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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2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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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政发〔201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张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担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具有相关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分析和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工作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整改工作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暂时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六)组织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受伤人员救治和事故善后事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必须建立行政正职任主任、副职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按照上级要求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一年不少于4次),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二)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和必要设施,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组织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三)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相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行政许可;
  (五)承担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考核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应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和职业健康防护技术措施。
  (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监察,对行政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按照事故批复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市、县(区)和省属工业、通讯、发供电企业日常安全监管;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大型群众性活动及公共安全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上交通运输、汽车修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公路、民航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点路段、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气、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程参建方责任履行情况;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业秩序整顿、资源整合工作;负责乱采滥挖、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废弃矿井、已关闭矿井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 负责探矿单位、地质灾害频发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地质灾害防控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矿井、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措施的监督检查。
  (八)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处置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影响和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污染实施监测监控,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涉及的安全产品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农牧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农机安全、农(兽)药经营标识、种子繁育(饲料)加工经营企业、草原防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农药中毒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一)水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堤防、水闸、渠道、河道岸线、防汛抗旱、水电站大坝、水务建设工程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企业、景区景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三)卫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害人员医疗抢救、技术和设备支援;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场所中毒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四)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单位、校园(包括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幼儿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校车、教学用危险化学品、学生在校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加强教师、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争议处理;负责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参与、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十六)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系统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指导、监督城乡绿化工程安全管理;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七)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监测,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机制。
  (十八)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安全生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监督检查各类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九)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监督国有出资和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业绩考核,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科技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的科研项目投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提高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含量和科技水平。
  (二十一)民政部门:负责参与较重特大事故善后处理、安抚、社会救济工作。
  (二十二)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住宿、洗浴、美容美发、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拍卖、典当、租赁、直销、汽车流通、旧货市场、再生资源回收、成品油市场、民爆物品经营销售市场、商业特许经营、定点屠宰和肉类冷藏加工、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大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十三)文化(文物)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新华书店、文化出版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及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安全管理;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十四)广电、体育、粮食、民族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大型群体活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季节特点,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审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必要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按规定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五)配合、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考核分为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县(区)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以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等。
  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县(区)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统一部署,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由考核组织部门按各自工作职权决定,并接受同级安委会办公室监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以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区和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准,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行政许可;
