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
省政府
郑州机场口岸系内陆新开口岸,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为使我省口岸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现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口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口岸办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1号文规定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全省口岸工作,各有关单位对省政府口岸办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
二、口岸各单位要搞好自身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为旅客服务的思想,热情为入出境旅客提供方便,共同把郑州机场建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
三、口岸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千方百计保证国际航班(直航包机)正点运营,自觉维护空港信誉。凡因故临时取消航班须报经省政府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消航班,要追究责任。
四、口岸各联检单位及其它有关的服务、供应单位应根据预报的飞机动态安排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确报,在入境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出境飞机在本场起飞前两个小时内进入岗位。在出境飞机起飞或入境旅客办完手续后,各单位工作人员始准撤离岗位。
五、入出境飞机到港前一小时二十分钟,由民航运输部门向联检单位及有关部门通知入出境飞机的计划。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机号、任务性质、始发站、目的站、抵离机场时刻、机组和旅客人数等。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
六、班机在每次入境前由机组人员向旅客宣传我国卫生检疫、边防、海关、动植物检疫等有关规定,并请旅客在飞机上填写好健康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申报单,以加快旅客下机后办理验放手续速度。
七、对入境飞机的联检工作应尽量减化手续,加快验放速度。联检人员和民航值班人员(每单位一人)在客舱前门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卡。未经卫生检疫部门许可,不准上下飞机。旅客下机后,联检人员登机清舱查验,除检疫人员外,在机上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分钟。在联
检期间其他人员不得登机。
八、民航运输部门应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做到飞机下客至旅客拿到第一件行李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分钟。
九、海关在检查旅客行李物品时,如发现需其它联检单位检查处理的物品,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十、以卫生检疫部门为主,动植物检疫部门协助,对入境飞机清除下来的垃圾进行监督处理。机场应设置专用的焚烧、处理垃圾和废旧物品的设施。
十一、对出境飞机,一般在起飞前二十分钟停止办理最后一道检查手续。若遇手续不符有碍航班正点时,联检组长应及时通知民航局值班领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十二、联检人员对出境飞机的清舱查验工作,客舱在公布的飞机起飞时刻前三十分钟清查完毕,货舱在飞机到位后进行。联检人员清舱查检合格后,由联检组长通知民舱运输部门可上客和装行李。上客和装行李时间由民航运输部门决定。清舱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外,其他人
完毕,由民航运输部门征得联检组长同意后,方可起飞。
十三、入出境行李物品的装卸,由海关负责监管。
十四、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鉴定工作,一般进口商品(进口食品由卫生检疫部门负责)在海关验放之后,出口商品在海关接收报关之前,在商检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进行。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部门(卫生检疫部门)加盖印章后
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验放,出口商品凭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验放。
十五、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货运部门通知货主凭提货单和其它有关单、证向动植物检疫部门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海关方可放行。在海关监管下逾期不报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运输货运部门负责与海关取得联系后,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及时作出检疫处理。对载有动植
物及其产品的包机机舱,需检疫处理的,由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十六、民航应认真做好装机、卸机时的现场记录,供商检、货主或其代理人确定责任归属或查询。装卸中发现包装破损、货损、货差时,民航货运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商检部门赴现场查验、鉴定、记录,并由有关单位签字,以便分清发货人与承运人或装卸部门的责任。凡无证可查的
包装破损、货损、货差,由民航货运部门负责。
十七、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海关凭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对入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
,以及进口食品和其它特殊物品,均需到卫生检疫部门报验。
十八、在国际航班隔离区内(包括飞机的客、货舱),无主的货物和旅客遗弃的物品应交海关(属危险品应交边防部门)处理。暂时无人认领的行李物品应交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交海关一份)、保管、查询、发还,发还手续应在海关监管下办理。如属需其它联检单位
检查处理的物品,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交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国际联检厅隔离区以外拣拾的物品,由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保管、发还和处理。
十九、联检单位工作人员去机场口岸执行任务时,必须凭单位着装和统一规定的证件;其他人员凭统一规定的证件。机场控制区各类证件统一由民航局制发。
二十、国际航班、各种包机的安全监护巡逻和敬戒工作,自飞机轴心线三十米以内的范围由边防部门负责,三十米以外由民航公安部门负责。专机由民航公安部门负责。
二十一、国际联检厅内从边防检查台至登机口的隔离敬戒工作由边防部门负责,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隔离厅内从事免税业务的营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检查。各单位工作区域的秩序由本区域工作人员负责维护。
二十二、货物及集装箱装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边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边防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
二十三、符合礼遇或海关免验条件的宾客,可由机场贵宾接待室派人引导,从专门通道进出隔离区。入出境手续可由迎送人员事先与联检单位联系,届时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有效介绍信代为办理。
二十四、联检厅内的总体布局和查验流程以及各种指示牌、单位名牌、宣传栏、广告牌,由省政府口岸办负责统一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增减。
二十五、联检候机楼内的供水、供电、供暖、市内电话由机场的经营单位免费提供。
二十六、郑州卫生检疫所在口岸的工作范围是:为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为入境、出境人员和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二十七、国际航班因天气或飞机故意等原因在郑州机场停降时,郑州民航局应及时通知各联检单位和省政府口岸办,各单位接通后应及时到场。如飞机停留时间短,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检查,由边防和海关对飞机实施监管,交目的地口岸检查;如旅客需下机进入隔离
厅休息时,应经联检单位登机检查许可后,方能让旅客下机,在隔离厅内由卫生检疫和边防部门办理检疫、检验手续,由民航通知目的地口岸两部门不再检查;如旅客需前往宾馆、饭店住宿时,由联检单位共同办理入境检查手续。
二十八、包机经营单位增减航班必须及时向省政府口岸办报告。经批准后,包机经营单位方能与民航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九、根据省政府豫政文〔1991〕42号文中关于同意设立河南省口岸管理基金的精神,省政府口岸办从包机盈利中提取适当费用,统一管理,用于口岸工作,以口岸养口岸。
三十、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口岸办负责解释。
