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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提升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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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提升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中国 日本 韩国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提升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2012年5月13日,中国北京)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的领导人于2012年5月13日在北京举行第五次领导人会议,就进一步密切三国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为地区和世界的稳定、发展与繁荣做出贡献进行深入探讨。

  欢迎自1999年启动以来,特别是2008年三国独立举行领导人会议以来,三国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满意地回顾了三国落实2008年《三国伙伴关系联合声明》、2009年《中日韩合作十周年联合声明》、2010年《2020中日韩合作展望》的情况,高兴地看到三国合作给三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福祉。

  充分认识到,在世界经济前景不明、发达经济体债务问题不断发酵、西亚北非局势持续动荡、东亚地区继续保持发展势头的背景下,三国进一步提升合作水平有利于促进三国经济稳定增长,加速东北亚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为东亚合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重申将从战略视角审视和把握三国合作,强调将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开放透明的基础上,推动三国关系朝着睦邻互信、全面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方向前进。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进一步提升三国面向未来的全方位合作伙伴关系。

  一、增进政治互信

  我们强调,将进一步增进高层交往,为三国间相互关系及三国合作稳定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政治支持。

  欢迎今年三国首次亚洲政策磋商以及以往举行的非洲、拉美和反恐事务磋商取得的积极成果,支持三国继续轮流主办这些磋商,并积极探讨在更多领域加强沟通与协调,不断增进理解与互信。

  注意到三国已在救灾、核安全和地震联合研究等领域展开广泛合作,鼓励三国在打击海盗、能源安全、网络安全、疫病防控、反恐、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诸多非传统安全领域拓展合作。

  欢迎东日本大地震以来,三国根据2011年第四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联合宣言及其附件推进灾害管理及核安全合作。日方对中、韩政府和人民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中、韩支持日方关于今年7月在遭受震灾的日本东北部地区主办“大规模自然灾害高级别国际会议”的倡议。

  我们欢迎中国和日本就海上搜救协议达成原则共识,重申加强三国搜救合作以确保海事安全的重要性。

  欢迎三国合作秘书处于2011年9月在韩国首尔正式建立,支持秘书处提供高质服务,为促进三国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二、深化经贸合作

  我们将进一步密切经贸联系,深化利益融合。赞同今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第9次中日韩经贸部长会议取得的成果,重申将加强合作,营造具有吸引力的贸易和投资环境。

  我们欢迎三国自贸区联合研究的结论和建议。认识到中日韩建立自贸区将促进三国经济增长与繁荣。我们支持三国经贸部长关于年内启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的建议。为此,三国应立即开始准备工作,包括启动国内程序和工作层磋商。

  欢迎三国签署中日韩投资协定,认为该协定对于促进、便利和保护三国间相互投资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意尽快完成各自国内程序,以使该协定及早生效。

  三国将共同努力推动地区财金合作,确保地区金融市场稳定,实现地区可持续发展。鉴此,我们对将清迈倡议多边化资金规模扩大一倍、提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规划的脱钩比例和引入危机预防功能等加强清迈倡议多边化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表示欢迎。同时欢迎进一步加强亚洲债券市场倡议及成功启动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的经济监测活动。

  我们重申致力于推动三国金融合作。我们欢迎去年关于扩大双边货币互换规模的安排,这为稳定地区金融市场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同意促进三国外汇储备部门相互投资对方国债,进一步加强包括信息共享在内的合作,从而强化三国之间经济关系。

  鼓励三国海关积极落实2011年修订的《中日韩海关合作行动计划》,继续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手续与贸易便利化、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海关执法和情报与人力资源开发等务实领域的合作。

  重申有关产品安全的措施应符合WTO/SPS和WTO/TBT协议的要求,将采取有关措施促进人类的健康、动物的健康和动植物卫生,推动三国间贸易健康发展。

  鼓励三国建立检验检疫磋商合作机制,促进贸易健康发展。

  欢迎三国在发展陆海联运及建立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方面所取得的进展,鼓励全面推进本区域陆海联运合作和加快扩展网络服务范围。

  强调信息通信领域合作对三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支持三国进一步开展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泛黄海经济技术交流会议等三国间的次区域合作,推动三国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们强调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三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维护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统一的重要性。我们认识到建设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的重要性,对中国为在华选择示范基地备选园区所做努力表示赞赏,期待加紧努力,早日发挥基地的示范作用。同时,决定继续保持深入磋商,根据各自需求,探讨建立若干不同特色的循环经济示范基地。

