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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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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科教[2007]4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科技水平,我委组织制订了《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科教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4月23日
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保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全面发挥科学技术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验收和鉴定的管理。
  第三条 市建委是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市建委科教处负责建设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委根据全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每年制定建设科技项目指南,并分批下达年度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建委申报建设科技项目:
  (一)在天津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具有本行业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包括工程应用课题和软课题)以工程应用课题研究为主。凡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填写科技项目开题报告书 (一式两份),经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建委申报。
  第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请单位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匹配不低于市建委拨付的资金额度的科研经费,并协助市建委进行建设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
  第八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并将通过的项目列入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发展计划。建设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与市建委正式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负责建设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按实施进度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保证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全部内容按期完成。
第十条 建设科技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在建设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建委报告;跨年度的项目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建委报送天津市建设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或鉴定的建设科技项目,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建委申请延期验收或鉴定。经市建委批准后,可延期验收或鉴定,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科技项目应当撤销:
  (一)国家或天津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建设科技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建设科技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建设科技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建设科技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建设科技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未经市建委审查批准擅自变更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主体或主要研究人员的;
  (六)建设科技项目延期超过一年未能完成的。
  第十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需要延期或撤销时,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建委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建委审批。
  对于批准撤销的建设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批准撤销之日起两个月内,委托审计单位对建设科技项目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项目审计,并将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市建委;建设科技项目剩余科研资金(含资产)应按出资比例退还原出资单位。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进行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
  (一)未完成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未能实现预期成果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或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五条 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建设科技项目合同后的两个月内,应撰写建设科技项目研究报告及工作总结,填写天津市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申请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市建委提出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准备建设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和资金。
  第十六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科技项目进行科技成果验收或鉴定。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通过验收或鉴定起 15日内填写天津市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证书,到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建设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一年后的两个月内,要将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报市建委备案。
  第五章 科研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建委负责科研基金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并按建设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研经费,保证建设系统科研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天津市建设科研基金包括科研费和科研管理费两部分。科研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由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每年建设科研基金中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建设行业科研管理的立项评审、科技奖励、组织或参加大型科技会议以及科技交流等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8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广州振兴粤剧基金会办公室、广州芭蕾艺术促进会办公室、中华民族文化广州杂技创作基金、中华民族广东音乐创作基金的日常工作,分别交给局直属单位承担。

2.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增加的职能

1.按分工负责对开办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前置审核职能。

2.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色情、赌博、暴力、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职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2)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3)经营文物监管物品;(4)开办营业性歌厅、舞厅。

2.保留核准的事项:(1)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资格;(2)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3)设立电影放映单位;(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2)设立美术品拍卖公司;(3)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4)开办艺术类非学历教育机构;(5)成立社会文化团体;(6)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7)文物出国(境)展览;(8)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交流;(9)设立文物保护单位;(10)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11)文物保护单位的复建、重建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12)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1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14)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功能;(15)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16)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出土文物的保护。

4.下放的事项:(1)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2)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3)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4)开办保龄球馆;(5)开办台球(桌球)室;(6)开办卡拉OK厅。以上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区、县级市文化部门。

5.取消的事项:开办电子游戏机室(禁止开办,今后不再审批新开电子游戏机室)。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协调指导、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指导局系统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参与规划、实施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市级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工作。

(六)监督、管理电影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

(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八)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按权限审批、指导和监督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

(十一)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文化事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设10个职能处(室)。

协助局领导统筹、协调、综合全局工作;组织拟定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草拟文化发展规划和全局性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负责对外文化交流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文秘、督办、提案议案、信访、档案、接待的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草拟地方性文化法规、规章,承办行政诉讼、复议;统筹、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参与拟订文化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和实施文化经济政策;统筹指导局系统的财务、税收、物价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负责文化、文物事业统计;负责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负责局系统基建管理工作。

(三)艺术处

负责专业艺术事业工作,组织拟订、实施专业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专业艺术院(团)的艺术创作、艺术研究、艺术生产以及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协调、指导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文艺活动。

(四)社会文化处(挂文化产业处牌子)

管理群众文化、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发展文化产业;研究拟订群众文化和公共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各类社会文化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间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全市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建设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室)等文化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全市业余文化艺术的创作和培训;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及广场文化活动;研究和拟订文化产业政策,编制文化产业规划,指导文化产业发展,统筹指导局系统的文化经营活动。

(五)文物处(挂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文物保护、文物市场管理和博物馆事业工作;组织拟定实施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博物馆建设规划;审核、指导、监督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维修项目以及文物监管物品经营业务;指导文物馆、博物馆业务建设;负责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名城处(挂广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办公室牌子)

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审核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工作;监督、指导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协调名城保护工作相关事宜。

