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18:31: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张政发〔2007〕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发挥市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调动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性,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三、市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主持工作。副市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九、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十八、下列事项属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制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市政协民主协商的重大事项,以及市政府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审定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大型项目、财政预算、重大支出、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四)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六)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九)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九、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可以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提出相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通过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要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需要可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报经市委同意。重大行政事项需经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十二、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事项内容应当报送决策方案及说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风险预测报告或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二十三、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二十四、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政府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二十五、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市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市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按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市长可直接作出决定。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有关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二十六、依法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政府不予决策。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十八、市政府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据国家、省上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适时制定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上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三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办结率、满意率。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五、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市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因故不能按时召开,需要研究的事项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公告、通告、决定、规定、规划、意见、办法等;听取县区、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三十九、对于不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一般在会前5日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须经秘书长审定;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并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张掖日报、张掖政报和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降低成本,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大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涉及综合性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涉及单项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按照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政府厅局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领导人签发,由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市长。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秘书长会签。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公文运行,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特别紧急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可自行发文或向县区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有关部门要协商一致。未经市政府批准,部门不得直接给县区政府行文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县区政府通知会议或安排接待事宜。
四十八、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规定程序办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涉密的外,应及时在张掖日报、张掖政报和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章 督查落实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工作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日常工作,各副市长按照分管范围全权负责;涉及工作职能交叉的,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位一体”考核办法,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完善内部绩效评估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层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级签定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目标落实到位,做到优胜劣汰、奖优罚劣,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各阶段重点工作,督促各部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凡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在《督查专报》上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办理的,在张掖日报上通报批评。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促使各部门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质量。
五十四、市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履行重大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不断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无功便是过、不勤政也是腐败”的理念,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部门正厅(局)级以上领导来张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市长、副市长出席的一般性会议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六十、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带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



为了规范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加公司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现就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严格按照境内及境外上市地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承担诚信义务,须熟悉境内外上市法规,努力增加公司透明度,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为此,必须严格履行所签订《上市协议》、《董事的声明及承诺》等的义务及境内外上市法规、规则的相关责任,切实搞好信息披露,保证公司发布的信息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要向聘请的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资料,上述机构也要做好尽职调查,对其出具文件和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与有关中介机构在发行
上市和上市后持续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所签定的协议。公司董事及上述相关人士有责任不断推动公司改进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要重视对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发生上市地法规及上市规则要求公布的事件(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涉及的五类“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会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重大事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签署
包括进行收购或变卖重要资产等方面内容的重要合约;(2)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3)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5)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进行的融资活动;(6)公司用营运资产、股权进行抵押的活动;(7)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发生人事变动,或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发生变动;(9)公司或控股公司重组对公司业务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10)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重大事件。当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和股权的收购和兼并时,在磋商洽
谈阶段应注意保守秘密,消息一旦外泄,应及时披露。公司在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或监事、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之前,应通告中国证监会。上述人员的简历要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要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
公司要对预测(计划)性信息及承诺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它各种场合对公司发展前景、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及发布时,要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凡已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和承诺,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
,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公司在生产经营和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正在发生重大经营亏损或资产损失,或出现其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均应在适当时机发出正式公告提醒投资者,并通知境外监管机构及中国证监会,也可以与上市保荐人等协商披露。对于其他在生产经营和资产交易中
出现的非重大事件,公司也可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以增加公司透明度。公司要学习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披露的处理技巧,尽量平缓释放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
