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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南京市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2:1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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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南京市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南京市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
允许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是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它对于搞活企业,搞活劳动制度,发挥我市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为积极而有组织地搞好这项工作,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条 流动对象
1、企事业单位富余的技术工人;
2、确有专长又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
3、已退休、退职、闲散待业或从事个体劳动的能工巧匠。
第二条 流动范围
可以在南京地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部队、院校间流动,也可采用多种形式为农村专业户、城乡个体劳动者提供人才和技术服务。
第三条 流动方向
坚持正向流动,即从专业不对口或不能发挥专长的岗位到专业对口或能发挥专长的岗位;从人才相对富余的单位流动到人才相对缺乏的单位。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的富余技术工人流动到集体、乡镇小型企事业单位,以提高这些单位的技术素质。
第四条 流动形式
技术工人流动包括人才、知识、技术等流动形式,可以采取调动、借用、招聘、兼职、对口支援以及项目承包、课题招标投标、技术攻关等多种办法。
1、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2项的技术工人,经双方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2、符合本规定第一条3项的技术工人,可向市技术工人流动服务中心登记申请,由该中心向需要用人的单位推荐。
3、因技术攻关、项目承包等需要短期借用技术工人的,可向技术工人所在单位直接联系借用,也可由市技术工人流动服务中心协助联系借用,被借单位应积极支持。借用期可根据工作需要商定,但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工作上急需技术工人,一时又无法商调或借用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聘。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有关人员可以报名应聘,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如系在职的可由双方单位协商办理调动手续;也可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用人
单位与工人签订合同,进行聘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如需继续聘用,经三方协商,可续订合同;也可以回原单位工作。
5、工作确实急需、在本市一时又无法调(聘、借)到的高级技工,在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前提下,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外地适当引进,并酌情放宽调动政策。具体批准手续,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部门审查办理。
第五条 有关待遇
1、符合本规定的全民所有制的技术工人,商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后,其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
2、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技术工人,从城市流动到乡镇企业,本人户口和粮油关系不转。
3、对从城市到乡镇,从全民到集体的技术工人,可以在工资福利待遇上适当从优,如实行考工定级或给予一至二级浮动工资等,但不得任意给予不适当的高薪或馈赠大笔钱物,更不得以此为手段去挖其他单位的“墙脚”。
第六条 有关问题的处理
1、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流动到其他单位。
2、为保证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申请流动的技术工人应提前两个月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关键岗位上的技术工人应提前三个月)。单位领导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意见正式通知申请人,如单位不同意流动,必须详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3、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合理、生产和工作又能允许其流动的技术工人,所在单位应热情支持其流动,如单位领导无理阻拦人才的合理流动,要求流动的技术工人可提出申诉。申诉报告一式三份分别送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如确实符合流动条件
,应进行教育调解,说服单位予以放行;个别单位如仍拒不执行,可交市劳动局进行仲裁,经仲裁确属应该流动的技术工人,可由劳动部门将其直接介绍到用人单位,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必须将其档案和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及工资、保险关系转到接收单位。
4、技术工人在应聘和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持有必要的证明(即具有下列证明、证件之一:待职证、退休退职证、原单位介绍信或市劳动部门同意其流动的仲裁书),由公证处公证,无证明、证件者,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或招收,公证处不得为其公证。
5、对不符合流动条件的技术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思想工作,教育他们坚守岗位,安心工作。对采取“挖墙脚”等方式进行非法流动的技术工人,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令其限期返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请热情欢迎,不得歧视。不听劝告坚持不回者,按
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其工龄不得连续计算,并由接收单位和人工本人负责赔偿原单位的技术培训费和因该工人擅离职守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其中情节严重的,经市劳动局仲裁,由有关部门吊销擅离职守人员的执照和操作证;对非法流动到外地的技工,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
口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随意挖“墙脚”,特别是严重侵犯了其他单位经济和技术权益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可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并公开检查、赔偿经济损失、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理阻拦符合本规定的技术工人流动的单位负责人,应严肃批评教育。对在上述工作中

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处理。
第七条 组织领导
1、各级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工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技术工人流动工作的领导,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做到既放开搞活,又加强管理、严守纪律。
2、本规定在实施中,涉及户口、吊销执照、操作证等事宜,由劳动、公安、工商等部门,在事先认真会商的前提下,根据市劳动局仲裁书办理。
3、市技术工人流动服务中心,是市劳动局领导下的为企事业单位和技术工人提供服务、咨询、协调的专门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它可以受市劳动局的委托,对技术工人流动中的有关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985年12月7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0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二)省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纸浆制造业、废纸造纸业、电视发射塔、广播台站、雷达、电力、通讯等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核技术应用项目和设备、危险品码头、危险固废和医疗固废处理处置中心、自然保护区内或对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之间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六)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跨行政区域的重点旅游区等的区域开发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中办公楼、宾馆、房地产、中小学校类项目;

