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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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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6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河北省位于环渤海地区,在促进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全省海洋资源禀赋优良,类型多样,开发程度高。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14950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2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区划面积的5%以上,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不低于区划面积2.5%,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80公里,海洋基本功能区海洋环境质量达标率达到90%以上;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简述

李雯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证券也顺应而生,对于这个新鲜事物目前在没有专门规范时,它仍由《证券法》来规范。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较为粗略,这就需要我们将基本的法律原则在实践中加以具体化运用,并且借鉴国外相关理论来完善我们的立法,本文以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基本出发点,着重分析该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而介绍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以及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问题。


1997年3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推出视聆通多媒体公众信息网网上交易系统,标志着我国证券网上交易的开始。1998年江苏证券推出了功能完备的网上交易系统,从此,国内投资者开始利用互联网网络的资源,获取交易所的及时报价、市场行情、交易所公告、上市公司历史资料及券商提供的投资分析报告等,并可直接在网上委托下单、进行资金划转、查询交割记录、建立网上投资沙龙等。[1]
与此同时,为建立网络证券的法律环境的努力也持续不断。中国证监会于 2000 年3月30日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开始步入规范发展的阶段。2000年5月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2001年7月17日,中国证券协会主持制定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第 4 号--网上委托协议书》。2002年3月1日证监会又公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券商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不管从实践上,还是从上述法律、规则上看我国目前所谓的“网上交易”只是券商提供网上经纪服务,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和数据传输媒介的证券交易方式,没有独立的交易空间,所有的网络证券交易最终还是在两大证券交易所的系统中完成,要开立网上交易户头从事网上交易先得持有上市或深市的股东账户卡。我国目前仍未出现类似美国的独立的网络电子交易系统。在美国,网络电子交易系统取代了传统经纪人、券商、实物交易所的功能。以往,法律通过对传统交易所这一交易市场及其参与者券商、经纪人的权利义务来进行监管,达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的。对于网络电子交易系统这个n in one 的综合体,把它定位为哪类主体来进行监管呢?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网络电子交易系统的发起人是否参与到证券交易活动当中以及在该交易中是否收取佣金作为标准加以判定,如果该系统发起人参与网上交易活动并向交易当事人收取佣金,则必须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5节规定登记注册为经纪人或券商。相反如果该交易系统仅仅提供信息及交易空间而不收取佣金,则无需登记为经纪人或券商。SEC已核准成立的四个网络电子交易系统就不是作为经纪人或券商予以登记注册的。依据美国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证券交易所必须向SEC登记注册,而且必须符合确保投资人和公众利益,不允许对竞争进行限制、不得实行不公平竞争和歧视、公平分摊各项费用、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等7个条件。从网络电子交易系统提供了一个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交易市场或设施这一角度观察,该系统也应登记为证券交易所。不过SEC豁免了该系统登记注册为交易所的义务,当然SEC要求该系统的发起人提交投资人交易记录以便进行监督,而且通过投诉信件对该系统运转情况进行监督。[2]其目的不言而喻是在支持网络电子交易系统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以免过高的要求与责任使这一新经济代表走向夭折。

弄清楚所谓网络证券交易的流程实质,对其监管才能有的放矢。信息披露是传统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这一原则建立在“有效市场” (efficientmarket)[3]的理论基础之上,认为只要一切与证券及其发行者有关的重大信息得到充分、及时和准确的披露,市场自身就可以吸纳和处理这些信息,并反映在证券价格上,从而使投资者得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因此,监管者需要要求和督促公司进行充分披露。正如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的名句“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在网络证券中,由于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发生了巨大的飞跃,所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加彰显。
我国《证券法》所指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种类的罗列更是让人眼花缭乱,它包括“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无抵押债券、债务凭证……”。[4]尽管信息披露适用于不同种类的证券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还是具有普遍性的。我国《证券法》主要以股票为主,它是最常见也最具代表性的证券种类,所以本文就立足股票来介绍网络证券的信息披露。
目前在没有专门规范网络证券的法律时,它仍是由《证券法》来规范。《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的专章规定仅仅是对已有规范的重述,它的结构和内容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法律的规定较为粗略,在解决问题时往往要通过基本原则的运用并辅以民法基础理论如合同、侵权等的实践。本文以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基本出发点,着重分析该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而介绍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以及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问题。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以明确简洁的立法语言规定了所有情况下信息披露要求达到的统一标准,用以保证信息的有效性与可比性。基本原则解决了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弥补了法律漏洞和不完全性等立法政策或技术上的缺陷。在《证券法》对网络证券没有前瞻性的规定时,原则的这一作用更加重要。在执法中如果没有法律可供援引,但却必须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直接援引基本原则使其在特定案件中具体化。法官不得以缺少法律规定而拒绝司法,这时唯有此路可走。
我们从内容方面的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方面技术性的要求两个方面来划分基本原则,介绍一些能够独立的阐述某个方面的要求,与信息披露与传播密切相关的原则。