  (三)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整改率;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七)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区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年终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收费方面的各项政策规定,严禁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搭车收费、强行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关闭、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不得违法行使职权。因行政行为违法,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因机构撤销、合并的,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或机构行使。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4日张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张掖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及他人在先商标均构成近似时,一般应考虑原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该关联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该关联商标系已注册商标还是待注册商标等因素。
  一、在原注册商标上申请注册关联商标的审查原则 所谓在原注册商标上申请注册关联商标,是指申请人在其已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基础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该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在先已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统称为在先商标,在后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的关联商标与其关联性主要表现在,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申请人或权利人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关系。 在原注册商标上申请注册的关联商标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绝对禁止注册条款,如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应依法撤销其注册。当然,申请人在原注册商标上申请注册关联商标,如果没有其他违反《商标法》上述规定的绝对禁止注册条款,一般应核准或维持其注册。这是因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仅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应驳回注册申请,并不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同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但是,在原注册商标上申请注册的关联商标虽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注册条款,但如其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或者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可能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时,其与原注册商标的关联性则可能影响到对该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或是否应维持注册的审查判断。一般说来,如果该关联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则应综合考虑该关联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及他人在先商标的相似性、各商标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及使用与知名度状况、原注册商标的效力状况、该关联商标是已注册商标还是申请注册的商标等因素,既不宜以该关联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的关联性就不顾其与他人在先商标的相似而一律核准其注册,也不宜仅以该关联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就不顾其与原注册商标的关联性而一律驳回其注册申请或撤销其注册。 二、关联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及他人在先商标均构成近似时应充分考虑关联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 关联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及他人在先商标均构成近似时,一般应考虑原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该关联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该关联商标系已注册商标还是待注册商标等因素。一般说来,在原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原本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该关联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与原注册商标及他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则该关联商标的使用尤其是他人在先商标的使用对该关联商标是否应被核准注册或者是否应维持注册将产生较大影响。 在“好迪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都迪康公司)拥有的“迪康”商标于1997年5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料等商品。广州市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好迪公司)的“好迪”商标于200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成都迪康公司于2001年5月28日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好迪康”,指定使用于第3类浴液等商品。广州好迪公司就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广州好迪公司不服该裁定并申请复审,且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主要从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相似等方面判断,尤其要注意判断两商标分别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时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具有特定联系。本案被异议商标由文字“好迪康”组成,引证商标由文字“好迪”和一椭圆形图形组合而成。对相关公众而言,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通常是可以呼叫的文字部分,故文字“好迪康”为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好迪”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其在相关公众认知商标时起主要作用。“好迪”与“好迪康”仅在字体上存在差别,故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由于“好迪”与“好迪康”均为臆造词,并非固定搭配,被异议商标仅在“好迪”二字后增加“康”字,并未产生区别于“好迪”的新的含义,并鉴于引证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极易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标识与引证商标的标识相近似。
  在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本案属于异议复审案件且缺少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证据、成都迪康公司在先注册的“迪康”商标与广州好迪公司注册的“好迪”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迪康”商标与“好迪”商标的注册时间等因素。特别是考虑到虽然被异议商标“好迪康”与成都迪康公司在先注册的“迪康”商标虽然属于近似商标,但广州好迪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注册的“好迪”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尚未大量使用且处于申请注册状态,如果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必然会引发消费者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混淆,故最终认定被异议商标不宜核准注册。 三、在原注册商标基础上申请注册的关联商标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调整导致其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时可不撤销其注册 在原注册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注册的关联商标被核准注册时,其标识虽与他人在先商标相似,但因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该在先商标一般不影响该关联商标的核准注册。但是,在该关联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基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等客观原因,造成关联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此时该关联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虽然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仍不宜简单地据此撤销该关联商标的政策。 在“洁柔”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中,第734525号“洁柔及图”商标(见下图)系屈炯森于199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巾,该商标于2005年3月13日因到期未续展已由商标局注销。争议商标系屈炯森于2002年3月13日申请并于2004年2月7日获准注册的第3112825号“洁柔”商标(见下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引证商标二的核准注册日为1998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中顺洁柔公司。