(七)文化市场管理处(挂广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监督管理演出、电影、文化娱乐、美术品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动态,参与拟订文化市场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对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队伍(演员)、演出活动、演出经纪机构以及电影放映、艺术教育、美术品经营、大型游乐场所等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办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前置审核,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涉及色情、赌博、暴力、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指导、协调区、县级市文化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查处文化市场非法经营和违章经营行为。

(八)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和党建工作;组织制订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处级干部、后备干部、局机关干部及市以上优秀专家的考察、选拔、调配、培训、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劳动工资、人员调配、录用、奖惩,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及人才培养、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公费医疗、保险、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办理因公出境人员的政审;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九)宣传处

负责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信息工作;指导、组织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研究;指导、组织局属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局主管的报刊工作;指导和统筹对外宣传及重大业务宣传工作;指导、组织信息、调研工作。

(十)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挂保卫处牌子)

指导、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组织对局属单位的综合效益、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法人代表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检查、落实局系统的安全保卫、防火和治安综合治理、拥军优抚、征兵、民兵以及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工作;组织重大文化活动的警卫工作;协助局属单位办理基建和装修项目的消防安全的报建、验收等手续;办理因私出境探亲、定居、旅游的申报。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文化局机关配行政编制6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0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文化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9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10名,经费自给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通知

1990年2月22日,劳动部

为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逐步实现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范化,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颁发《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 检验单位、检验员的
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 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 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6条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 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 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 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1条 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条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3条 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4条 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15条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6条 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7条 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8条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检 验
第19条 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0条 检验的一般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21条 检验的基本要求*
注:*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
23条执行。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22条 外部检查内容
图--1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一般程序
---------------------------- --------------------------------------
------| 准 备 工 作 |---------- ------| 检 验 工 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制| |停| |安| |清| |尺结| |腐表| |壁材| |埋| |气耐| |安|
|查| |定| |机| |全| |理| |寸构| |蚀面| |厚质| |藏| |密压| |全|
|原|→ |检|→ |清|→ |防|→ |打| |检和| |检缺| |测检| |缺| |性试| |件|
|始| |验| |洗| |护| |磨| |查几| |查陷| |定验| |陷| |试验| |检|
|资| |方| |置| | | | | | 何| | 和| | 和| |检| |验和| |验|
|料| |案| |换| | | | | | | | | | | |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 验 结 果 汇 总 |←|
----------------------------------------
↓ | ↓
|-------------- | --------------
|缺陷分析和|←----)----→|修 理 后|
|缺陷评定 | | |的 检 验|
-------------- | --------------
↓ ↓ ↓
----------------------------------
| 结 论 和 报 告 |
----------------------------------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行的稳定情况;
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第23条 内外部检验内容
1.第22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2.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3.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脚尺寸;
(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
(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过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1)腐蚀与机械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
(2)表面裂纹
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
材料强度级别σb>540MPa的;Cr—Mo钢制的;有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的;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其他有怀疑的焊缝。
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面的焊缝可能存在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的焊缝应进行抽查。
②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查。
③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击检查时,用0.5~1.0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他部位。
④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3)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 (4)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变形原因分析。
5.壁厚测定
(1)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应标图记录。
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
①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②易腐蚀、冲蚀部位;
③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到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增加测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
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
6.材质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允许按钢号A3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于槽、罐车和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
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
(2)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定。
7.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
(1)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
①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
②对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
③壁温在露点以上;
④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⑥有类似使用经验的;
⑦检验员认为没有必要的。
(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蚀、裂纹、局部鼓包或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3)用奥氏体不锈钢堆焊衬里的,应检查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等。
(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发现衬里破坏、龟裂或脱落,或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5)对于内外表面有覆盖层的,应先按本条(2)、(4)检查内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等严重缺陷,则应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盖层,进行检验。
8. 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抽查,必要时还应相互复验:
① 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焊过的部位;
② 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
③ 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
④ 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⑤ 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复查。
(2)检测方法和抽查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 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10.紧固件检查
对高压螺栓应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应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第24条 强度校核
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
(1)存在大面积腐蚀;
(2)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3)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
(4)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5)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
强度校核后,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重复校核。
2. 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的,可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 该压力容器同类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
(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原设计压力;
(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值;
(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
(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
3. 对本条1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核。
*这是校核壁厚时,对所选用压力的规定。
第25条 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 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 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第26条 需进行缺陷评定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7条 检验报告书
1. 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按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根据所进行的项目,认真、准确填写:
2. 检验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检验报告,并盖检验单位印章,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单位。
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由劳动部规定格式,省级劳动部门印制。

