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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

时间:2024-05-18 20:0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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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转发市建委《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
天津市政府




市内各区、西郊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发动和组织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集资建设煤气管网,是加快我市煤气建设步伐的重要途径。在组织集资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严密组织,保证庭院、户内煤气管道与煤气厂同步建设。

关于报送《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市煤气事业建设步伐,改变我市燃料结构,合理利用能源,减少空气污染,有利于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近几年来,我市煤气工程正在抓紧建设。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安排建设投资仅能满足主体工程和输气干管建设的需要,庭院、户内管道的建设资金尚未落实。如不能
同步建设,将影响整个工程效益。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拟采取集资办法解决居民住宅的煤气配套建设所要的资金,用以建设庭院、户内煤气管道。现将《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送上,请审核。此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天津市庭院、户内煤气管道建设集资办法
为加快我市煤气事业建设的步伐,保证煤气厂与庭院入户管道建设同步进行,及时发挥效益,根据煤气事业建设的需要和目前国家财力状况,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备使用管道煤气条件而又自愿申请的用户,均可向煤气公司申请安装。属于业经市建委批准的供气规划区内的申请,煤气公司可以直接受理;规划区外的用户,视其距离管道的远近,由煤气公司申报市建委,经批准后亦可安装。
二、属于庭院、户内的管道,实行集资建设。庭院管道是从城市煤气管网干管接头到建筑物的墙外接头处;户内管道包括引入管、室内管及气表。
煤气灶由用户自费购置。
三、申请手续:
新建住宅和其它新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统一向煤气公司申请,经测估后,由建设单位交费,并委托设计、施工。
现有房屋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所有者)负责申请、交费,并委托设计、施工。
四、集资标准:
1.原有房屋按每户二百元收费,直接向煤气公司交费,立专户储存。
2.新建住宅在每平米交七十元配套费以外,增收五元煤气配套费,统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城建局交纳,定期由区配套办公室向煤气公司划拨,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五元中,庭院管经室内管至煤气表前为二点九元,煤气表及表后管为二点一元。
3.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的生产和生活用气,按工程实际费用结算。
五、企业单位集资的资金,由企业自筹,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影响上缴国家财政任务或增加亏损。
六、为确保安全供气,加强管道的维修与管理,集资建设的庭院、户内管网的产权统交煤气公司,煤气公司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和更新。维修费用应包括在气价当中,不另计收。




1984年4月2日
物流融资的界定及操作方式
文/齐艳铭

概念界定:融资时的增值服务
金融,顾名思义,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物流与金融的最佳结合点莫过于物流融资。现阶段,物流融资的概念还很模糊。从融通资金的方向来看,物流融资既可以指物流企业为自身融通资金,又可以指物流企业为其他企业融通资金。在物流企业为其他企业融通资金的情形下,按物流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又可以分为物流企业直接提供的基础性融资服务和物流企业间接提供的增值性融资服务。
当前,很多业内人士已详细探讨了物流企业该如何为自身融资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探讨对物流企业,尤其是对中小物流企业如何融资而言大有裨益,但这种融资行为更具有一般企业融资的共性,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冠以“物流融资”的称呼。至于物流企业直接向客户提供的基础性融资服务,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专门经营基础性融资服务的机构只能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企业,一般工商业企业并不能染指金融业务。当然,也包括不能收购金融企业。在国外,UPS公司通过收购美国第一国际银行(First International)并将其改造成UPS金融部门(UPS Capital),以此为基础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个案,应另当别论。因此,本文界定的物流融资,仅限于物流企业在客户融资过程中间接地提供辅助性增值服务的方式。笔者认为,物流融资是物流企业服务功能的拓展和升级,它具有使资金流这一环节不断增值的功能。
质押监管:物流融资小试牛刀
在国内,物流企业提供的质押监管服务主要发生在仓单质押业务领域。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是传统储运向现代物流发展的一个延伸业务。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出质人(货主)以合法占有的货物向质权人(一般为银行)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人(保管人,一般为物流企业)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近年来这项业务受到了生产企业、物流企业、银行的广泛关注。
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仓单质押为权利质押之一种。仓单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也正因为此,转移仓单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模式便来源于上述法律规定。货主把货物存放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取得仓单后凭此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质押物品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客户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物流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接受银行的委托,对货物的流动性进行监管,及时向银行提供质押监管信息,以便银行随时掌握货物流动的信息。
说到底,在仓单质押业务中,物流企业除了保管者以外,还扮演了信息提供者的角色。正是因为有了物流企业的参与,银行才可以放心地贷款给货主。此项交易实现了银行、货主和物流企业的三赢。相对于传统的物流服务功能而言,质押监管使物流企业在“资金流”的环节上增值。
融资租赁:物流服务开疆拓土
如果说质押监管是物流融资在“货”的方面小试牛刀,那么,融资租赁就是物流融资在“库”的方面开疆拓土。融资租赁相对于质押监管而言,更具大手笔。
当一些货物对仓库的现代化和智能化程度要求较高,但同时货主限于实力不能自主建造仓库时,普通的仓库租赁便不能满足这些货主的需求。实践中,物流企业通过提供融资租赁等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来满足这些货主的需求。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贷方,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构成。在融资租赁方式下,首先是由货主提出关于仓库需求的招标方案,然后是物流企业投标,中标后便进入融资租赁方案的实施阶段。物流企业与货主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筹资时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签订该贷款协议是物流企业以在建工程做抵押的融资行为,属于物流企业为自身融资,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因此,这一阶段真正的物流融资是指物流企业在为货主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提供仓库租赁服务,集融资与融库于一体。
融资租赁之所以具有融资功能,在于此时租赁行为相当于货主通过物流企业筹得资金后建成仓库,并将仓库所有权抵押给物流企业,货主按期交纳的租赁费可以视为按期还款。租赁期满后,仓库的所有权一般也要转移给货主企业。因此,融资租赁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借鸡生蛋、卖蛋买鸡”。
在物流融资租赁情形下,还应该注意融资租赁期与物流服务期一般要保持一致。之所以这样安排,是由于融资租赁的仓库大多是根据货主的个性化需求建造的。也许,这种仓库对其他货主并无用处。如果物流企业与货主企业合作期满但融资租赁尚未到期,一旦货主企业重新招标淘汰该物流企业,此时物流企业还拥有该仓库的所有权将面临着不得不闲置的风险。只有将租赁物所有权及时转移给货主企业,才更加符合交易各方的利益。