引证商标三的核准注册日为1999年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中顺洁柔公司。2008年8月25日,中顺洁柔公司提出对争议商标的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在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屈炯森拥有的第734525号商标申请注册日为1993年9月27日,有效期至2005年3月13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卫生巾,屈炯森在该商标有效期间,保留了原商标的主要部分即“洁柔”文字部分,加以改动之后,在同类商品上重新申请了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包括卫生巾,屈炯森主观上没有放弃“洁柔”商标的意图,可以视为是对第734525号商标权利的延续。虽然2002年8月修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时将第5类“卫生巾”商品与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划分为类似商品,但根据第734525号商标及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适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卫生巾商品与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一直实际使用在卫生巾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对争议商标具有了一定的认知度,本着公平原则,从尊重历史角度,保留争议商标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二审法院遂改判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选自http://www.cylunwenw.com在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争议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历史状况及持续使用情况,特别是考虑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在当时适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后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调整才导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为保护争议商标权利人及社会公众对已生效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并考虑到争议商标及原注册商标的持续使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区分,最终认定不宜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四、在原注册商标基础上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更近似于引证商标时可以撤销其注册 注册商标之间通常是相互独立的,关联性只是其独立性的例外而已。在原注册商标上申请注册关联商标,虽然该关联商标与原注册商标构成相似商标,但如果该关联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同样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在近似程度上该关联商标相对而言更近似于他人在先商标而不是原注册商标,则可以该关联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撤销其注册,而不能仅仅因为商标注册人拥有在先注册商标,就维持与之有联系的在后商标的注册。 在“彩虹RAINBOW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中, 永记造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记造漆公司)拥有的第131415号商标(见下图)于1979年10月3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商品上,但该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而于2006年12月12日被依法注销。引证商标系南通雄鹰涂料有限公司(简称南通雄鹰公司)拥有的第170496号“彩虹牌CAIHONGPAI及图”商标(见下图),其申请日为1982年6月16日,并于1983年3月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类“聚醋酸乙烯乳胶漆涂料”商品,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13年2月28日。争议商标系永记造漆公司2001年1月19日申请注册的第1740936号“彩虹RAINBOW及图”商标(见下图),并于200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等商品,专用权期限至2012年4月6日。2006年3月28日,南通雄鹰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撤销理由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法院认为,商标近似,是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或者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均为图文组合商标,虽然二者在图形部分存在差异,但由于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即中文文字中均含有或仅含有“彩虹”二字,故二者在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的文字字形、读音和含义均十分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于聚醋酸乙烯乳胶漆涂料商品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于油漆、防火涂料等商品上,二者核定使用的均为涂料或油漆类商品,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应判定为类似商品。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核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永记造漆公司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其原注册商标的沿袭和继承,但不同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一般不存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承继和延续问题。本案无论是对已经失效的第131415号商标还是争议商标,永记造漆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二者进行了实际使用并因此而使之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又未举证证明通过其长期、大量的使用行为使争议商标建立起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相关公众群体,亦未提交已经存在相关公众可以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给予清晰的市场区分的证据,且第131415号商标标识与争议商标并不完全相同,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是对已经失效的第131415号商标所承载的任何商业信誉的沿袭和权利的继承。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遂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该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及原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知名度状况等因素,特别是考虑到争议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并不相同,相对于而言争议商标更近似于引证商标,且商标权人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原注册商标或争议商标的使用及市场知名度状况,最终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
  法院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主要从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相似等方面判断,尤其要注意判断两商标分别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时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具有特定联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在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通知



建科[2003]23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我部对2001年制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新的部署,调整和制定工作计划,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附件:《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ОО三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发展现状和趋势 2
(一)国外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和趋势 2
1、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 2
2、建设行业信息化 3
3、建设企业信息化 3
(二)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和趋势 4
1、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得到了加强 4
2、全国建设事业的信息网初具规模 4
3、行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成效 5
4、初步形成一支信息化工作骨干队伍 6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7
1、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 8
2、推动我国建设事业行业信息化建设 8
3、推动企业信息化,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9
四、重点任务 10
(一)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10
(二)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11
(三)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13
五、保障措施 14