在公司处于困难或逆境的时候,公司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尤其要重视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四、要严格按照境内外上市要求继续做好定期报告的披露,协调好不同上市地的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在境内、外以及境外不同市场同时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要同时公告,并遵从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对于因会计制度不同而出现的差异,要在各自披露的信息中加以解释和说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报纸
公布的当天,须将内容摘要传真至中国证监会,并于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一式5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要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和内部协调制度
公司董事、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全面、及时和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责任。公司可以建立信息披露发言人制度,董事会秘书承担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负责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公司要注意协调对外宣传和披露事宜,适时研究和
协调对外发言的口径。
公司董事及管理层要为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董事会秘书要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管理层会议及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充分把握和协调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提供为履行信息
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内设机构在进行有关财务、生产、投资、重大人事变动等宣传报道时,应主动与董事会秘书协商。
公司董事、管理层、协助公司处理有关事务的投资银行、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中介咨询人士,以及因工作关系触及公司敏感信息的其他人士,必须保守公司资料秘密,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的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公司领导及董事会秘书要及时研究采取补救
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六、加强公司推介,重视来访接待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保持与投资者及市场分析人士的接触和沟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多渠道接触投资者,每年举办一至两次境内或境外推介活动。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特别是市场出现消极预期的情况下,公司主要负责人要
主动与市场人士见面。对投资者和市场分析人士来访,要热情接待,同时应小心谨慎,避免造成不平等的信息披露。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要重视和关心市场各界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保证有畅通的渠道及必要的人员接受投资者的问询。董事会秘书要密切跟踪和搜集有关公司的市场信息,
及时向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报告,并根据情况加以利导。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要健全记录,形成总结报告。公司对外推介的总结报告要书面抄送中国证监会。
七、公司控股单位要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法按境内外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信息,要主动向公司控股单位、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说明并解释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汇报对敏感信息披露的工作安排。公司控股单位、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公司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公司要及时了解并积极研究有关重大政策信息,注意协调相关矛盾。公司控股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要充分考虑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性,及时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通告公司,以保证公司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凡涉及对公司有影响的消息应由公司发表,非公司指定
的任何人士不得就在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随便发表讲话。
八、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支持公司积极进行信息披露,可以帮助协调公司与有关政府部门、控股单位等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需解决的问题。公司在遇到难以协调的问题时,可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持与境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
监管方面的交流,协调处理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对公司及有关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未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出现敏感信息泄露并产生重大危害,出现投资者投诉等,中国证监会将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协调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中国证监会对执行本《意见》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必要的奖励或处分。各证券监管机构受中国证监会委托配合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有关问题。



1999年3月26日
  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说法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形式说、效力说和综合说。形式说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缺乏法定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而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无效说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与书面劳动合同无关,仅指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用工事实的劳动关系。综合说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包括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包括由于劳动合同无效而存在劳动用工事实的劳动关系。无论是无效说还是综合说,都以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法律评价上有重大区别,不可混为一谈。两者区别如下:一、构成要件不同;二、法律后果不同;三、法律评价不同;四、意定性不同。由此可见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并非同一概念,两者间不存在包容或从属关系,其为各自独立的劳动关系类型。在劳动关系体系内,它们均从属于与标准劳动关系相对应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因此,上述三种学说中形式说较为可采。据此,事实劳动关系仅指在其他方面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而欠缺书面劳动合同形式、有实际劳动给付的劳动关系。
从内部来看,事实劳动关系有其自身的规律与逻辑结构,在构成要件、法定类型及法律效果等构成上有其自身的体系。构成要件体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有三:其一,隶属关系。即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劳动者从属于用人者,在用人者的指挥、控制下进行劳动,劳动者成为用人者组织中的一个部分,成为劳动关系。其二,有劳动行为的给付。只有劳动者在客观上有劳动行为的付出,双方之间才产生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也正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的重大区别所在:劳动合同在订立后未实际发生用工之前被确认为无效,则双方之间并不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三,欠缺书面形式。事实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唯一区别在于一纸劳动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欠缺使得劳动者与用人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变得不明确,在双方无争议时并无多大问题;但双方有疑问之时则只能由双方各自举证证明或依法定内容确定。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无书面劳动合同型。据《劳动法》第16条,劳动关系建立须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无劳动合同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自《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工之日即可建立劳动关系起,事实劳动关系得到了正式的立法确认。二是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用工型。依《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因各种原因未续订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情形,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依原合同确定劳动权利义务,但其仍因缺乏局面形式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型。虽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中变更了约定的内容,未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其效果等同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变更部分应以事实劳动关系论之。关于多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值商榷。多重劳动关系是从劳动关系的数量角度来界定劳动关系的,而事实劳动关系是从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上界定的。因此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劳动关系进行的分类,不具有包容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是完全符合法定要件而建立的劳动关系。与此相比,事实劳动关系仅欠缺形式要件,因此其在法律上除承担形式欠缺的不利后果之外,其他方面与标准劳动关系无异。形式的欠缺可通过其他方式补正。即只要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就可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对以下劳动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
  首先是劳动报酬的确定。在双方都承认劳动关系存续、法律推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形中,可凭双方认可的或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在双方无约定或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情形中,可依据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的标准确定。
  其次是其他劳动权利。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出发,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一切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者并负有积极消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义务,即在法定期限内,用人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推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相反,因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最多导致劳动关系被用人者终止的后果。
  综上,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之争源于劳动立法上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制性规定。强制规定的后果是事实劳动关系与相近劳动法律关系的界限模糊不清,造成整个劳动关系体系的混乱。由此,应当弱化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有效要件的观念,而将其作为劳动关系证明要件。在此前提下,严格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合同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认清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是不同位阶的概念,将事实劳动关系置于整个劳动法律关系体系中进行识别: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等其他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劳动关系、合同劳动关系共同构成劳动关系之整体。前三者又构成非典型劳动关系,最后者构成标准劳动关系。而所有这些劳动关系均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因而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从广义上讲,劳动关系就是劳动法律关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栾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