(一)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实质性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信息的真实性是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求,它体现了信息公开披露的原始出发点--使投资者获得可资依赖的投资讯息,可见它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性假设。
真实性原则要求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借助何种方式,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客观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的、未曾被扭曲或修饰的方式再现或反映真实状况。即可看出真实性原则要求的标准是用法律认可的表达方式,“镜像”一般的反映所要表述的客体的客观真相。
对真实性原则的遵守对披露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真实”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此时的真实到了彼时由于情况的变化就会变得具有误导性甚至虚假性。如预测性信息披露,在当前可以认为具有真实的基础,然而当做出预测的客观基础发生变化时,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就会发生动摇。其次,真实必须是一个可验证的概念,检验的方法是把所披露的信息与客观情况相对照,而这种对照往往具有滞后性。另外,一些信息虽然理论上具有可验证性但实际上难以验证,如尚在讨论过程当中但未最终确定的事项的披露。第三,由于披露者主观认知的局限性以及语言固有的不精确性,真实性要求不易得到完全满足。
正因如此,要实现真实性原则就需要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1),证券发行申报材料的审核制度。各国均要求对申报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采取申报制国家(如美国),监管机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并有权对此提出疑问并要求回答、解释或更正,有权以信息披露不实为由暂停申报或拒绝发行申请。在采取核准制国家(如中国),监管机构专门设立发行审查部门,确立具体的审查事项和标准,就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只有通过的申请人才能得到发行许可。
(2),证券信息公开的担保制度。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董事必须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在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的意义在于对全体有关人员施加尽其努力确保信息真实的义务。
(3),证券中介机构对披露文件真实性的尽职审查。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机构和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承销商是主要参与招股书准备的经营机构,所以有义务对招股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并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4)证券交易所对公开信息真实性的审查。证券交易所通过各自信息披露政策与程序,要求上市公司承诺真实的披露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自愿披露的信息。并要求上市公司遵守交易所的持续性披露义务,包括对新闻报道中的非正式公开信息做出反应、纠正选择性披露、去除含有广告效应的披露语言、要求公司澄清不完整和含混不清的陈述以及要求对公司先前做出的披露的信息的发展状况进行跟踪说明。
(5)法律责任制度。违反真实性原则的发行申报资料将被拒绝许可。对虚假、不实陈述的当事人处以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对于为尽职审查或出具不实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将处以停业、撤销从业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严重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2,完整性原则。
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披露,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其所有方面进行全面、充分的揭示;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股价不利的种种潜在的或现实的风险因素。因为投资者的判断是对公司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的综合反映,如果上市公司在披露时有所侧重、隐瞒、遗漏,导致投资者无法得到有关投资决策的全面信息,即便已经公开的各个信息具有真实性,也会在总体上构成整体的虚假性。[5]
完整性原则源于民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契约,契约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向他方当事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实之义务。招股说明书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型法律文件,对信息拥有优越地位的发行公司及其董事和职员有义务披露全部足以影响投资人判断的事实,对重大事实的隐瞒或遗漏会导致契约被撤销。[6]
由于没有完整披露而是披露部分具有虚假和误导的成分,严重性与直接不实披露是一样的。完整披露包括信息披露内容上达到实质性的完整,即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披露准则有无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发行人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做出决策的信息,如果披露准则没有规定,发行人可以增加这部分内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事无巨细的披露所有有关公司的信息,应该正确的理解完整性原则。应当完整充分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重大性或是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7]前者如重大股权变动、资产变动或公开要约收购等,后者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另一方面,在完整信息披露制度下,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仍为上市公司保留了一定的保留空间。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信息构成重大信息,但若立即公开可能会给公司造成非常不利又难以弥补的损失,因而允许公司不披露。证券法对此有两种措施:一是不予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不会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二是,予以保密性披露。例如加拿大B·C·Securities Act规定:如果发行人认为信息披露会对发行公司带来严重的损害,发行人可以向证券委员会申请暂时性保密,但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重大变动报告书》并注明保密,将由证券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不公开以及不公开的理由和时间长短,不过发行人必须每隔10天再次提交书面文件陈述保密的理由是否仍然存在,否则证券委员会便会因认为保密原因不再存在而公开披露该份文件。我国没有这种规定,鉴于它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每次给予的不予披露只是暂时性的(10天),而不是说一次性的同意不予披露就再不用披露。如果有变化,它的反映比较及时,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内也不存在借鉴该制度的障碍,所以建议我们也可以采取这种规定。
3,准确性原则。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必须用精确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其含义,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在对公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与解释上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