为适应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对2001年制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2003年《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
一、前言
信息技术正在引发全球性的产业革命。以微电子、计算机、软件、通信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技术进步过程中发展最快、渗透性最强、应用最广的关键技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信息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是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传统产业不断升级和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新动力。信息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成为全球最具活力、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国家信息化建设,在国民经济“十五”计划中第一次把国民经济信息化纳入专项计划中,这将对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指出:“十五”期间我国信息化发展必须努力完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现代信息基础建设和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三大任务。
国内外信息化的发展,为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建设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建设事业要为国家的强盛、经济的繁荣、民族的崛起做出贡献,就必须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建设事业的信息化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在建设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 ,在全国建设事业各行业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和科学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提高工作效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加速建设事业现代化进程,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展现状和趋势
(一)国外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和趋势
1、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
发达国家信息化起步较早,信息技术在建设事业中已有相当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工程咨询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等行业,通过建立高效的政府管理信息系统来提高管理水平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改进行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
美国于1993年提出“创造成本更少、运转更好的政府”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政府”。1994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NII小组)提出“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报告确认,经信息技术改造后的政府工作,运行更顺畅并能够节约成本。
日本政府为构建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于2000年3月正式启动了“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因特网等网络系统办理各种申请、申报、审批等手续,实施网上办公计划。通过政府内部的顺畅沟通、资源共享,达成政策制定的迅速、有效。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从纸张信息处理转为通讯网络、资料电子化信息处理。其正在开发建设的“公共工程综合信息系统”是目前发达国家中规模最大的建筑市场和建筑产品管理信息系统。
2、建设行业信息化
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在发达国家早已实施。如住宅与房地产业领域,早在1975年,法国政府就提议成立了全国住房信息中心。目前已建立了由分布在全国各省的住房信息中心构成的信息网络(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这些中心和网络的目的是向个人免费提供购房信息和咨询,以促进个人购房的发展和个人购房计划的实现,并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同时,各级住房信息中心把在咨询过程中搜集到的信息提供给政府及与住房相关的部门,使他们更好地了解个人购房的需求和住宅市场的运行情况,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服务。美国等国家也建有类似的住房咨询信息网络。
在城市规划领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已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作为城市现代化的标志与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此外,许多发达国家还在市政建设、交通设施、公共服务、动态监测等方面广泛应用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
此外,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公用行业的调度系统、IC卡技术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建设事业也已有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建设企业信息化
在发达国家,信息技术在建设企业中的应用已经十分普遍,ERP、CRM、CIMS等技术在企业的管理、生产与营销中应用良好,特别是基于因特网的协同工作系统对于各方工作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对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和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设事业信息化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在建设事业应用领域大大拓展和深化。近几年来,又出现了以“数字城市”为目标,全面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得到了加强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建设部成立了以部长为组长的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领导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也给予充分重视,并相应成立了信息化工作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化工作。
2、全国建设事业的信息网初具规模
“建设部互联网站”、“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已全面开通。网上开设了政策法规、企业信息、行业动态、招投标信息、市场分析等二十几个栏目,每天点击率已达七、八万人次,为沟通全国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息,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3、行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成效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行业信息技术的应用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应用成果在行业中得到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地理空间信息技术、CIMS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IC卡技术、自动监测控制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已逐步在建设事业各行业广泛应用。
勘察设计行业是我国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效益也比较高的行业。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推广采用CAD、三维动画、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开发建设设计与管理集成化、智能化应用系统,目前甲乙级设计单位计算机出图率已达到100%,彻底把工程设计人员从传统的绘图中解放出来,大大缩短了设计周期,使方案的比选、优化更为直观,提高了设计质量,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在建筑业,已开始应用计算机辅助施工系统(CAC)、计算机辅助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等。一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覆盖管理业务职能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促进建筑业科学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目前,全国建立的300多个有形建筑市场,将收集、发布工程信息、企事业单位的资源信息、建筑材料价格及工程建设法规政策信息和业务流程计算机管理融为一体,有的还实现了区域性联网。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已与全国100多个城市招投标办联网。
在城市规划行业,以卫星定位、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核心的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许多城市已经建立起包括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和各种专题图在内的城市空间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已经或正在建立各自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网管理信息系统等。
在房地产行业,不少地区建立了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产籍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项目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并逐步探索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这些系统的应用,对改变房地产行业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信息技术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的应用,有力地促进了城市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全国所有大城市、大多数中等城市都建立了计算机辅助供水监测调度系统。计算机辅助燃气、供热监测调度系统也在一些城市得到应用。一些城市建立起以IC卡为主要载体的公共交通智能卡收费系统。许多城市的公用事业呼叫中心和服务热线的开通,在及时满足用户服务需求和处理紧急事件方面作用显著,提高了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初步形成一支信息化工作骨干队伍
