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南京市市级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南京市市级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环保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南京市市级环保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2012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环保资金包括市级污染治理资金、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等。市级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为市级排污费收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十二五”生态创建和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好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四条 市级环保资金计划要按照“收支平衡、结构优化、适度预留”的原则编制资金预算。
第五条 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区县、企业、项目单位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小组作为市政府专职负责环保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级环保资金的项目总体组织协调和审核。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级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及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优先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扬尘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脱硫脱硝、秸秆禁烧污染防治、恶臭气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油气回收等项目。
(二)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工业企业废水污染防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重点断面水质达标及污染防控等项目。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生态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等项目。
(五)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监控、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
(六)环境保护科研、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包括环保科研课题、污泥处置示范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环保资金项目管理、日常性工作、考核奖励等经费。环保资金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库管理与维护、项目专家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经费要按照鼓励先进、拉开档次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资金;环境保护工作性经费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工作经费安排额度不得超过总资金额度的3%。
(八)国家及省、市要求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第八条 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原大厂区的环境保护项目。其中分配至各相关区的专项经费主要依据各区上年度征收的排污费扣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后可用数,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质量指数等因素安排统筹。
第九条 区级资金下达后,由各相关区环保、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且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经费,以及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依据下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和环保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建议,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环保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审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环保资金的主要投入方向。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主要投入方向,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市级环保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管企业的,可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向市环保局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要求另文规定。
第十六条 各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或申请资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项目计划,拟定项目补助资金建议方案,每年定期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分管市长签批后,正式下达实行。
第十九条 市级环保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两年内不得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 市级环保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承担单位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自建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受理市级环保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5日施行。《南京市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环财〔2009〕17号、宁财建〔2009〕523号)同时废止。
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15号】
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是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金补贴的方式实施。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后,由政府发放的资金补贴。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按当年预算总额由市级财政承担60%(含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山区承担24%、岱岳区承担16%。泰山区、岱岳区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承担的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高新区、泰山景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申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无房户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含)平方米。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家庭人口按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现住房证明或无房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的人口证明;
(四)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有关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公示期满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接到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报送的材料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已核准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泰安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证》;不予核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取得《泰安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证》的家庭自行租赁房屋后,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泰安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凭证,再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月领取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数额,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租金补贴标准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数计算。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无房户,按每人15平方米计算租金补贴;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含)以下的,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计算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目前为每月每平方米3.8元。
对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测算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提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使用计划,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专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知开户银行按月向补贴对象支付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按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及高新区、泰山景区应定期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变动情况书面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对不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取消其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及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协议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的租金补贴,责令其退还;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应加强对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租住房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民政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任何公民发现受补贴对象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报告或举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支付等情况应加强监督,确保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管好、用好。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或截留补贴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