对于不同的信息,准确性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标准。把所有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划分为“硬信息”和“软信息”:前者包括公司法及证券法规中所要求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重大事项披露报告、分红配股政策、收购兼并决定等;后者主要集中在前瞻性说明,如盈利预测、设想、预计等,也包括对主观分析或推断的说明,如意见、动机、意向等。[8]对于“硬信息”,准确性要求信息披露者意图表达的信息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用某种表达方式呈现的客观信息必须与信息接受者所理解或感知的结果相一致。而对于“软信息”则有不同的要求:首先,预测性信息必须具有现实的合理假设基础,并且是审慎作出的。同时必须用具体的而非一般性的警示性语言提醒投资者未来的结果可能会与预测有较大出入,投资者不应依赖于这种信息。其次,由于客观条件变化从而导致因原先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时,披露人有义务披露并更正预测性信息。可见,准确性原则不仅要求信息在做成披露当时的准确性,还要求所有经披露进入市场且仍有效存在于市场上并直接或间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的准确性。
当市场上出现可能影响公司信息准确性的非该公司发布的消息时如果得不到及时澄清,投资者心目中的已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就会动摇,所以证券法规规定:“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在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另外,准确性原则还要求披露文件不得含有具有广告效应和模糊不清的语言。《招股书内容与格式》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不得刊登任何人、机构或企业题字,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以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之类的措辞,在行文中不宜使用“假设”、“推定”这类的措辞,这种规定旨在维护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减少误导性陈述和不实陈述的发生,并且防止推诿责任。
4,及时性原则。
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一旦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应当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变化细节。公司应当保证所有公开信息的最新状态,不应给公众过时陈旧的信息。可见,该原则赋予的是个持续性义务,即从公开发行到上市的持续经营活动期间,向投资者披露的应当始终是最新的、及时的信息。各国法律对信息产生与公开之间的时间差都有规定,要求每种时间差不能超过法定期限。该原则的意义在于市场行情据最新信息作出及时调整,投资者也可以及时作出理性的选择,并且通过缩短时间差可以减少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法律确定了具体的规范来实现该原则,体现在:对于定期公开的报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并公布;对于临时发生且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法律规定应当立即披露,并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书面报告向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当公司已经披露在外的信息由于客观因素不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时候,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修改、更正或者澄清这些信息。
5,公平披露原则。
该原则是针对选择性披露(Selective Disclosure)提出的。选择性披露是指将重大的未公开信息仅向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或其他人披露,而不是向市场上所有投资者披露;它将直接造成信息获得不平等,并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有深刻的联系。公平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向所有大大小小的投资者平等的公开重要信息,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披露的有关利润或收入等敏感的非公开资料必须通过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或发布新闻的方式向公众公布。[9]
美国SEC的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规定的公平披露原则的要素如下:
(1)选择性披露应当包括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的高级职员及经常与证券市场专业人员交流信息的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作出的披露。这些人员如果不是代表发行人而是个人行为时构成非法内幕交易或暗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选择性披露的对象主要包括:证券经纪人及其同事;投资顾问、某些投资机构经理人及其同事;投资公司和私人投资公司以及附属人员;任何发行人证券的持有人并在当时情况下可以合理的预见这些持有人将会依据这些信息进行交易。

商务部关于印发陈德铭同志在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陈德铭同志在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10月21日,商务部在上海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党组书记、部长陈德铭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在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2010年10月21日)

同志们: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全领域,将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作为今后五年的重要任务,并提出坚持发展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菜篮子”不仅连着经济增长,更是连着民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期专题研究蔬菜供应问题,并下发文件进行部署。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保供稳价形势仍不容乐观。今年以来,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时有发生,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干旱、洪涝等特大灾害,对瓜果、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造成较大影响。10月份,海南遭遇了49年来最大强度降雨天气,灾情之重历史罕见,种植业损失严重。海南是我国重要的蔬菜生产基地,这次洪涝灾害不仅影响到当前市场,可能也会影响到全国冬季蔬菜供应。据监测,10月11日至17日,全国主要大中城市蔬菜价格同比上涨50.4%。因此,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市场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扎扎实实把蔬菜市场供应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地要围绕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有序的蔬菜流通体系,进一步做好加强流通设施建设、加大产销衔接力度、提高应急保供能力、完善市场监测预警、规范市场秩序等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市场保障供应应急预案,加快完善蔬菜、肉类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立城乡之间、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应急供应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在市场调控中的作用,并善于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解决好“买难”、“卖难”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肉类蔬菜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水平,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并于日前联合下发了指导性文件。