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1:3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8]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超载治理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把住源头、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依法严管”的要求,对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制止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和装卸、船舶运输超载内贸集装箱等违法行为,保障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安全、高效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超载治理工作原则
  (一)全面治理与港口重点治理并重;
  (二)技术监控、法律规范与行政管理相结合;
  (三)阶段性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三、超载认定标准
  (一)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二)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三)集装箱卡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需遵守我国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载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四、超载治理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系统。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必须配备称重系统,并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配备闸口称重系统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视为经营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自2009年1月1日起,每一个内贸集装箱必须经过称重并记录保留重量数据3年,港口只允许不超载的集装箱装船。
  (二)建立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建立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获取的每个内贸集装箱信息必须直接或通过码头信息系统传输至交通运输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不能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的,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三)超载箱减载作业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
  自2009年1月1日起,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应通过闸口称重系统严把每个内贸集装箱进港关,对超载箱采取退回措施或就地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装上船。对卸船中发现的超载箱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运出港区。
  自2009年1月1日起,发现违规超载箱的港口经营人,除收取基本装卸费用外,还应按照不低于200元/箱的费率标准,向超载箱的货主收取超载箱减载作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定,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监管的主体,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是实施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的具体执行者。自本通知发布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的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宣传工作,及时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完成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建设改造,对于具备经营条件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营业条件不完备的港口经营人,采取措施监督其停止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常态化监管的同时,应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是否严把内贸集装箱进港关,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对进入闸口的每一个内贸集装箱进行称重,按规定采集、保存、报送内贸集装箱信息,对不遵守规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对内贸集装箱船舶运输加强监管,发现船舶装有超载箱,可以暂停向该船核发离港签证,及时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船舶对超载箱进行处理后予以放行。
  五、组织保障
  (一)为加强领导,交通运输部成立治理内贸集装箱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部署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设立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办公室。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主体,各地要指定职能机构和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宣传贯彻、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内贸集装箱码头是落实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措施的重点环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的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从安全生产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安阳市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推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法制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安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安政文〔2006〕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的其它组织(以下称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是指按照“执法主体不变、征收权益不变、收费标准不变”的原则将现有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模式,逐步改变为财政统一直接征收模式。
  第四条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打破原有的征收方式,是职责、义务再调整,需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在将建设性收费纳入财政直收试点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后将所有的执收单位与财政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银行代收,最终建立财政收费大厅,进行统一征收。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模式,按以下三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建立专项收费、财政直收模式
  一是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文物钻探费、新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纳入我市第一批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直收范围,在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集中办理。
  二是公安局(车管、驾管)、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出让金、土地复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等)部门在各自的服务大厅设立财政收费窗口,财政部门派人到收费窗口直接负责审核、征收该部门非税收入。
  三是未纳入财政直收的其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按“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进行征收。
  第二步:实施单位联网、银行代收模式
  建立覆盖市、县、乡三级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征收管理系统,将所有的执收单位、 代收银行与财政联网,实现多级联网、异地缴费、自动进行多级分成、联机代收、数据大集中等功能。执收单位从票据的购领、交款书的开具、征收信息的传输、减免缓的申请等过程,全部与财政部门联网。财政部门实施监控和信息的汇总,代收银行进行资金的代收。
  第三步:创建收费大厅、统一征收模式
各执收单位不再单独收费,改由财政建立收费大厅。按系统、部门和各收费项目分类设置征收窗口,并选择金融机构进驻收费大厅,各窗口财政征管人员按其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单位及项目进行审核、征收。
  第七条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审批手续。按照“财政申报,政府审批”的原则报批,凡国家、省文件中有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无政策规定,确需要减免的,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先行缴纳,经安阳市严格控制政府非税收入减免领导小组研究后,财政部门按研究意见执行。
  第八条各执收单位要严格履行“先完费、后批复”的办事程序,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审核后的《安阳市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缴款通知书》以及相关批文为缴费人办理有关业务,对未缴费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及有关证照的发放。
  第九条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履行职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一征收非税收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查明事实,按其职责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我市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自去年以来,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毁约案件呈明显增多之势,该类纠纷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当地二手房交易秩序,针对这种情况,笔者结合我院近年来案件审理的情况谈谈当前房屋买卖毁约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房屋买卖毁约的特点

  1、炒房引发的毁约。炒房者为了获取房屋转让的巨额差价,而在短时间内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双方往往由于房款未付清等原因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房产大幅增值后,出卖方在利益的诱惑下背信毁约,不接受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余款或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纠纷。

  2、拆迁房买卖引发的毁约。农村土地被征用后,部分被安置户获得了两套以上的拆迁房,在其将多余的房屋出售的过程中,因此类房屋无法在交易时立刻办理过户手续,在房价上涨后,出卖人往往以其配偶或子女的名义以侵害共有权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产生单方毁约行为,侵害买受人权益。

  3、一房两卖引发的毁约。某些动机不纯者就一套房屋与两位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选择出价较高的一方与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出价较低的一方背信毁约。另一种类似的情形是,出卖人在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以该房屋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造成买受人因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共有人称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其同意,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

  4、房屋承租人以卖房人转让房屋前未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种情形下,卖房人通常会与第三人串通并伪造存在租赁关系的相关证据。

  5、卖房人以未告知房屋抵押权人转让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房屋买卖毁约的原因

  1、制度存在漏洞。房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人记载并不作硬性要求,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也通常将共有房屋只登记于其中一人名下。中介机构急于赚取佣金,也怠于规范操作,对房源信息既不作核实,也不对买房人作善意提醒。上述制度的漏洞为毁约提供了可趁之机。

  2、买房人缺乏保护意识。由于购房心切,加之法律知识缺乏,买房人购房前,对房产证和合同内容以外的重要信息根本不作了解。

  3、毁约收益高、成本低。买房人在毁约前会咨询律师,盘算得失,即使只有百分之五十一的可能,也会选择提起诉讼,毕竟由此支付的诉讼费用、代理费用或者违约代价要远远小于胜诉获得的房屋涨价收益。

  三、对策建议

  1、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我权益。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买卖时,要审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尤其对违约责任要明确约定。对拆迁房、预售商品房等无法在交易时马上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应注意审查房屋的共有人状况,如有成年共有人,应要求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对能够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应在支付房款的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避免出卖人事后毁约。

  2、加强法制宣传,树立诚信意识。利用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加大对房屋买卖毁约行为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使意图毁约者明确毁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倡导诚实信用交易原则,建立诚信为本、依法履约行为规范体系。

  3、加大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房产交易的监管,完善房产备案登记制度,增强房产销售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对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严肃惩处。另外,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促使其及时整改。

  4、买房人自身须提高警惕。购买二手房时,要调查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已经设有抵押或租赁,签订买卖合同时,要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另外还可以适当提高违约金。务必要求其他共有人一同签字。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