  赞赏今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第14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成果,欢迎落实《中日韩环境合作联合行动计划2010-2014》取得的进展。高兴地看到三国在共同打击电子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越境转移方面努力建立合作机制,希望继续就此开展联合研究,更好地发挥合作机制作用。注意到沙尘暴是地区环境挑战之一,确认三国有必要就沙尘暴加强合作。我们也认识到应对本区域跨境空气污染问题的重要性。我们鼓励三国就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环保技术交流等开展合作。我们欢迎日方提出2012年举办灾害应对措施研讨会的提议。

  一致认为绿色低碳增长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有利于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忆及2011年第四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通过的《通过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合作实现可持续增长》声明,欢迎三国在上述文件基础上为实现绿色低碳增长开展合作,包括2012年3月在日本举办的绿色技术论坛,三国青年决策者之间活跃的人员交流,以及利用清洁能源部长会议、亚太经合组织、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等现有国际框架开展的合作。

  承认包括三国在内的东亚地区在绿色低碳增长方面的巨大潜力和挑战,鉴此,我们欢迎2011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通过的《檀香山宣言》和今年4月15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东亚低碳增长伙伴关系对话会取得的成果,希望继续在此机制下开展进一步对话,深化合作。

  认识到“全球绿色增长研究所”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发展执行机构合作,在为发展中国家制订绿色增长战略提供支持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欢迎三国为实现《爱知目标》及使《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尽早生效所做的努力,确认就此加强三方合作的重要性。

  欢迎去年11月在日本举行的第四次中日韩核安全监管高官会及其成果,鼓励三国核安全监管当局根据已签署的《中日韩三国核安全合作倡议》所附的行动事项单,切实开展合作。我们认为今年12月将在日本举行的福岛核安全部长级会议取得成功对推进国际核安全合作至关重要。

  认识到三方就应对潜在的大规模地震、海啸和火山爆发开展合作的重要性。我们注意到,考虑到三国间不断增长的贸易量和旅游者数量,交流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数据的重要性,鼓励在世界气象组织框架内就开展区域气象数据交流的途径进行讨论。

  认识到三国卫生部长定期会晤机制及三方在传染性及非传染性疾病防控、食品安全、临床试验、紧急情况准备与应对、与卫生有关的千年发展目标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的重要性,重申强化卫生合作,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强调推进三国科技联合研究计划和前瞻计划对于提升三国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和工业技术竞争力的积极意义,鼓励三国加大资金、人力等投入,提高联合研究计划和前瞻计划的效果和影响。

  重申性别平等和提高女性地位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决定推进三国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合作。

  我们对近来全球能源价格大幅上涨感到忧虑,致力于加强合作维护能源市场稳定。

  欢迎首次中日韩农业部长会议今年4月14日至15日在韩国济州岛成功举行,认为会议有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农业产量及生产力。赞赏会议通过农业合作联合公报,包括每年举行三国农业部长会议的决定。

  重申三国在农业、森林可持续经营、荒漠化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的重要性,决定按有关合作文件推进合作。

  四、扩大社会人文交流

  我们注意到2008年以来三国策划、组织和实施了多项文化交流活动,有力促进了三国人民的理解、互信与友好。鼓励和支持三国文化部门举办更多活动,特别是适时启动“东亚文化之都”活动,将来启动“中日韩文化艺术节”项目磋商。鼓励三国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为进一步推进三国教育合作,我们决定为建立中日韩教育部长会议机制继续做出努力。欢迎今年三国开始实施的“亚洲校园”高等学校交流试点项目,期待该试点项目取得成功。鼓励三国通过该试点项目为建立一个共同的亚洲质量保障体系做出贡献并进一步扩大该项目的规模和范围,为本地区培养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

  强调公共外交对进一步加强三国人民相互了解与互信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三国外交部门进一步探讨在此领域合作的方式,适时探讨建立三国公共外交论坛。

  确认三国旅游交流的重要性,看好未来旅游业发展前景。一致认为应立足长远,通过审议各自程序及其他措施,共同努力推动旅游业发展。鼓励三国进一步简化签证程序,扩大友好城市交流,以实现2015年三国旅游交流总人数达到2600万人次的目标。

  注意到2005年建立中日韩人事政策网络机制以来,三国召开了人事部门首长会议,开展了青年公务员交流,有力促进了三国各自在人事行政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期待在该领域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欢迎中日为纪念邦交正常化40周年、中韩为纪念建交20周年以及韩日为庆祝联合举办足球世界杯赛10周年所开展的一系列友好交流活动。欢迎三国开展的社会各界特别是青少年的友好交流活动,鼓励三国扩大媒体、学术、工商界、体育等民间交往,弘扬和平友好精神,增进国民感情,巩固三国友好合作的社会基础。

