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促进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省财政厅应予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行政许可职责的;
(二)越权或滥用行政许可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违法或不适当的;
(五)其他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省财政厅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
(二)投诉事项已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部门受理的。
第四条 由厅办公室统一对外,并协调有关处室办理行政许可投诉案件。
第五条 厅办公室收到行政许可投诉后,转相关处室调查处理,相关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投诉案件办结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对于属第三条不予受理情形的,相关处室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 对投诉案件依照《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