本文发表在《现代物流报》2005年11月3日第3版

齐艳铭:男,律师资格。近年来,在《保险研究》、《中国保险》、《中国保险报》、《中国物流与采购》、《物流技术》、《中国储运》、《铁道货运》、《空运商务》、《物流》、《中国邮政》、《现代邮政》、《中国邮政报》、《中国电子与网络出版》等国家级刊物发表文章20余篇。“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诠释第三方物流”一文获第三届(2004年)中国物流学术年会论文三等奖。“第三方物流风险及保险对
策”一文获第四届(2005年)中国物流学术年会论文优秀奖。

电子邮件:qiyanming@126.com 或qiyanming@picc.com.cn



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6号



现公布《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规划工作。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划体系


第七条 本市实行二级、三类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专项规划和县(市)区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以五年为期限滚动编制。

第九条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对象的特点和任务合理确定。

第十条 区域规划是以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包括立项、衔接、论证、审核、批准、公布、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出本级总体规划以及重点专项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年度编制计划。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批准和公布。

立项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编制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

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采取合作编制、委托编制、招投标编制等方式。

第十三条 编制规划草案应当按有关规定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之间相互衔接的原则。

县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前,应当报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与市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同时,送相邻地区的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衔接。相邻地区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规划编制部门负责本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衔接中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重大问题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规划应当在规划送审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予审批。

市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划咨询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级总体规划。同时,应当提交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本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区域规划由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规划由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

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区域规划报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批准,其中综合性或比较特殊的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草案论证报告和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编制说明除应当对有关内容作出说明外,还应当说明编制程序情况,并对征求意见情况和衔接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对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公布。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含规划修订方案和规划废止建议)公布后的一个月内,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

(一)下级规划向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专项规划向同级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规划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公告规划编制的起止时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划编制提出书面意见。

规划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的不同性质,合理运用财税、投资、产业、价格等经济政策,调控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立项编制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要具体分解为阶段计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的规划应当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安排政府投资并进行项目管理。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逐步实现投资调控中由审批项目向审批规划的转变。

第二十三条 规划实施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的中期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规划评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中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组织论证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报规划批准机关。中期评估报告是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需要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发布。总体规划对特定领域或者区域的发展方向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单位应当根据总体规划修订相关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规划期超过五年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根据同期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修订。

第二十五条 当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规划内容明显不适应形势要求时,规划编制单位经过论证后,可以报请审批机关予以废止。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实施。区域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监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规划监督实施机关举报不执行规划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通过立项审核的规划所需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专项列入年度预算,统一拨付,专款专用。

采取委托编制或招投标编制的规划,规划经费应当分期拨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