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对所辖村(居)委会的消防安全负责。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实体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说明: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城镇规划、建设中城市功能布局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的布局问题。如:石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的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各等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六)每年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行业消防隐患突出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九)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文物古建筑、人员聚集场所等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城(镇)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及时组织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十一)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的有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辖区内农牧民(城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辖区消防工作规划,落实消防工作措施,保障辖区消防安全;
(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在农牧业收获季节和重太节假日组织专项消防安全检查;
(四)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和开展灭火演练;(五)组织扑救辖区内初起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常识,增强城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辖区日常工作,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
(三)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组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经常开展灭火演练工作;
(五)组织扑救辖区内的初起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六)完成上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村(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为辖区内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三)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各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演练,扑救初起火灾;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居民;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和核查火灾损失;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四)建立专职、兼职或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完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控制火灾的能力?
(七)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还应开展每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组织处置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应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全区消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
(三)负责对全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措施和对策,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特大火灾事故和跨区域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
(五)负责特大火灾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参与特大火灾事故处理;
(六)参加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落实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考核;
(七)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验收;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积极为服务对象提供消防法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五)依法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隐患情况、整改情况进行公告,组织专家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措施的论证;
(六)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保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七)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八)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参与火灾事故处理;
(九)负责专职、兼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特种岗位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和暂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各建设、维护费用的投入。
市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通信行政部门应当责成通信运营企业加强对消防通信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信息畅通。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消防部门需要提供适时气象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教育列入国民素质教育计划,督促、责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教学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司法、科技、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宣传教育和职业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常识等消防公益宣传活动。
工商、文化、商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送的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与所属的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当签订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可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落实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纳入相应的年度考核内容,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责任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向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纪对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79年11月12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路路产保护工作,维护公路经常完好,确保安全畅通,适应工作着重点转移后的新形势和我区“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交通部(79)交公路字36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公路用地、路树(集体种植除外)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用养路事业费修建购置的房屋和其它固定资产,都是国家路产。保护路产,人人有责。对损害、破坏路产的行为,人人有监督、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路沿线的社队、学校、机关、企事业、部队等有关单位,都应积极地配合公路管养单位,进行爱护路产的宣传、教育,保护路产不受损害,并应支持、协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损坏路产的案件。
第四条 为确保公路完好,严禁下列事项:
1、严禁在公路及其用地上堆放木料、石料、废渣及其它物资,以及打晒作物、开渠、种田、树立电杆、修建房屋、建造围墙、搭盖厂棚、任意设置路障等。
公路部门的房产、机械设备和其它一切固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调用。
2、严禁挖掘公路。不得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挖取砂、石、土、不准动用、迁移、损坏公路上的一切构造物和各种标志、号志。
确需干扰公路(如开渠灌田等)时,须经公路部门批准,并在事后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好构造物,恢复公路原状。在公路上设卡,亦必须经公路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者,公路部门有权拆除。
3、未经公路管养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之前,禁止铁轮车和各种履带式车辆在油路上行驶,以及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过桥。
4、严禁损坏和滥伐公路两旁的行道树木。不准在公路树上拴牲畜。
第五条 凡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应本着初犯从宽、重犯从严,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公路管养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
1、违反第四条第1款,侵占或擅自利用公路及其附属设备,尚未造成损失者,可给予批评教育,并责其接到通知后的三至五天内一定拆除、迁移或停止利用和负责恢复公路及其设备的原有状况。
2、违反第四条第1、2款,使公路及其设备遭受损坏者,要按照公路及其设备原状,限期修复或按价赔偿。由于交通肇事而损坏公路及其设备者,同样按此规定处理。
3、违反第四条第3款者,应根据损坏程度,赔偿压坏部分的修复费用。
4、违反第四条第4款,尚未造成树木死枯者,经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保证不重犯,可免予赔偿;造成树木死枯者,应根据树龄大小、材质好坏、情节轻重、悔改表现,赔偿损失。一至三年生每棵赔偿二至三元,三年以上者,赔偿费按照每增一年,加二至三元,递增计算。灌木
无论树龄大小,按照根部发枝计算,每枝赔款二角。
5、违反第四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无论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路管养单位查实,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表扬或奖励。
1、积极组织宣传保护路产有显著成绩者;
2、积极劝阻或制止损害、破坏行为,保护路产有功者;
3、检举、告发滥伐、破坏公路树木者;
4、检举、告发破坏公路设备者。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凡符合第六条者,集体可发荣誉奖,人民公社、生产队可增发物质奖励;个人可发给不超过三十元的物资奖励或奖金,有突出成绩者,并由上级交通部门授予护路模范的光荣称号。
