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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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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安排,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认真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发展“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良好开局势头,全面做好2012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职能分工,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52号)的部署要求,积极参加节前集中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突出煤矿这一重中之重,配合推进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加强监督,严防突击生产;配合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等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节日期间停产和节后复产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制订并落实节日期间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安全保障技术措施。
  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责任、资金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加强监控。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引导,动员、鼓励全体干部职工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加强应急防范,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针对冬季天气寒冷干燥、雨雪冰冻灾害多发的气候特点,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巡查监控,落实防火防尘、防寒风大潮、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露等各项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间预报预警、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通报制度,及时将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通知矿山企业。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落实应对措施。
  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落实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要加强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逃生能力。
  四、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遇有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事故、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准确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价外向买方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务院或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都
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或其他部门的规定与国家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国家税收法规为准。
自来水公司在为用户安装供水设施时,按扩建量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是以向用户供水为前提收取的。自来水公司对供水设施增容费实行自收、自管、自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供水设施增容费符合税收法规的收入定义。
另外,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设施,是其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供水设施的改扩建支出,均可按税收法规规定逐年摊入成本。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1996年9月25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关于加强乡镇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关于加强乡镇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


省政府同意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关于加强乡镇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我省乡镇小煤矿发展较快,已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是我省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和我省能源紧缺状况,促进我省地方工业的发展和搞活农村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普遍存在技术落后、管理混乱、隐患较多、抗灾能力低、安全状况不好等问题。今年以来,乡镇小
煤矿事故频繁,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很大损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乡镇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以促进我省乡镇小煤矿的健康发展。

附:关于加强乡镇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我省乡镇小煤矿发展很快,现有小井一百二十八处,产量逐年递增,一九八三年产量达到一百三十五万吨水平,是我省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乡镇工业的发展、搞活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乡镇小煤矿技术落后、设备简陋、管理水平低、企业素质差、抗
灾能力不强、伤亡事故较多,必须认真加以整顿。为了贯彻“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提高乡镇小煤矿的管理水平,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现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关于管理体制和审批手续
第一条:对乡镇小煤矿实行省、市、县分级归口管理。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下设江苏省地方煤矿服务公司,编制在总公司现有人员中自行调剂解决。徐州、无锡、常州市煤炭工业公司增设专管乡镇小煤矿的机构,负责小煤矿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职工培
训等重大问题。凡年产原煤五万吨以上的县(区),都要设立专管机构,实行产、供、销统一管理。
第二条:严格审批手续。一切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凡开办小煤矿必须提出申请(附简要设计、图纸等资料),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审批。对具备开采条件的,发给开采证,凭开采证领取营业证,双证齐全方可开采,并受法律保护。没有开采证和营业证,一律
不准开采,银行不予开户。
在国营煤矿周围开办小煤矿,要在合理开发资源、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由国营煤矿和小煤矿签订协议,经国营煤矿上级单位同意后,由市主管部门报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审批。
对于未经审批已经开采的乡镇小煤矿,一律要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
第三条:严禁越界开采。严禁在铁路、公路、水库、堤坝、重要建筑物和受保护的文物古迹下乱采。坚决制止乱采滥挖的现象。

二、关于执行安全规程和搞好安全生产
第四条:乡镇小煤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
第五条:乡镇集体和群众办矿,都要具有办矿的基本条件。要有一定的资源和物力,有懂煤矿知识的领导人和基本队伍,有简单的安全检测仪表,有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和明刀闸),并努力消灭干打眼。凡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改变,经市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注销开采证和营业证,撤销银行帐户,予以关闭。
第六条:每一矿(井)、每班必须配备通风、瓦斯检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放炮员。
第七条:乡镇小煤矿要重视做好防洪抢险工作,指派专人负责。雨季前,每个矿(井)都要检查和填堵老窑、地面裂缝,修筑堤坝和疏通沟渠,防止雨水灌入井下,确保安度雨季。
第八条: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经委要加强对乡镇小煤矿的安全管理,乡镇小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由有关市县劳动局负责。以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事故要认真调查研究、吸取教训、严肃处理。

三、关于经济政策和物资供应
第九条:乡镇小煤矿的办矿资金以自筹为主,可以集资经营,也可以联合经营。
第十条:为了做好乡镇小煤矿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安全监督和技术培训等工作,省煤炭总公司每年按实际产量吨煤零点一元标准收取管理费,由县煤炭公司统一上缴,其中百分之五十返回有关市煤炭公司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乡镇小煤矿必须在生产成本中,按照吨煤不低于四元的标准,提留维简费,专户储存,由县煤炭公司统一掌握使用。此外,还应在纯利润中提出部分资金用于安全补欠和技术改造,提高抗灾能力,坚决制止分光、吃净的做法。
第十二条:乡镇小煤矿所产煤炭,凡纳入国家或地方分配的,应按质论价,凡未纳入计划的,可以自销,售价自定。
第十三条:乡镇小煤矿所需火工品,由徐州矿务局、常州市煤炭工业公司化工厂供应,其它矿用材料设备,凡纳入计划的,应对口供应。一般情况可自行采购,市场采购不到的,有关物资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应尽力协助解决。

四、关于加强管理和提高企业素质
第十四条:乡镇小煤矿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搞好文明生产,积极创造条件,改善生产条件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五条:乡镇小煤矿要有计划地对干部、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主要干部、安全检查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不准上岗。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负责培训县、乡、矿级,市煤炭公司负责培训区(队)级干部,特殊工种人员和安监人员,县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工人。同时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培训的学习和考核制度,逐步提高企业素质。
第十六条:乡镇小煤矿可在社会上招聘技术人员,鼓励已退休离休的职工到小煤矿服务,从事技术指导工作。
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乡镇小煤矿,是解决我省能源紧缺、增加群众收入的利国富民之道,各级政府和国营煤炭企业要积极支持乡镇小煤矿的生产建设,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乡镇小煤矿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的各项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总结经验教
训,努力开创煤炭生产建设的新局面。



198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