(二)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县(市)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五)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的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其它不需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的建设项目按第三条、第四条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管理。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该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2月16日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同时废止。


诚信的博弈思考
——对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展望


【内容摘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烟草行业最大的影响就是烟草市场化。烟草行业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却摆在我们面前: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失信行为却大量存在,制约和影响着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市场经济既有着对诚信的内在需求,又有着与它的内在矛盾。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正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内在驱动力量。因此,在新形势下思考如何加强烟草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烟草市场化的平稳过渡,已成为一个新课题。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切入,运用博弈论的原理对诚信进行思考,并针对烟草零售行业如今的诚信现状,通过法律、政策的分析,宏观与微观的比较,阐述了加强烟草零售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如何构建诚信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烟草 诚信建设 博弈论

【正文】

“一个民族不能缺乏信用观念、一个国家不能缺乏信用制度、一个社会不能缺乏信用体系、一个企业不能忽视信用管理。”这是北京某个诚信论坛打出的口号。该论坛成立于2002年,主办者之一是国家经贸委,参与者包括一百多家企业、五十多家金融机构和五十多家信用服务机构。目前,这个组织的参与者正逐年加倍地增长。
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黑幕的频繁曝光,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屡屡上当受骗;国外安然、世界通信对华尔街和美国信用机制的重创,这些问题使我们国家呼唤信用制度的声音突然间放大。相关的制度建设步伐也开始加快,比如我国政府正在制定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有关方面正从四个切入点入手做前期工作。这四个切入点是: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为中心,推进信用体系建立;以加强宏观调控为突破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己任,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同样,我国烟草零售行业也面临着建设行业诚信体制的艰巨任务。
我国烟草行业自1982年实行专卖制度以来,已经历了两个发展周期。第一个发展周期是1982年至1991年。这一时期,国家基本完成了烟草企业上划任务,建立了专卖体制,特别是1991年《烟草专卖法》正式颁布实施,通过立法确立了烟草专卖制度,为烟草行业的发展奠定了体制和制度基础。1992年至1999年是第二个发展周期。这一时期,国内烟草业遭遇“假私非超”卷烟泛滥冲击,出现了第一次严重的诚信危机。在全国范围内清理整顿三角债的大背景下,国家烟草专卖局严格规范行业工作,加大打私打假力度,取缔卷烟自由批发市场,整顿产品流通秩序,烟草行业才得以平稳、持续地发展。
从2000年开始,烟草行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周期。烟草行业内部出现了一些异常的变化。在一些地方,国家专卖演变成了地方专卖;受地区利益驱动,卷烟体外循环开始屡禁不止。当时行业内有一句诙谐的话叫“专卖人员一条一条地查烟,业务人员却一车一车地倒烟”。这形象地反映了烟草行业内部出现了另一种诚信危机。与此同时,在烟草行业的外部,烟草执法与售假售私网络发生了遭遇战。一批以温岭、临海籍人员为首的个体户利用严密的组织,隐蔽的渠道逐步在全省各地形成规模巨大的倒卖团伙,建立了庞大的制售假冒卷烟的地下经营网络,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行业内外的诚信危机开始严重阻碍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这迫切的需要烟草行业“内外双修”,加强内部监管,加大打假力度,采取有力的措施维护烟草行业的正常秩序,重建诚信体系。
更何况烟草行业目前正处于重要的调整时期,烟草行业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签署,烟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国际烟草业整合步伐逐渐加快,国内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坚持专卖制度的前提下,中国烟草如何提高总体竞争实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更好地适应市场、满足消费,实现烟草行业的市场化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而这其中诚信机制的重建是关键。但是,在烟草行业改革的过程中,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摆在我们面前: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失信行为却大量存在,制约和影响着烟草市场化的正常发展。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市场经济既有着对诚信的内在需求,又有着与它的内在矛盾。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正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内在驱动力量。因此,在新形势下思考如何加强烟草行业诚信建设,对提高中国烟草综合竞争实力,促进烟草市场化的平稳过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谈诚信建设的必要性
所谓诚信,就是诚恳老实,有信无欺。一个信用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必然不会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就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我国是一个重诚信的国家,传统道德所强调的仁、义、理、智、信中,诚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社会道德实践中,我国所形成的重承诺,守信用的道德传统,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诚信仍然是调节人际关系,规范经济生活秩序的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诚信其实就是一个主体对其他主体兑现自己诺言的过程,它包括讨价还价和理性均衡。在讨价还价中,交易各方都朝着均衡的目标迈进,最终达到某种均衡。但这种均衡往往是不稳定的,会不断地演进。在健全的资本市场,失信者获得的只是短期收益,必将失去长远利益;而在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中,反而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 的现象,使得失信者获得更多的收益。同理,在某种意义上,烟草行业的诚信就是处于信息优势的卷烟零售户的短期利益对长期利益的让位。但应该看到,卷烟零售户作为经济人,他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他认为失信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远大于“失信成本”,他就会有极强的失信动机。而有关诚信缺失的问题正可以通过著名的“博弈论”进行有效的分析。
如果把2000多年前中国著名军事家孙武的后代孙膑利用博弈方法帮助田忌赛马取胜归属于博弈论萌芽的话,那么其特点是零星的,片断的研究,带有很大的偶然性。1944年冯•诺依曼 和摩根斯特恩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提出的标准型、扩展型和合作型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正式奠定了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而1950年和1951年著名的数学家纳什 的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论的重要论文,则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竞争和市场的看法,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真正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
纳什的博弈论(Game Theory)认为:博弈双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从而达到纳什均衡状态 。
换句话说,烟草行业在信用良好、市场监督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卷烟零售户某次失信,并获得额外收益,由于信息的迅速传递,该市场的参与者很快就了解到他是不可信的,就会在以后的交易中排斥他,那么该失信的卷烟零售户就难以在行业中立足,从而付出惨重的代价。所以,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卷烟零售户通过博弈,其最优的策略是诚实守信。反之,在信用环境不好,市场监督失效的情况下,如果卷烟零售户某次失信,获得短期额外收益,由于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传递不利,其他市场参与者却无法及时获得信息时,受经济利益驱使,该卷烟零售户还会继续在其他经济交易中失信于他人。可见,在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信用缺失的卷烟零售户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不受到惩罚,因而其最优选择是不讲诚信。而当其他卷烟零售户发现诚信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自己反而因为诚信受到“损失” 时,就会争相效仿,那么整个行业的信用程度就大大降低了,甚至可能出现整个行业的诚信危机。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分散决策,经济人(企业和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做出决策。出于经济人的天性,只要有可能,总想扩大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择手段逃避惩罚、违反承诺、不讲信用。可见,上述分析显示“博弈”中各个卷烟零售户形成的纳什均衡不一定是有效率的,而且不一定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