  五、加强地区和国际问题的沟通与协调

  我们强调,中日韩三国合作与10+1、10+3、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及亚太经合组织等地区论坛在东亚不断发展的地区架构中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以共同实现东亚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我们视东盟为区域合作的重要伙伴,重申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我们愿共同努力,帮助东盟国家发展,推进东盟共同体建设。我们愿支持东盟落实《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的努力,加强与东盟在粮食、能源、科技、环保、灾害管理等领域的合作。我们将与东盟共同努力,深化在10+3框架下的财金合作。在推动东亚经济一体化方面,我们重申“东盟加自贸伙伴国工作组”应尽快成立,考虑东亚自贸区和东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倡议,加快关于建立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讨论以启动谈判。

  支持三国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金融风险、能源与粮食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恐怖主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全球性挑战,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我们重申,加快行动以在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极其重要。在新的全球挑战背景下,在对现有千年发展目标进行评估和总结经验基础上,我们将在讨论制定2015年后的全球发展议程方面进一步合作。我们支持联合国在制订2015年后的全球发展目标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我们认为,二十国集团的发展议程有助于推动相关国际努力。

  欢迎今年首尔核安全峰会的成功举行及其对进一步加强核安全的促进作用。中国和日本祝贺韩国担任峰会主席国,韩国感谢中国和日本在峰会期间所发挥的建设性作用。

  三国将密切配合,共同为今年将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亚欧首脑会议、10+3领导人会议和东亚峰会取得成功做出积极贡献。

  我们决定共同努力加强二十国集团的作用,致力于推动洛斯卡沃斯峰会取得成功。希望峰会集中讨论世界经济最紧迫的问题,例如推动经济复苏与增长,维护金融稳定,按照商定的时间表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促进发展议程。我们将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二十国集团峰会进程,推动全球经济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

  我们期待2013年在韩国举行第六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闻世震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职工和农户(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第三条 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
  (二)保险企业按保费收入的1‰计征;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利息收入的1‰计征。
  前款所列收入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四条 对农户按下外标准征收:
  (一)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每年每亩1.00元;
  (二)从事林、果、菜、苇和其他经济作物生产的,每年每亩1.50元;
  (三)从事水产养殖的,每年每亩水面4.00元;
  (四)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每年每船10元;
  (五)从事畜禽养殖的专业户,每年每户2O元。
  对农户按前款五项中的一项征收,不得重复征收。
  第五条 对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二)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一元。
  第六条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00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
  第七条 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攉,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农村中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和特困户,免征维护费。
  城镇职工中离退休人员、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维护费。
  第八条 凡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维护费的,每年7月征收其上半年的维护费,次年1月征收其下半年的维护费;农户、城镇职工和不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12月征收其当年的维护费。
  第九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护费的征收工作。
  征收部门可以提取实收额5%的手续费。
  第十条 征收维护费由征收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征收维护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维护费纳入同级财政第二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运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按本地区征收总额的40%上缴省财政部门,在收取后的下一个月汇入省财政专户。各县余下的60%上缴市财政部门的比例,由各市规定。
  大连市收取的维护费在财政计划单列期间暂不向省财政部门上缴。
  第十三条 维护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下达。
  上缴省财政部门的维护费用于省管大江大河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市、县财政部门所留维护费除用于大江大河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配套资金外,用于中小河流河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交纳维护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交纳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维护费,或者未按第十二条规定向省财政部门上缴维护费的,由省财政部门在其下年度水利投资中扣除。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纳费人阻碍征收工作,抗拒交纳维护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纳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行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王斌周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

一、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

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即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产品名称表明的质量状况。该产品的出卖系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甲误解并购买的欺诈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甲依法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谁应对该产品负责?

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甲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

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这里应注意的是,消费者甲及其他人并未因该产品所存在的瑕疵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这里财产损害不应包括往返车费),所以适用由销售者(商场)先行赔付的原则。如因该产品缺陷致使甲或其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则应适用连带赔付的原则,即消费者可在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厂家)中选择其一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三、居民甲有什么权利?

作为消费者,甲的权利可分两方面的内容:
1、甲对产品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即甲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知悉其欲购买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用途、性能等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依此自主作出选择购买的权利。由于经营者提供虚假产品信息,并且未对产品性能作出明确说明,使甲基于误解而购买,故经营者侵犯了甲享有的上述权利。

2、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要求商场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厂家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存在欺诈行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致使消费者甲因欺诈发生误解陷入认识上的错误,依据上述规定,消费者甲不仅有权退货,而且有权依上述规定要求商场给予赔偿损失。

甲向商场提出退货被商场拒绝,商场的做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销售者义务,甲可请求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请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场改正、处以罚款,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未和商场达成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