第八条 凡惩罚所得赔偿费,应交养路部门列为养路费用收入。凡因保护路产所付奖励费用,由养路部门从养路事业费中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1979年11月12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 达州市经济委员会、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达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从2007年起,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六条 从2008年起,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在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中推荐。
第七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省名牌产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
2.科技活动经费的筹集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3.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4.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16%。
5.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的比例≥12%。
6.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3%。
7.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8.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9.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10.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
队伍结构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11.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12.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13.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部、研究所,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1.企业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6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经委。
3.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依据初评结果,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5.市经委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综合答辩评审。
6.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情况及专家综合答辩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认可予以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
价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数据初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15日前报市经委(一式6份)。
3.数据核查。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任何一项不低于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暂停使用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1.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8000万元最低认定规模的;
2.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6%的;
第四章 整改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给予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当年评价不合格;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整改与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委。
第二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每年联合发文公布一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也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概况
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详细通讯地址,中心主任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职工总数,所属企业情况(按资产关系),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建立时间,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数;
3.企业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主要经济指标(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扣除及加计扣除数、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新产品产值率)
二、现有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状况
1.技术开发机构活动的主要领域及优势,近三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果及水平;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人员编制数、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对科技人员主要的激励措施;
4.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支出构成情况;
5.主要技术开发手段、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及净值(万元);
6.近三年技术开发项目的主要来源、项目决策的程序或流程、项目开发或管理方式;
7.技术开发机构内部管理的主要制度或办法(仅提供制度或办法的名称)。
三、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理由
1.技术中心定位、作用与认识;
2.现有技术开发机构存在的问题;
3.行业技术发展或市场竞争对技术中心建设的影响评估;
4.其他
四、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方案
1.技术中心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案;
2.拟采取的激励机制或措施等;
3.技术中心主要的研究与开发方向、规划与近中期(3—5年)目标等;
4.主要研究与开发方式、主要合作伙伴等;
5.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来源与保障措施;
6.其他
五、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筹措与投资概算
1.技术中心主要建设内容与周期(含科研仪器设备投入、科研基建设施投入、人才队伍培训与软件引进,以及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硬件投入);
2.实施方案
3.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说明和补充的附件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申报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名录(姓名、职称、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专家级别(享受国务院津贴、有突出贡献或省、市级技术带头人等));
4.专利证书,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定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重要技术成果或获奖情况。
5.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
6.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7.企业成立技术中心的文件(原件)。
8.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解缴情况证明(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
七、县、市、区经委意见 (正式文件上报)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一)市认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
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
企业地址
联系人
企业网址
联系人
职 务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指标序号
指标名称
单 位
L107
表代码
指标
数值
1
从业人员人数
人
L107-1-1
2
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6
3
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8
4
科技活动人员合计
人
L107-1-14
5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人
L107-1-19
6
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
千元
L107-1-20
7
其中来自政府部门资金
千元
L107-1-23
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千元
L107-1-27
9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千元
L107-1-33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49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51
12
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L107-1-52
13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项
L107-1-54
14
专利申请数
件
L107-1-60
15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件
L107-1-61
16
发明专利授权数
件
17
技术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8
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数
人
19
与大学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家
20
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
家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补充数据表
企业
名称
指标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
指标数值
1
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
万元
2
产学研合作的研发项目数
个
3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项目数
个
4
聘请国外技术专家一个月以上的数量
人
5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
万元
6
技术中心人员参加一个月以上培训的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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