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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时间:2024-05-20 23:2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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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修改后,有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公告及其附件所引用的原《条例》第二十九条,即指现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自2011年2月1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应当使用修改后的《总担保保函(格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总担保保函(格式)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11公告1fj.doc

附件
总担保保函(格式)


开立日期: ××××年××月××日 编号:
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我行,即法定地址位于×××市×××路××号的××银行,应×××(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保证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提供保证。
我行承诺,对于在本保证函有效期内申请人按照《条例》第十六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要求其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费用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能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我行保证在收到贵方索偿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索款项汇至贵方指定的帐号。
本保证函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RMB×××× 小写)。
本保证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年12月31日。对贵署未能在本保证函有效期满后180日内向本行发出索偿通知书的,本行不再承担本保证函规定的付款责任。
              
担保人:××银行 保函签发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年限,我署曾以(85)署税字第1102号通知作了具体规定,对促进海关加强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85)署税字第1102号文中对有些货物规定的管理年限过短,应作适当调整。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减免税
进口货物管理年限作如下调整:
1.船舶、飞机 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 五年
上述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届时(85)署税字第
1102号文即予废止。在此以前已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其管理年限也按本规定执行。
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以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或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应按其使用年限折旧作为完税价格补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使用月份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到岸价格×(1-————————)
管理年限×12



1989年1月3日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专管共用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专管共用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挖掘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运输潜力,提高其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线专管共用(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企业在完成本企业运输计划的前提下,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专用线共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运输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用线共用业务范围。
㈠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局批准,可以办理零担货物的发送。
㈡装卸和保管到达专用线或由专用线发送的货物。
㈢代货主办理整车货物的公路联运。
㈣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同意承接的其它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第六条 由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组成联合办事机构具体办理专用线共用业务。联合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㈠提报专用线共用的月、旬运输计划,安排货物装卸日期和货位,平衡各专用线装卸货物的数量;
㈡组织专用线运输货源;
㈢通过银行对外统一收费、结算,并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
联合办事机构收取费用的办法和收费的分配办法附后。
第七条 凡长期使用专用线的用户,均应同联合办事机构签订合同。
第八条 铁路车站与专用线企业开展专用线共用业务,应严格执行铁路有关规章制度,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㈠铁路车站的责任:
⑴严格执行专用线共用运输计划,保证按日要车计划,调配完好的车辆。
⑵货车到达前,向专用线企业做好预、确报,做好从专用线发送货物的送车计划,并于送车前三十分钟通知专用线企业。
⑶由铁路车站装车在专用线内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与专用线企业共同监卸。发现因铁路部门责任造成的货损、货差时,应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并进行处理。
⑷专用线内的货物到达或发送时,应凭“货车调送通知书”及货车状态向专用线企业办理交接。
㈡专用线企业责任:
⑴按装车计划组织装车:并负责保管专用线内装卸的货物。
⑵负责专用线内线路、装卸机械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⑶负责组织专用线内的装卸作业,并处理因装卸不当造成的货损、货差等事故。


⑷在专用线内装车,装车前应检查车辆完整和清洁状况,装车后应进行装载加固、篷布捆绑、施封等技术作业,并向承运人办理交接。
⑸在专用线内卸车,卸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卸车后向货主办理交接,并清洗车辆、清扫货位、折叠回送篷布等。
⑹提供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第九条 铁路车站和专用线企业开展专用线共用业务的收入,应作为“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并入本单位的利润中,并照章纳税。税后收入,专用线企业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专用线业务人员的劳务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运输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40号文批准)

附件一专用线共用收费办法
一、装卸费,比照铁路各种费率核收。
二、线路设备使用费,按装卸车数计算,每车核收四十元。
三、货物暂存费,每天每车一百元,超过三十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处理。到达货物自发出催领通知当日起算,二日之后开始核收。
发送货物须按指定地点、时间全部搬入货位,未按时全部搬入货位的,按延误时间计算,核收暂存费。
四、服务费
㈠办理货物到达,每车三十元;
㈡办理货物发送,每车五十元;
㈢办理重量、体积、形状超出规定标准货物的发送、到达,加倍收费。
五、车辆清洗费、货位清扫费、篷布折叠回送费等由专用线企业与货主协商议定。

附件二专用线收入分配办法
一、装卸费、线路设备使用费,全部归专用线企业,专用线线路和设施维护、保养的一切费用,由专用线企业承担。
二、暂存费的百分之十到十五归铁路车站和联合办事机构,其余归专用线企业。
三、服务费归铁路车站和联合办事机构。
四、车辆清洗费、货位清扫费、篷布折叠回送费等全部归专用线企业。



198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