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部署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开展相关经验交流。刚才,上海、青岛、宁波、大连、杭州几个城市的市长作了很好的经验介绍和发言,听了很受启发,感到振奋和鼓舞。房爱卿同志代表商务部与试点城市签定协议,标志着这项工作正式启动。下面,我代表商务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肉菜是与百姓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食品。保障“一荤一素”的供应和质量安全,人民群众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有了更大保障,满意度也会显著提升。作为最重要的两类农产品,肉菜流通方式逐步走向现代化,必然带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和流通发展方式转变。这两项任务完成好了,商务主管部门才算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反过来,如果肉菜质量安全问题频发,流通方式落后,商务主管部门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因此,我们会同财政部,依托试点城市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促进肉菜流通的安全、高效,是一项以人为本的民心工程,一项转变流通方式的提升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追溯体系,是提高肉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基础依然薄弱,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肉菜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相关,质量安全状况更是备受关注。近年来曝光的“毒豇豆”、“瘦肉精”、“发光猪肉”等事件虽属个别情况,但涉及种植养殖、加工、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不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消费信心,而且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甚至产生了恶劣的国际影响。如果不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人民群众不满意,以人为本与社会和谐更是无从谈起。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断探索,着力推动解决。
  流通领域肉菜质量安全问题多发,一个重要原因是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我国肉菜经营集中度低,包装化、品牌化程度不高。90%-95%的蔬菜经营户是个体,散装和无包装蔬菜占87%以上;75%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手工和半机械化操作,白条肉、非包装肉占90%以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难以落实。另外,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尚未建立统一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经营者身份、肉菜来源、流向及质量等信息大部分是纸质的、零散的,标准化、规范化不足,难以实现互联互通、多方共享,让不法分子有隙可乘。
  建立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不替代任何监管部门的职责。目的是使各流通节点的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变“点监管”为“链监管”,既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又加强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实现肉菜质量安全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这样,出了问题可以很快查到责任主体,避免打击一大片。故意制售有害食品的不法分子将不敢肆意妄为,守法的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会在食品质量安全上严格把关。追溯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将大大增强商务主管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支持和服务的能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还可以为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提供帮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建设追溯体系,是发挥商务主管部门职能,加强流通行业管理的迫切需要。
  实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硬性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的来源、流向及相关信息,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重要原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在食品经营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推动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是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可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对整个流通行业发展也十分重要。追溯体系建成后,流通信息的标准化、电子化就会实现,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就会更加规范,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会显著提高,行业管理与执法监管的协作配合会更加密切,肉菜质量安全就会更有保障,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也会更好地发挥。
  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也是商务部支持和保障城市“菜篮子”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目前大中城市肉菜供应量平均70%以上来自外埠,本地菜比重持续下降,特别是北方城市本地菜比重更小,保障安全的任务更加艰巨。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责任,在稳定和提高城市自给能力的同时,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否则每个城市、每个地区都会孤掌难鸣,出了问题也难以追溯源头。建设追溯体系,就是为了顺应全国农产品大流通的趋势,消除“信息孤岛”,逐步实现产、运、批、零全程的链式管理,加强市场监测及运行调控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保障供应和质量安全上为市长们提供服务,当好帮手。
  (三)建设追溯体系,是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转变流通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现代流通迅速发展,但总体上仍较落后,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传统渠道仍承载着80%以上的生鲜农产品流通量。流通组织化、信息化程度低,设施简陋,方式粗放,98%以上的批发市场仍以现货现金、一对一的对手交易为主;流通链条长、环节多,流通成本高、损耗大、效率低,质量安全难以保障。以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食品质量安全为主攻方向,以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为突破口,促进农产品流通的现代化,是转变流通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