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
讲究诚实的行为,不自欺也不欺人,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更是一种不需明示的义务。我们的社会正是由于存在着对诚信的基本追求,才能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对规则的遵守。诚信意识的淡薄,尤其是对诚信的无所谓态度,不仅危及道德、责任等社会规范的存在基础,而且是对法律规范的根本否定。
民商事法律关系领域中,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拉丁文中表达为“Bona Fide”,英文为“Good Faith”,法文为“Bonne Foi” ,均直译为善意。著名民法学教授梁慧星认为,所谓的诚实信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001年以来,一批以温岭、临海籍为首的个体户利用严密的组织,隐蔽的渠道逐步在全省各地形成团伙,并建立了庞大的制售假冒卷烟的地下经营网络。全国各地瞄准假烟、走私烟、乱渠道进货烟和以温岭、临海籍人为主的卷烟运销地下网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整治活动。对温岭、临海籍贩假售假的经营模式的特点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失信行为模式的特点:
一是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是完全从恶意出发,单方面地行使市场经济下的经营自主权,逃避义务,严重破坏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他们往往选择经济发达,消费水平高,流动人口较多,情况较熟悉的地区发展地下网络。每到一地就积极发展网络下线,或开店交友、或潜伏结网,图谋长久发展。并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结伙成网,上家与下家之间甚至达成攻守同盟,任何一个被烟草部门查获,其损失均由成员共同负担。在当地被查处打击后,即刻转战其它城市,寻找新的根据地,然后再由其他温岭、临海籍人员在当地结队织网。
二是以合法许可为幌子从事非法经营的勾当,在坑害消费者利益、行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非法利润。他们设法以当地人的名义申领许可证,甚至施以小利,对经营情况不甚理想的经营户进行私自转让,在不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以隐性无证经营的方式从事违法活动。并通过豪华装修门面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从而达到销售假烟的目的。
三是从传统品牌获利型转变为新产品新品牌获利型。目前造假分子已不再是单纯仿造正规烟厂的产品,而且在不断“创新”推出新品牌。为了加强假冒卷烟在品牌上的迷惑性,他们利用部分烟厂产品包装的实用新型专利,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淮阴卷烟厂出品的“推盒式一品梅”一上市,其新颖的包装立即被制假、贩假者争相效仿。他们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猎奇心理,生产、销售其他烟厂没有生产品牌规格,如推盒式红塔山、推盒式云烟、推盒式玉溪、推盒式大红鹰等品牌,并随着市场的供求调整价格,获取暴利。
四是失信行为的经营模式,是导致一个地区诚信经营观念灭失的直接诱因。温岭、临海籍贩假售假网络的经营模式,确实使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而这种畸形的致富模式,导致温岭、临海两地的老百姓纷纷效仿,当地出现了除老、弱、病、残外,万人空城卖假烟致富的现象。
市场范围的广阔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又一特点。市场范围的极度扩展,活动空间前所未有,为假冒伪劣、欺瞒哄骗提供了广阔的场所。可见,现在的许多造假分子,正是利用了市场范围的广阔性,东放一枪,西放一枪,作假不止,大量的不诚信行为由此产生。
那么如何走出这种困境呢?通过加大对不诚信者的惩罚,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得失信带来的损失远大于其所获得的额外收益,是整治失信行为的有效途径。但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其处罚力度已无法遏制其失信行为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越多,反而越表明当地卷烟市场的诚信度出现强大危机。可见,加大处罚力度,并不能有效改善烟草行业经营的诚信现状。