近年来,部、省、市三级建设信息中心积极开展信息化工作的各类技术培训,初步形成门类比较齐全的建设信息化工作专业骨干队伍。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长期合作,逐步形成了一批贴近建设行业需要的、专业性强的信息技术支撑力量,成为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的一支宝贵力量。
几年来,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工作发展较快,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部分地方和企业对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行业信息化意识不强,重视不够。信息资源作为政治、经济、科技、军事发展的战略资源的重要性还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信息和信息服务的价值还没有得到社会普遍承认,信息市场化水平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2)资金投入不足成为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由于资金缺乏,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建设管理部门设备条件较差,信息收集、处理、加工能力较低,甚至有些地方连基本的设备也没有,还处在手工操作阶段。
(3)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不足也是制约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总体上讲,建设事业从事信息化工作的技术人才不仅数量严重不足,结构也不甚合理,素质更亟待提高。高层次的智力资源严重短缺,尤其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建设事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信息技术培训制度还没有建立,许多在岗人员对信息技术的掌握能力较低。
(4)建设事业各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订工作滞后于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信息化具有系统性强、集成度高和技术更新周期短的特点,在信息化过程中,对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有着严格要求,否则,将无法实现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的大规模集成。但由于过去对规范化、标准化重视不够,工作滞后,导致低水平重复、浪费资源、通用性差等问题,影响资源共享和整个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的总体部署,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和建设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建设事业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立足于建设事业实际,着眼未来发展,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督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部门的综合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为社会和企业的服务水平;推动企业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促进管理创新、产业升级,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
1、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
建设完成与国务院办公厅相连接的电子政务内网、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建设事业6个重点业务监管系统的建设、建设部公众服务网站、建设事业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及信息交换平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为公众的服务水平。
2、推动我国建设事业行业信息化建设
行业信息化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建设领域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快建设领域信息化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通过组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国家863项目和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攻克一批建设行业信息化关键共性技术,提高我国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水平,增强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应对加入WTO后国际信息产业冲击的能力。通过组织试点示范工程,建立以“数字城市”为目标的适合我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体系。针对建设行业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开展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大力推进建设事业应用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指导和带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积极开展建设行业网络系统的建设。
具体行业目标是:
(1)城市规划行业,东部发达地区80%以上的市、20%以上的县、中西部地区的大中城市能够开始利用城市规划信息系统进行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部、省、市三级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
(2)城市建设行业,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构建智能化城市交通体系、国家城市水务监管体系、全国建制市城市园林绿化监管体系、全国环境卫生监测体系、国家级城镇集中供热监管体系、城镇燃气监管体系、市政建设监管体系等,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城市建设服务与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住宅与房地产行业,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实现房地产业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升房地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的现代化,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4)建筑业,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建筑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数据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通过组织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中的“建筑业信息化战略与标准研究”、“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的滚动研究,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筑行业。
3、推动企业信息化,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实现建设系统骨干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部、省(区)、市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无缝衔接。引导企业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改进传统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加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实力,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竞争新形势。
四、重点任务
(一)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1、建设部电子政务内网的建设。政务内网主要支持副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业务和其他涉密业务。政务内网的建设将根据中办和国办的规划和要求进行。
2、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包括开展“建设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以及全国建设事业重点业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关于建设事业重点业务监管信息系统,根据国务院要求,重点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住宅与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等六个重点业务监管系统的建设,实现对全国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重点城市的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的动态监管。
3、公众网的建设。整合现有网站资源,集中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有形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造价管理、房地产、城市建设等方面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互联网站以及“中国建设信息网”两个建设部综合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互联网站和“中国建设信息网”不仅为建设部发布信息提供了一个平台,也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4、建设和完善统一的建设部政务信息公共平台和全国建设事业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部政务信息公共平台是实现建设部政务信息系统中办公自动化、各业务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共享、信息交换的基础;也是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的支持基础平台。数据库的建设包括建设事业各行业的政策法规、统计数据、企事业单位介绍、新技术新材料信息、项目信息以及空间地理信息等。同时建立正常、有序的信息收集、开发、分析、传递、发布渠道。在满足政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信息的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