  最新研究表明,信息化已经成为流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流通方式创新的重要载体,发达国家流通业的技术应用程度仅次于金融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为我们转变流通发展方式指明了方向。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互联网的深入发展,“物联网”、“智慧地球”、“未来城市”等概念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强大武器。建设追溯体系,就是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流通企业业务流程再造,优化肉菜流通交易和管理方式,促进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提高肉菜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创建放心肉菜渠道品牌,扩大品牌化、包装化、标准化肉菜的市场占有率;通过技术手段采集、分析、运用农产品流通信息,稳定以销定产的协作关系,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总之,从肉菜到农产品,从试点到覆盖全国,以点带面,流通信息化、现代化的步伐就会加快,流通发展方式的转变就会大有希望。
  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在全国10个省市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上海、青岛等部分城市探索建立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取得了积极成效。有的城市还将追溯产品扩大到了蔬菜,进行了积极尝试。特别是上海市,由于肉菜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起步较早,基础较牢,效果也比较好,为我们开展试点积累了宝贵经验。这充分说明,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是有基础的,实践证明也是可行的。希望各位市长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高度重视,增强信心,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
  商务部、财政部印发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是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地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切实提高肉菜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流通现代化进程和发展方式转变。
  (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兼顾多样性与统一性。
  采用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是追溯体系建设的核心,没有信息技术支撑,追溯体系的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推进肉菜流通信息化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关系。多样性是指信息采集手段和载体可以采用多种技术模式。当前,无线射频识别(RFID)、集成电路(IC)卡、条形码以及互联网等技术和方式相对成熟。上海、青岛、南京等地采用比较成熟、成本较低的集成电路技术,成都、无锡等地则采用成本相对较高的无线射频识别技术。每个城市的市场发育程度、流通方式、管理和技术基础、运行成本接受程度都有不同,各试点城市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不同的技术模式,尽快把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起来。
  统一性是指采集信息的内容要统一,以满足互联互通要求。具体来说,要做到信息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追溯规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五统一”。肉菜是典型的全国大市场、大流通,建设追溯体系必须要着眼于实现全国流通信息的互联互通,方案设计既要考虑近期的现实需要,更要考虑未来全国联网的要求。如果各城市之间、各地区之间形成信息孤岛,将来全国联网就会难以实现;如果届时重新改造或另起炉灶,就会造成巨大浪费。我们已经起草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还将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为“五统一”提供支撑。
  (二)完善法规标准,严格市场准入。
  追溯体系是制度设计与技术应用的统一体,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支撑。立法的关键和难点是解决建立追溯体系的直接法律依据问题,在法律尚未对追溯体系信息化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坚持多层次立法。商务部将在推进和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或者修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细化《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上海、青岛等地的经验表明,结合城市流通管理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是周期短、见效快的好办法。上海市规定生猪及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青岛市规定实行“备案登记、查验换证、协议约束、品牌经营、联合监管、全程追溯”为主线的肉品流通监管新模式,为顺利推进猪肉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值得其他城市学习借鉴。
  标准化是农产品现代流通的重要基础和抓手,也是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基本前提。没有标准,追溯很难实现。我们正抓紧编制流通标准“十二五”规划,力争3-5年内全面完成主要农产品流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合理确定农产品标准框架体系,加快农产品购销要求、等级、包装、标识、储存、保鲜、追溯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这项工作得到国家标准委的大力支持,2010年底前将有一批标准出台。二是鼓励流通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申请相关质量安全认证,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完善法规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标准实施力度,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进货查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做到无法追溯来源的产品不允许上市,上市的都可以追溯。
  (三)抓住关键环节,夯实流通基础。
  追溯体系的建设与流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流通基础设施越完善、现代化程度越高,这项工作就越容易开展。近年来,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先后开展了“双百市场工程”、“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农超对接”、“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再加上各城市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城市肉菜流通体系更加完善,为试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把追溯体系建设好,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尤其要抓好两个关键环节。
  从蔬菜来看,要着力抓好批发市场电子化统一结算。目前,80%以上的蔬菜通过批发市场进入城市。管住批发市场,就管住了城市蔬菜流通的主渠道。一方面,应统一政策要求,将全部大型批发市场尤其是一级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试点,否则,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就会有顾虑,担心因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应在批发市场全部推行电子化统一结算,利用技术手段改造交易模式,从流程上强化对经营主体的管理,确保监管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满足追溯的需要。据我们了解,一些批发市场和经营户担心电子化结算后税费增加、商业秘密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从肉类来说,要进一步提高屠宰行业集中度。建好肉类追溯体系,关键在于管住屠宰环节。目前,一些城市定点屠宰企业数量多,条件参差不齐,低水平恶性竞争严重。这个问题不解决,追溯体系很难建立起来,即使建起来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希望各地结合追溯体系建设需要,按照规划压缩定点屠宰企业数量,把产能进一步向规模化、机械化、规范化的屠宰企业集中。昆明市利用调整城市布局的机会,将当地12家定点屠宰企业缩减为4家,优化了行业布局,淘汰了落后产能,提高了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值得学习借鉴。
