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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公园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06:4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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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公园管理办法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公园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丹东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健身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场所,包括综合类公园和专类公园。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市相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园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公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五条 经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他用。因城市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和环境相适应。

第七条 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等都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其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公园建设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公园内的植物、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物污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采石、取土、修坟立碑、开荒种地、搭棚建厦。

第十一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设施和花草树木,遵守公园管理规定。进入本市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1.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3.践踏草坪,采折树枝花草,打摘果实和种子。

4.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在树木和设施上刻画、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

5.打逗、惊扰展出动物,向动物笼舍内投掷食品或物品。

6.捕捞水生动、植物或捕捉野生动物。

7.擅自修建练武场地或在公园内宿营、垂钓。

8.溜宠物狗、放牧禽畜。

9.燃放烟花爆竹、营火烧烤、焚烧树叶垃圾及冥纸等。

10.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滑冰、轮滑、踢球等。

11.占用公园设施非法牟利或未经批准摆摊设点经营。

12.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游览区行驶。

13.行乞算命,酗酒闹事,妨碍公共秩序。

14.其它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展览等公众活动,应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内容要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不得有损绿化环境质量,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各类游乐项目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并定期维修保养,按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 凡在公园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均应持相关批准手续,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后,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扩边展沿, 陈列、宣传商品不能影响景观和扰民, 销售餐饮食品要符合质量卫生标准;不准在公园内生火做饭、饲养家禽。

第十五条 公园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园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公园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对实施破坏公园设施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县(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6]9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利用外资,确保完成全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外贸出口
(一)奖励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等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2、市直目标责任单位;
3、进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二)奖励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当年外贸出口实绩(按海关数,下同)为考核数进行奖励。
(三)奖励办法
1、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目标任务,按所完成的出口任务分类奖励。第一类: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奖10000元;第二类: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奖7000元;第三类: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奖4000元。
2、对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达到前一年实绩的县(市、区)奖励5000元。其中,县(市、区)出口额绝对数第一名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5%的,给予特别贡献奖,奖励10000元。
3、市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目标任务,奖目标责任单位10000元。
4、对出口额在前3名且比上年实绩同比增长的企业法人代表,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00元,其中对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特别贡献奖,奖励8000元。
5、对超额完成出口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每超额出口100万美元,增加奖金2000元。
6、除直接奖励企业外,各地实得奖金按60%奖给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商务局(外经局)局长,40%奖给重点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二、利用外资
(一)考核内容、对象
1、考核内容:外商投资责任目标。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它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指合同、章程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以内的境外借款;外商其它投资含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和在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中外商提供的进口技术、设备价款等。
2、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目标责任单位、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二)考核办法
1、各责任单位每月要向市商务局报送本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2、市商务局对各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并按季度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进展情况。
3、年终由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奖励办法
1、责任目标基本奖励:对完成年度外商投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责任目标单位、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奖励。
县(市、区)奖励按3类设置:第一类奖8000元,第二类奖6000元,第三类奖4000元;市直责任目标单位奖励按2类设置:第一类奖8000元,第二类奖4000元;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奖励按2类设置,第一类奖12000元,第二类奖6000元;
2、超过责任目标奖励:对超额完成年度外商投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每超责任目标100万美元,增加奖金5000元,最高奖金不超过基本奖金的2倍。
3、奖金分配:奖励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商务局(外经局)、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市直目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重大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
三、奖励资金来源
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奖及超目标奖资金均由市财政列支,在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结帐兑现。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6日印发的《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黄政办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关于最低工资工作
  各地区要继续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及时调整。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上半年已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也要认真分析物价上涨对本地区低收入职工生活的影响,在明年对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