(二)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根据建设事业各行业的特点,通过组织制定行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制订行业信息化技术政策、标准体系,开展行业信息化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工作,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等方式,积极推动和引导整个建设行业的信息化工作,提高建设行业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和科学技术的协调发展。
1、制定全行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加强对整个行业的总体规划,集中实施对关键技术的攻关。通过对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开展对建设事业信息化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工作,建立起适合我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系统。
2、组织制订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政策与管理办法等。
3、建立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标准体系,编制建设领域各类数据标准与应用系统标准,规范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
4、开展建设事业各领域业务应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包括:
(1)建立部、省、市三级城市规划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共享平台的建立。
(2)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全国城市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体系(包括建立智能化城市交通体系、国家城市水务监管体系、全国建制市城市园林绿化监管体系、全国环境卫生监测体系、国家级城镇集中供热监管体系、城镇燃气监管体系、市政建设监管体系等)。
(3)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维修基金监管等业务管理内容。加快建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交换、数据汇总、预警分析等功能完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建立全国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促进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化管理工作。
(4)完善现有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施工许可证管理体系,开发勘察设计监管、合同备案管理、施工过程监管及竣工验收备案监管等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建筑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数据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
5、组织建设行业信息化试点示范。示范工程可以起到带动城市、带动行业、辐射地区的引导作用;科技攻关的各项研究成果需要在示范应用工程中得到检验、修正、完善,加速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城市数字化工程的产业化。为此,抓好示范工程的建设,通过信息化试点示范和应用软件的产业化,提出城市数字化建设与管理模式、应用经验、相关标准与规范,以及有利于市场动作的推进机制,检验并发布优秀成熟的技术与管理成果,确保全国城市数字化工程的健康、快速、有效的发展。
6、开展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工作,制定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标准体系以及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为应对我国加入WTO后建设企业面对的竞争和挑战,要加快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设企业、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鼓励和引导建设企业信息化,引导并规范建设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
1、组织制定推进企业信息化的规划、政策、信息技术应用标准等。要加快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信息技术应用标准、规范,将建设行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和规范的实施纳入企业资质和行业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2、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信息化指标体系,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3、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企业信息化技术。重点是做好CAD、地理空间信息技术(GIS、GPS、RS)以及建筑智能化、建设事业IC卡、供水、供热、供气、公交、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管理、建筑企业施工信息化、房地产市场交易、产权产籍管理、物业管理等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软件开发产业化、商品化,并逐步开拓国际市场。
4、积极推动企业实现多技术集成与产业化。引导企业逐步从当前单项信息化技术应用阶段逐步向多技术集成应用阶段发展,积极采用综合业务集成技术。将建设事业单项应用趋于成熟的管理信息系统技术(MIS)、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CAD)、关系数据库技术(RDBS)、自动控制技术(AC)等进行面向应用主体的有机集成,使多项信息化技术在集成中提高企业管理一体化、可视化和网络化水平。勘察、规划、设计企业要在现有CAD等技术应用基础上,建成以网络集成为支撑的工程协同设计项目管理系统,实现设计与管理集成;施工企业要在商务、合同、风险、财务、造价、投标、设备与物资采购及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全流程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企业的经营与技术管理集成;房地产企业要在项目开发、交易、物业管理和服务业务方面形成一体化管理系统,实现开发与服务集成。
5、组织各类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组织产业化基地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为保证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实施,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领导管理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结合自身特点,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开发和管理人员。各企事业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和行业特点,明确机构或人员。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相应地制订和调整本地区建设信息化计划和规划,以及相关政策。
3、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要保证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和运行管理费用。信息化建设涉及到技术、设备、人才、环境,没有一定的资金支持是无法开展工作的。因此,各单位要将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同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各方面投资建设信息化事业。
4、加强标准化工作。标准、规范是保证信息化实施与发展的重要保证。部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编制信息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制订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信息化工程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国家制订的有关标准、规范。
5、加强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制度建设。针对建设事业应用软件管理比较混乱、软件产品质量不稳定和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对涉及到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性环节的应用软件建立软件评估、准入制度。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支持使用正版软件,打击盗版软件。扶持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有保证、服务好的企业参与行业软件开发,推动软件产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6、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做好行业信息化基础工作。如组织开展信息化标准制定,组织开展信息化知识普及和业务的培训活动,做好行业企业信息化经验和技术交流、专题培训等服务工作,推动信息技术在行业的普及,提高行业基础信息的数字化水平,为行业全面实现信息化打好基础。
7、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建设事业创新体系。对行业共性、基础性的关键技术,统一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攻关,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攻关、863科技发展计划等方面的支持。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试点、示范,以及建立软件产业化基地等方式,正确引导和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8、积极开展国际间的经济、信息技术合作。积极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
9、加强信息化工作队伍建设。抓好建设事业信息工作人员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建设事业专业知识,乐于奉献的信息化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