三、构建适合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设想
(一)烟草市场化是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
 烟草市场化已成必然趋势。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烟草的市场化是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因为,市场化要求有效的市场竞争,而有效的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只有实现有效的市场竞争,才能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可见,有效的市场竞争应该是充分、公平和有序的。首先,烟草行业的竞争是不充分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同时并存是烟草行业现状的最大特征。其次,烟草业的竞争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不仅体现在产量计划上,还体现在对“专卖品”的市场准入、各种生产要素获取、人才流动等各个方面。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所不应该有的。再次,烟草业的竞争是无序的。一方面表现为烟草业缺少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对已有规则的突破和违反。前者如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缺失,后者表现为恶性竞争、地方保护和广告泛滥。所以说,中国烟草要走的市场化道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的、有限的市场化道路。
(二)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层次构想
烟草行业为社会提供的可以说是一种“有害健康”的食品,这种特殊性对烟草企业的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单纯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相比,政府的诚信更为重要,烟草行业由于行政垄断的特殊性,还保留了部分行政职能,故应更注意诚信。应在诚信方面有所突破,以获得社会的赞扬和关注,同时提高烟草行业的社会地位和信用。
笔者认为,完善的行业信用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法律框架基础,就是法律制度。国家以各种法律形式规定权责关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诚信体系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律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信用的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保障不力是整顿和建立信用秩序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仅靠良心、道德,不可能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为市场经济建立必要的法制基础。第二层是市场惩罚和主管部门约束。主要是针对市场参与者,包括烟草公司和广大卷烟零售经营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督等行政管理措施,实现对烟草经营的有效监管。一方面,对违规经营户进行监督、惩罚;另一方面,对烟草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加以惩戒。第三层是道德约束,这是更高层次的,是从文化和道德角度方面,加强诚信文化制度建设,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引导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要建立完整的行业信用体系,这三个层次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缺一不可。

(三)烟草行业诚信体系的核心——诚信监管评估体系
所谓诚信监管评估是对某一地区卷烟经营的诚信度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卷烟零售户的诚信度及当地烟草公司诚信度进行双诚信监管。通过对此双方面的诚信度来考核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控制能力和监管能力。
1、诚信监管评估的运作。诚信评估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对卷烟零售户的诚信评估;二是对烟草公司的诚信评估;三是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域诚信度的综合评估。首先,应当对卷烟市场的诚信度设置一个可行的标准。其次,收集相关资料,主要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后对卷烟零售户计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出该地区AA、A、B、C级零售户所占的比重;再次,考核当地烟草公司的诚信度。三者相结合才是该地区卷烟市场真实的整体诚信度。
2、加快主管部门信用建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是行业诚信的监督和管理者,也是行业信用的执行者,良好的管理信用是推动和发展社会信用的有力保证。因此,主管部门在诚信评估建设中应率先垂范。一是积极引导卷烟零售户和社会开展诚信经营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加大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增加失信经营的成本和代价。三是切实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好引导、监督、管理、服务等职能,建立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服务信誉的部门信用监督体系,树立诚信烟草的良好形象。
3、适当增加守信利益。目前,各地开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计分制诚信等级管理,对推动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该类办法均较大地提高了卷烟零售户的违法成本。比如,取消违规卷烟零售户新品牌的上柜权和紧俏品牌的优先供应权,对连续违规的卷烟零售户实施严厉的淘汰机制,取消其经营资格。但是,该种管理对诚信经营户的守信利益却仍是物质利益较少,精神利益较多。我们说,市场经济下的逐利原则,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强大内在驱动力量。因此,要适当加大卷烟零售户的物质利益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