造和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提高连锁企业统一配送率。推进“双百市场工程”,鼓励批发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增强物流功能,加快批发市场的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传统批发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及储运企业开展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重组整合,扩大经营规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业务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支持专业化的物流企业做强做大,培育一批能够提供综合性一体化服务的物流龙头企业。

  (三)大力发展农村现代物流,完善城乡一体化物流网络
  健全新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体系,将农资销售与物流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实行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实行全程监控,构筑居民“放心菜”的物流保障体系。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提高农村商业网点配送率,促进农产品物流健康发展。

  统筹规划城乡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的整合与建设,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物流网络。大力发展公共配送中心和共同配送系统,支持符合城市总体布局规划和现代物流发展方向,能够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配送服务,产权清晰、运营规范的公共配送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支持符合规划的生鲜、危险化学品等专业配送设施建设及其运营企业。

  (四)加强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保障生鲜食品消费安全
  加强我国生鲜食品冷链物流的整体规划,制订有利于冷链物流发展的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建立冷链物流业绩评价指标、冷链物流环境的监控办法等,满足冷链物流不断发展的需求。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多家企业联合建立生鲜配送中心,推动产地配送中心的建设;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强化低温冷链系统建设,实现冷链物流配送的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

  积极推广和应用冷链物流技术,开发适应不同农产品生理特点的宽温度带冷藏运输技术,开发和应用适应多品种、小批量、高频率的物流配送技术,提高鲜活产品配送和分销能力,降低鲜活产品的配送成本。研究开发系列品种齐全的冷藏车,不断完善冷藏物流设备,开辟绿色通道,逐步建立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的物流体系。建立和健全生鲜产品冷链物流质量体系,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确保生鲜产品卫生和安全。

  (五)推广先进适用物流技术,提升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水平
  鼓励企业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各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和装备,提升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技术装备水平。积极推进流通和物流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运用企业资源计划(ERP)和供应链管理(SCM)技术,促进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现代物流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公共物流网络信息平台,支持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采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

  建立物流技术创新体制。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研发推广,支持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流通企业、物流企业、教育部门、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探索以“产学研”一体化模式开展科技开发、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六)适应经济一体化需要,深化国内外区域物流合作
  促进东中西部地区物流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区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和电子口岸建设,推进口岸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东部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地区口岸大通关合作,促进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和闽南经济区与中部六省合作,建设快速物流通道,大力推进承东接西、连南通北的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在区域物流发展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配合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促进试点区域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率先发展。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提高物流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速推进国内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的合作,引进和吸收国外促进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以中日韩、大湄公河次区域、泛北部湾和新亚欧大陆桥沿线区域物流合作为重点,积极开展务实、高效的国际区域物流合作。

  (七)完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提高物流企业国际竞争力
  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有效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利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信息数据收集。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国际货代行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曝光,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通过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塑造诚信形象。

  对开展国际化经营的物流企业,应当加大管理和引导力度,鼓励其与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在组织、资本和营销活动等方面开展合作。积极推行统一运输单证,实行提单登记和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国际多式联运的制度,提升风险控制和国际竞争能力。营造优惠、便利的政策环境,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海外服务网络的建设和国际多式联运等多功能服务的拓展,通过积极的战略调整,为客户提供附加值更高的综合一体化物流服务。

  (八)实施物流示范工程,带动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整体水平提升
  积极开展包括物流示范城市、物流示范园区、物流示范企业和物流示范技术在内的不同层次的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程。选择部分具有科学的物流规划、具体的物流政策措施、完善的组织保障的城市作为物流示范城市;选择具有完善的物流规划、健全的管理制度、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地理位置优越、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物流园区作为物流示范园区;选择拥有一定的信息化基础、较为完善的配送系统、能够为商贸企业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物流示范企业;选择当前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如物流信息系统、视频识别(RFID)技术、托盘共用系统、冷链技术等作为物流示范技术。要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带动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整体水平的提升。

  (九)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可持续发展
  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法规,逐步建立健全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的法律法规体系。打破物流市场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通用基础类、物流技术类、物流信息类、物流管理类、物流服务类等标准。建立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核算体系,加强和改善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成本核算,为物流企业经营决策和国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依据。建立物流企业风险控制、风险转移机制,推进物流企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通过不同方式和多种渠道,培养急需的物流经营管理人才。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流通领域现代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的政策扶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具有区域和专业领域竞争优势的物流企业对其配送中心信息系统、仓储设施、冷链设备的购买、建设、升级和改造项目,支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物流园区对仓储设施、信息系统的升级和改造项目。
  (二)加大对生鲜食品物流的政策扶持。利用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放心肉”、“放心菜”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配送中心设施设备的投入,冷链运输工具、冷藏保鲜设施设备的投入。支持冷链物流技术的研发,包括冷藏物流设备、冷藏运输技术、保鲜储藏新技术等,以及冷链技术的引进、试点、推广和应用。支持物流配送信息系统的开发、改造和建设等。
  (三)加大对现代物流技术设备进口的政策扶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现代物流技术和设备,商务部和财政部将按照《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加大对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程项目的政策扶持。对列入示范工程的项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五)按照我国政府入世承诺,推进物流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积极引导外资投资中西部物流产业,促进落后地区物流发展。
  (六)充分借助全国现代物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各地物流协调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进一步改善物流企业纳税、国家许可经营商品或服务的跨区域配送等方面的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协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抓紧制定加快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于六月底之前报告本意见的落实情况。


                                   商务部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8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教育部《关于申请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5]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依托电大系统举办中专教育,向已签订办学协议的辽宁、内蒙古、广东、贵州、甘肃省、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提取中专学费标准为每生180元。今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向增加协议办学的各地广播电视大学提取的中专学费标准,在每生不超过180元的情况下,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对学生的中专收费,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的中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全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在收取上述收费的当日,将收入就地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直属教学点组织教学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5年春季入学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教育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