  (四)城市试点先行,逐步全面铺开。
  总体工作部署上,我们将坚持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选择城市试点主要是考虑:一是城市是肉菜主要销区市场。按年人均消费猪肉40公斤、蔬菜120公斤计算,一个百万人口城市年均肉菜消费量分别达到4000万公斤和1.2亿公斤。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城市120多个,消费人口聚集,一旦发生问题,危害面和社会影响面都相当广。二是城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流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建设追溯体系有良好的基础。三是城市具有“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体制优势。具体工作安排上,2010年,我们选择上海、大连、青岛等10个有一定基础的城市,从肉菜“一荤一素”入手先行试点。下一步,我们将视情况把其他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纳入试点,并逐步扩大到水果、水产品、豆制品等其他农产品。今年未纳入试点的城市,要做一些准备工作或自行开展试点;没有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选择一些城市进行试点;已有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也可以适当扩大范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除了在10个城市开展试点外,目前我们还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追溯体系建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海南农产品辐射全国,追溯体系建设更为复杂,但是要参照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研究符合海南特点的追溯体系,尤其要考虑将来与全国的对接问题。

  三、关于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是一件打基础、利长远的大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不断开拓进取的全新任务。大家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精神和今天签署的协议,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为下一步向全国推广进而实现追溯体系的网络化和全覆盖打下基础,积累经验。
  (一)要作为“一把手”工程全力推进。
  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与过去相比,现在市长们不仅要让市民的“菜篮子”里面有肉有菜,还要让肉菜质量好、安全有保障。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成了,市长们管好“菜篮子”会如虎添翼。因此,希望各试点城市把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总体框架,作为“一把手”工程统筹推动。希望“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市长直接负责,建立以商务主管部门为枢纽,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形成肉菜流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齐抓共管的局面。
  尽管试点的主体是城市,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丝毫不能放松。要加大协调力度,为试点城市在资金、人才、制度设计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这项工作要尽可能地争取主动,希望各位厅局长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要进一步完善落实试点工作方案。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国家出台的任何一项政策措施,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各试点城市要在把握政策实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认真领会本次会议精神,学习借鉴上海等地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要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目标进度,细化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每一项任务落实到位。大家务必要开动脑筋、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标准体系,为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三)要大力推动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追溯体系与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相辅相成。各地要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扩大内需、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要求,抓紧制定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并抓住国家推广应用物联网等技术的大好机遇,不断完善流通基础设施,着力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大力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包装化经营程度,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兼顾,把指导推动追溯体系建设与“双百市场工程”、“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农超对接”、“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为试点城市提供支持。试点城市要把发展现代流通纳入本市重点民生工程,切实加以推动。
  (四)要加强经费保障,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近两年,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财政并不宽裕。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中央财政专门安排4亿元资金用于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是很不容易的,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表明财政部对这项工作的大力支持。但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需要大量投入,仅靠中央财政资金是不够的,希望各试点城市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确保追溯体系能够建起来、用得上、可持续。
  需要强调的是,财政资金都是纳税人的钱,我们决不能浪费挪用,更不能贪污腐败。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办法,切实用好管好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防范奢侈浪费、贪污腐败等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
  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过程,也是转变政府职能、调动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发挥主体作用、吸引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过程,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不能由政府部门大包大揽。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树立积极参与追溯体系建设、肉菜质量安全有保障的优秀企业典型,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可追溯肉菜。还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追溯体系不断完善。

  同志们,建设全国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人民期盼、任重道远。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真抓实干,大胆探索,开拓创新,把这项工作认真抓好,为改善民生和促进流通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