1991年4月30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漳政[2002]综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漳州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业经200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附件所列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等62件市人民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元月三十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含政府办)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
1.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批复》的通知(漳政〔1986〕综47号)
2.关于确实加强渡口管理的六条规定(漳政〔1986〕52号)
3.批转《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漳政〔1987〕111号)
4.关于开展漳州市区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漳政〔1988〕93号)
5.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切实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漳政〔1989〕综38号)
6.关于明确我市“三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漳政〔1990〕综83号)
7.关于转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1991〕综157号)
8.关于印发《执行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漳政〔1991〕综181号)
9.关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漳政〔1991〕综190号)
10.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2〕综54号)
11.关于在高龄、孤寡病残老人中实行“三优”社会系统服务的通知(漳政〔1992〕综86号)
12.批转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67号)
13.关于批转《漳州市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2〕综150号
14.关于加强对股份制改革试点管理和明确审批权的通知(漳政〔1993〕综33号)
15.关于市区排水系统的通告(漳政〔1993〕综104号)
16.关于同意《漳州市住房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漳政〔1993〕综109号)
17.关于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漳政〔1994〕综94号)
18.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的批复(漳政〔1994〕综136号)
19.关于颁发《漳州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1994〕综191号)
20.关于颁布《漳州市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4〕综191号)
21.关于批转《漳州市城市道路当前产业政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漳政〔1995〕综42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政〔1995〕综71号)
23.关于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用地工作的意见(漳政〔1995〕综95号)
24.关于颁布《漳州市区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5〕综100号)
25.关于批转《漳州市药品经营网点规划意见》的通知(漳政〔1996〕综3号)
26.关于印发《漳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1996〕综116号)
27.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漳政〔1996〕综161号)
28.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漳政〔1996〕综190号)
29.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8号)
30.批转市外资企业收费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漳政〔1997〕综26号)
31.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42号)
32.印发《关于加快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7〕综67号)
33.关于颁布漳籍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全运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1997〕综78号)
34.关于对从事生产、收购、经营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漳政〔1997〕综106号)
35.关于加快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漳政〔1997〕综128号)
36.关于扶持发展闽南林产品交易市场的若干规定(漳政〔1997〕综142号)
37.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漳政〔1997〕综162号)
38.关于漳州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漳政〔1997〕综204号)
39.关于同意鼓励市直外贸企业收购本地农副产品奖励办法的批复(漳政〔1997〕综217号)
40.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34号)
4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漳政〔1998〕综47号
42.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1998〕综104号)
43.印发《漳州市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121号)
44.关于颁布《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农产品流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漳政〔1998〕综134号)
45.批转《漳州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1998〕综154号)
46.批转市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关于放宽漳州市重点(卫星)城镇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1999〕综60号)
47.关于市家具日用品工贸公司拆迁改造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7号)
48.关于车辆通行费计提代征手续费及超收分成问题的批复(漳政〔2000〕综49号)
49.关于做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漳政〔2000〕综94号)
50.关于设立市有漳浦火山地貌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漳政〔2000〕综95号)
51.批转《关于进一步放宽户粮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2000〕综160号)
52.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漳政〔2000〕综206号)
53.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的通知(漳政办〔1990〕21号)
54.关于全面推行牲畜屠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漳政办〔1996〕52号)
55.关于成立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漳政办〔1997〕57号)
56.关于销售处理1996年度定购粮食周转库存有问题的通知(漳政办〔2000〕18号)
57.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00〕93号)
58.关于印发《漳州市“一控双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00〕93号)
59.关于同意成立市直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批复(漳政办〔2001〕12号)
60.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漳州市2001年霍乱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1〕28号)
61.转发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顿领导小组《2001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01)55号)
62.关于召开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污染与生态环境综合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漳政办〔2001〕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