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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24-07-06 06:2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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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7〕9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渝府文〔2005〕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导城乡产业分工协作,统筹做好重庆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充分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大城市带大农村、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整体推进格局。逐步把重庆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特色鲜明,城乡统筹发展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要按照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在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统筹发展的先导作用,引导城乡生产力要素合理配置。加快以都市区为核心的“一小时经济圈”发展,引导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要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原则,优化和完善市域城镇和乡村发展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63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20平方公里以内。市域和都市区建设用地规模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城市人口规模盲目扩大。根据重庆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加快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相协调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轨道交通、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在内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加强城乡经济联系。统筹规划和建设城乡给水、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充分重视城乡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防洪、抗旱、抗震、防地质灾害、消防、人防等在内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乡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好城乡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加强城乡综合环境治理,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要重点保护好三峡库区及长江、嘉陵江流域的水体和生态环境,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等生态走廊,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七、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在城乡间的均衡化。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乡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城乡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保护好“山、水、城”一体的城市格局和风貌特色,统筹旧城的保护、改造和新城的发展,妥善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乡发展建设的关系。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大足石刻,白鹤梁、石宝寨、张飞庙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的保护。要保护好红岩村、歌乐山等重要革命遗址、文物和历史环境,以昭示后人,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加强对磁器口、湖广会馆等历史文化街区,涞滩镇、中山镇等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整体保护,保护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认真做好三峡库区的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严格保护组团隔离绿带和山体绿地,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建设山水园林城市。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积极进行城乡统筹规划的探索,建立适合重庆市情的城乡规划体系,加强对乡村的规划引导。城乡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重庆市城乡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规划以及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驻重庆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重庆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在即,但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毕业生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毕业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我国21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负责,切实加强领导
,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就业服务。要重视和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工作,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利用多种手段包
括利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收集、发布供求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为毕业生提供信息比较充分,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
三、为适应21世纪国际政治斗争和综合国力竞争的形势,积极储备人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海关等需要加强的部门要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出发,有计划地吸收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和重要岗位。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
吸收高校毕业生,改善人员结构。优化国有单位会计人员结构,对没有大专学历或专业知识又不能胜任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要逐步实行分流,有计划地吸收高校会计专业毕业生充实国有单位会计队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其他专业的毕业生,进行会计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这项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研究解决,工资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
放,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研究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对截止派遣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推迟派遣时间或派回其家庭所在地,对一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主管调配部门应予以派遣。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户口的迁移工作。对派回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或根据社会
需要,组织免费的专业技能培训。对回到县乡的毕业生,组织农村急需的农业技术培训,充实农村专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六、近两年已有100多所原国务院部门所属高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能,对这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接收工作。对一些行业性较强的高校的毕业生,在
过渡期内有关地方政府可以商请原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安排,原主管部门有责任帮助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各有关部门、高校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物价、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乱收费的严肃查处。
八、认真细致地做好高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主动到祖
国最需要的地方和艰苦行业去工作。
九、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国民经济也在进行重大结构调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的反馈信息,采取切实措施,及时调整高校专业结构和层次结构,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使高等教育尽快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十、各级教育、人事、计划、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继续确保国有企业特别是重点单位用人需要,同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相关的派遣、户籍、人事档案等问题,解除
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功做法和新经验。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过细地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要认真研究迎接21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有计划地扩大高校毕业生在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比例,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适
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999年5月31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总行增以(86)建总经字第140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现将财政部(87)财工字第14号《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的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再转发给你们。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发生的有关费用,除工资、津贴等开支渠道和固定职工相同外,其余费用(包括待业保险基金、退休养劳基金、各种劳动保险费用等)仍请按照总行(86)建总经字第14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希照此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制度中的一些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