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遵义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
( 试 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遵发〔2007〕5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是专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约请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年度内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发生2次,所在企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对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营运、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对国家、省、市公告、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整改完成的。
(四)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
(五)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进度指标的。
(六)一个月时间内连续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七)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八)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或措施不力的。
第四条 对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约谈,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安委办提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的约谈,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监局或市经贸委提出。
第五条 约谈对象为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时,由市监察局、市安委办和市安监局组成约谈小组,邀请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检察院、市级人大代表和市级政协委员参加。约谈对象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时,由市安委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和市经贸委组成约谈小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市级人大代表和市级政协委员参加。
第六条 约谈前,由市安委办或市安监局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被约谈人须按时参加约谈。
第七条 约谈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人应实事求是的给予回答。
(三)约谈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应针对某一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四)约谈会须形成会议纪要。
(五)被约谈人应当根据约谈会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在完成整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和市经贸委提交整改报告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对约谈会提出的要求落实不力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由市安委办或市安监局予以通报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当年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第九条 约谈后,因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其所在地区或部门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本谈话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