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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5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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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7〕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因乌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7〕24号)中的第十三条与有关政策不符,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条款修改如下,请按修改后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按职责分工,粉煤灰和煤矸石的排放单位由市、区环保部门足额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粉煤灰和煤矸石的利用单位每利用一吨,从环保部门收取的固体废物排污费中列支0.5元给予补助,由市经委审核后,财政拨付。


  附件:关于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17号)、《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从燃煤锅炉烟气中收集的粉尘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蒸气机、矸石山自燃后等产生的灰渣。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将粉煤灰(包括炉底渣)进行深加工,生产新型墙体等建筑材料或回填、改良土壤、复垦造地、灰场种植、生产肥料以及提炼氧化铝、制作炭黑等。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改良土壤、生产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采空区、煤矿塌陷区复垦)、筑路等。
  第四条 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法人和自然人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并提高利用率。
                     第二章 综合利用与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粉煤灰、煤矸石项目的建设;鼓励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部门要积极推广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
  第六条 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牵头部门为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并做好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科技局、建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2007年6月底,新开工项目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包括瓦,下同)。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设计部门不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建筑单位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验收部门对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不得验收。2008年6月底我市境内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后,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各种轻质板材、加气混凝土、空心砌块,各类非粘土砖、空心砖、复合墙板,粉煤灰烧结砖、蒸压砖,煤矸石烧结砖,灰砂砖,各种轻集料混凝土制品,以及粉煤灰粘土空心砖和页岩砖等。
  第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厂(窑)。现有的粘土砖瓦厂(窑)以及筑路、筑坝、回填等工程,原料中必须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或其它废渣。未经市经委审核的砖瓦厂(窑)不得组织生产。筑路、筑坝、回填等工程验收须有市经委的技术人员参加,审核使用废料的比例。
  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煤矿、洗煤厂、焦厂都必须做到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投资纳入工程总概算。凡不执行同时施工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凡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的,有关部门不得对主体工程组织验收。
已建成的电厂、煤矿、洗煤厂、焦厂应积极自建或合建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从源头上开展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工作。
  第十条 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对已投入运行的电厂、煤矿、洗煤厂、焦厂要限制其贮灰场、矸石场规模,不再审批新的或扩大贮灰场、矸石场规模。
  第十一条 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利用单位必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8599-2001)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防止在运输、贮存、利用过程中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利用单位应与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密切合作,研究解决生产、应用中的技术问题,不断扩大综合利用领域,为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其建材制品创造条件。加快粉煤灰、煤矸石的综合研究利用工作,充分利用国内外成熟的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我市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研究开发力度,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做到煤矸石、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成熟一个,建设一个。鼓励现有水泥企业增加粉煤灰掺和量,同时鼓励排放单位加大粉煤灰覆土绿化工作,积极推广粉煤灰加气混凝砖的使用。
  第十二条 建材生产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其建材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施工,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各级设计部门要在保证工程或产品质量前提下,优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的产品。 第十三条 按职责分工,粉煤灰和煤矸石的排放单位由市、区环保部门足额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
  粉煤灰和煤矸石的利用单位每利用一吨,从环保部门收取的固体废物排污费中列支0.5元给予补助,由市经委审核后,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2007年6月底后,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从2007年8月1日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由工业生产服务中心负责收缴,全部上缴财政,用于鼓励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凡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它产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经委初审、新型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给予专项补贴。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粉煤灰、煤矸石利用单位从指定地点自行装运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单位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并提供方便。排灰单位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炉底渣,排矸单位经过加工达到一定质量指标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以及利用者利益大于供应者利益的原则,由供用双方商定。
  第十七条 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享受政策性贷款。 
第十八条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生产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积极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企业,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市经委及税务部门初审,分别报自治区相应部门审定批准。
  第十九条 运输粉煤灰、煤矸石的专用车辆,经市交通部门批准后,可免缴市内过路、过桥通行费。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使用粉煤灰、煤矸石的企业,可按使用比例减收国土资源补偿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执行,过去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种新设立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不断增加,由金融机构及其劳动服务部门所办的公司和经济实体也明显增多。一些公司和经济实体为了在名称上表明自己与金融机构有关,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常常使用“中银××公司”、“中银××信息中心”或类似的企业名称,在社会上
造成了公众的误解。
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市场准入和机构设立具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由于“中银”(或“华银”、“人银”等)等字样很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特别是一些企业不按规定随意将上述字样和名称译成外文使用,很容易在对外交往中产生误解与混淆。为维护中国人民银行的形象
,保证依法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同时也使有关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名称得到保护,特别是防止一些不法分子据此进行诈骗活动,现就有关此类名称的注册和更名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后在核准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时,对类似“中银”、“华银”、“人银”等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解的名称字号要严格掌握。
二、各家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如已使用含有上述字样名称的,要结合与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统一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上述字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负责与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协调,对辖区内有关公司和经济实体的名称进行一次清理,并督促
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三、对其他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上述字样企业名称的,如确已引起公众误解,不适宜继续使用的,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企业限期变更企业名称。



1999年1月19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库存化工设备按原制造标准鉴定、使用给化工部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库存化工设备按原制造标准鉴定、使用给化工部的复函

1983年9月3日,劳动人事部

你部(83)化设字第798号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大连化学工业公司停建的氨碱扩改建工程的库存化工设备的鉴定问题,同意你部提出的按原制造标准(即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进行鉴定的意见。如局部不合格而可以修复者,修复部位按JB741-80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等现行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修复。

附:化学工业部关于请示库存化工设备按原制造标准鉴定、使用的函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
我部大连化学工业公司,于一九七九年停建和氨碱扩改建工程的库存化工设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50号《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规定》的精神,都应作技术鉴定,但由于产品均属八○年前制造出厂,因此,产品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与《受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有所不符。我们意见,鉴于历史原因,可按原制造标准鉴定,即JB741-73标准,如不符合七三标准的作报废处理,局部不合格而可以修复者,修复部位按JB741-80标准修复;完全符合七三标准的进行保养待用。这样可以避免大量设备的报废,减少国家损失。
妥否,请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