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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15:4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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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了有效地控制我市地面沉降,根据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三年实施计划安排,对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深水井,采取了分期停止使用的措施,地面沉降有了明显的缓和,以河水代替井水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停用深井后回填处理工作尚未落实,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地下水资源将受到不
同程度污染。望各有关单位,都要加强对已停用或报废深井的管理工作,确保地下水资源水质不受污染。

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为加强对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已停用或已报废的深井的管理,确保地下水资源水质不受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有使用价值暂时铅封的水井,提水设备暂不拆除,每年第四季度开泵抽水一次,开泵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小时。每次开泵前必须经市节水办公室同意,停泵后由市节水办公室重新铅封。水井产权单位要将开泵时间,抽水记录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查。
第二条 铅封后的水井,由产权单位妥善保管。井口高出地面不少于半米,并注意搞好水井周围的卫生防护,严禁倾倒垃圾、废渣和灌注污水。不得在井上和井周围二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排除各种污染井水的因素。
第三条 凡有条件人工回灌的水井,其回灌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四条 凡留作长期观测的停用井,由市地矿局负责安装观测设施,并与产权单位办理委托保管协议。产权单位要给予协作,为观测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条 对无保留价值的报废井,都要拆除提水设备,限期用粘土或水泥回填封井。废井的回填封井结果,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市节水办公室、市地矿局和产权单位存查。在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及大港区)内的水井报废手续,一律由市节水办公室办理。



1987年4月23日

关于各分支局制定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各分支局制定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近来,部分分支局为了完善外汇管理,增强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可操作性,将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了一些在本地区适用的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这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以加强服务并堵塞管理漏洞的精神,应该予以肯定并提出表扬。但是,其中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明显有悖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具体规定与精神,客观上造成了国内各地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不协调、不统一,这不仅对境内机构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而且影响了国家对外形象的整体性与严肃性。因此,为了规范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统一全国外汇管理政策,依法行政,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现就各分支局制定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所辖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并在本辖区内施行,但各分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如含有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做规定的内容,或者含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需对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应规定进行修改的内容,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施行。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只对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细化的,可以直接发布施行,但必须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请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对1998年1月1日以来所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由各分局于1999年7月10日前整理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包括发布单位、文件内容、发布实施日期、目前是否仍在执行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论电子合同

云南大学法学院 谢 波

【摘要】网络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并完善电子合同交易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Abstract:Network’s advancement is changing with each passing day and increasing trade depend on network. In recent year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is paid universally attention by international society. Electronic contract is the foundation and core of electronic commerce. With its particular way of being made, electronic contract challenges the transaction on paper terms of law, technology, supervision and so on. The legal issues in electronic contract have constrained the process and development of transaction. Therefore, it’s necessary for our country to acclerate the legal system of law making on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complete the legal system of electronic contract transaction.

Key words:electronic contract,electronic commerce,legal issue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信息时代的来临,Internet正以崭新的面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全新的方式。它的到来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有用的信息,而且为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人们的传统观念在信息时代里也受到了冲击和挑战,人们不得不以全新的思维去接受信息时代里的新事物。

美国经济研究中心创始人、现任总裁Prestowitz告诫生产商和贸易商:“不学会在网上游泳,你将会被竞争大潮所淹没。”[1]反映在商业交易上,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商业交易的电子化,它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趋势,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并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这种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交换为手段的交易方式的兴起与繁荣,既给传统交易方式带来了冲击,也使传统法律制度面临着挑战。网络交易有一套不同于传统交易的规则,调整交易的法律制度理应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否则交易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合同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记载,在商业交易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样,作为信息时代产物和电子商务活动重要工具的电子合同,其应用与发展也给传统合同法带来了许多问题。

基于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国内外的专家学者都在积极地探讨传统合同法应如何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使其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得到应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也在积极地寻求法律传统与信息时代接轨的途径。短短几年间,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活动席卷全球。在这些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之中,不乏关于电子合同方面的规定。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起步较晚,有关电子合同方面的规定也很少,同时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也并不长,电子合同立法还不健全。因此,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立法空白很多。探讨和研究电子合同这一新兴的合同形式,对于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合同的涵义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又称契约,其本意为“共相交易”[2]。然而,究竟应该如何给合同下定义,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大陆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英美法则注重合同是一种许诺,这种许诺如果具备一定条件,通常是另一方承诺具有象征性对价时,法律将给予保护。[3]如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规定:“契约为一个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我国《合同法》重新审视了传统合同的定义,将合同视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见,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而交易活动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4]。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采用,电子合同得以出现。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电子合同的定义是研究电子合同其他方面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也是电子合同立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从理论上对电子合同进行定义是非常必要的。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所颁布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主要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5]。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已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其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进行协商,并最终缔结合同。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这就必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等[6]。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4.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同时对于大宗交易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通过计算机内进行。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如果不对合同的信息采用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具有更大的风险性。

三、电子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分类就是将种类各异的合同按照特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抽象性区分。一般来说,依据合同所反映的交易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买卖、赠与、租赁、承揽等不同的类型。我国《合同法》就以此为标准,建立了有名合同的法律制度。当然,除了这一标准之外,还有以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对电子合同进行科学的分类,一方面有利于法学研究,使研究更加深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设更具针对性和全面性。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可以按照传统合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但基于其特殊性,还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