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28条 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第29条 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 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定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4级或5级。
(2)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为沸腾钢的,定为5级。
2. 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4级;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定为4级或5级。
3. 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0条 有不合理结构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 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 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
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槽、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 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 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 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对于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1条 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2条 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 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 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3条 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1.0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4条 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 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 均匀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校核强度合格,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5条 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 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2级或3级;
2. 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第36条 焊缝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1. 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 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①圆形缺陷、非圆形缺陷的定义见GB3323标准。
②均指未见开裂迹象的。
第37条 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 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 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 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8条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9条 耐压试验不合格,属于本身原因的,可定为5级。

第六章 安全附件检验
第40条 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表1:按规定只要求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不包括低温压力容器)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评 定 区 mm| 10×10 | 10×20 |10×30 |
|----------------|------------------------------|------------------------|--------|
|缺 实测厚度| | | | | | |
| 陷 mm| | | | | | |
| 点 |t≤10|10<t≤15|15<t≤25|25<t≤50|50<t≤100 |t>100 |
| 数 | | | | | | |
|安全状况等级 | | | | | | |
|----------------|------|----------|----------|----------|------------|--------|
| 2 | 6~9| 12~15 | 18~21 | 24~27 | 30~33 |36~39 |
|----------------|------|----------|----------|----------|------------|--------|
| 3 |10~12| 16~18 | 22~24 | 28~30 | 34~36 |40~42 |
|----------------|------|----------|----------|----------|------------|--------|
| 4 |13~15| 19~21 | 25~27 | 31~33 | 37~39 |43~45 |
|----------------|------|----------|----------|----------|------------|--------|
| 5 | > 15| >21 | >27 | >33 | >39 |>45 |
----------------------------------------------------------------------------------------
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GB3323的规定。
表2 按规定要求全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和槽,
罐车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评 定 区 mm| 10×10 | 10×20 |10×30 |
|----------------|------------------------------|------------------------|--------|
|缺 实测厚度| | | | | | |
| 陷 mm| | | | | | |
| 点 |t≤10|10<t≤15|15<t≤25|25<t≤50|50<t≤100 |t<100 |
| 数 | | | | | | |
|安全状况等级 | | | | | | |
|----------------|------|----------|----------|----------|------------|--------|
| 2 |3~6 | 6~9 | 9~12 | 12~15 | 15~18 |18~21 |
|----------------|------|----------|----------|----------|------------|--------|
| 3 |7~9 | 10~12 | 13~15 | 16~18 | 19~21 |22~24 |
|----------------|------|----------|----------|----------|------------|--------|
| 4 |10~12| 13~15 | 16~18 | 19~21 | 22~24 |25~27 |
|----------------|------|----------|----------|----------|------------|--------|
| 5 |>12 |>15 |>18 |>21 |>24 |>27 |
----------------------------------------------------------------------------------------
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GB3323的规定。
表3 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 | 缺 陷 尺 寸 | 安全状况 |
| | | 等 级 |
| |----------------------------------------------|------------|
| 缺 陷 位 置 | | | |一般|有特殊|
| | 未 熔 合 | 未 焊 透 | 条状夹渣 |压力|要求的|
| | | | |容器|压 力|
| | | | | |容 器|
|------------------|--------------|--------------|--------------|----|------------------------------------
| 球壳对接焊缝;圆| H≤0.1t|H≤0.15t| H≤0.2t| | |
| 筒体纵焊缝,以及|且H≤2mm |且H≤3mm |且H≤4mm |3 | 4 |
| 与封头连接的环焊| L≤t | L≤2t | L≤3t | | |
|缝 | | | | | |
|------------------|--------------|--------------|--------------|----|--------
| 圆筒体环焊缝 |H≤0.15t| H≤0.2t|H≤0.25t| | |
| |且H≤3mm |且H≤4mm |且H≤5mm |3 | 4 |
| | L≤2t | L≤4t | L≤6t | | |
------------------------------------------------------------------------------------
注:表中H是指缺陷在板厚方向的尺寸,亦称缺陷高度;L是指缺陷长度。
第41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 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 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 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 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42条 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二种:
1. 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 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外部检查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内外部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43条 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 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 安全阀
(1)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
(2)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检验员应对其进行检查,如需动用该阀,应指派专人操作,运行负责人和检验员应在场,做好操作记录。
(3)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3. 爆破片
(1)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2)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2)(略),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加铅封。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3)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①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图—3a)(略),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②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图—3b)(略),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4)爆破片和安全阀并联使用(图—4)(略)时,应参照款(2)进行检查。
4. 液面计
(1)检查液面计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无明显的标记,能否正确指示出介质实际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和介质低于0℃的压力容器,以及槽、罐车,其选型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检查使用状况是否正常。
(3)超过检验期限、玻璃板(管)损坏、阀件固死或经常出现假液位,应停止运行。
第44条 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 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 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3. 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 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45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46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