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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印刷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2:2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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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印刷业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印刷业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排版、制版、印刷、装订、铸字、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商户(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印刷内容反动、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色情淫秽和假冒商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印刷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企业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的固定生产场所;
(三)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生产管理、技术质量及有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办印刷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
(二)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印刷许可证”;
(三)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从事商标、税务发票、包装装璜、国家秘密载体、地图等印刷业务的,须经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轻工、保密、测绘等部门审查同意,发给许可证;
(五)持本款一至四项规定的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开办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和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未经审批、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准从事印刷业务。
第七条 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歇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迁移,须向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印刷厂,应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轻工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未经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营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性印刷业务。需对外经营的,须按本办
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印刷企业必须建立承印、登记、制作、检验、监印、监销、保管、取货各项管理制度。
承印的印刷品,必须指定专人登记。对单位委印的,应登记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身份证和印刷内容及数量;承印个人印刷品,应登记委印人身份证、地址、印刷内容和数量。对按规定需批准的,还须登记批准印刷函件的名称、编号。
印刷品的登记簿(册),应按年、月装订,保管三年后,经县(市、特区、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可予销毁。

第三章 图书报刊印刷管理
第十条 图书报刊印刷,实行定点印刷和许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 具备承印书刊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新闻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印刷资格和印刷许可证。
(一)申请国家和省级书刊定点印刷,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二)申请《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须经地、州(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请《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上一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呈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级和省级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可承印省内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的内部资料;持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可承印非出版单位的内部资料,但承印正式出版物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可承印内部
资料,但不得承印正式出版物。
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印刷企业可以承印境外出版物,但应全部运出境外。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必须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和内部资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印出版单位的正式出版物,必须验明出版单位出具的发排单、发印单原件;
(二)承印内部资料,必须验明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原件和新闻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的原件;
(三)印刷图书报刊或内部资料,必须按规定在出版物版权页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报刊登记证号和内部资料印刷许可证号,出版单位、作者或编(译)者姓名、发行单位、印刷单位、开本、印张、印数、出版日期、版次应当编印齐全;图书和正式期刊须在规定的位置上印制统一制
作的条形码;
(四)对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不得加印、销售和转让印制,不得将委印的纸型、图版、底片租借、转让他人复制;
(五)承印省外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图书报刊,须验明委印单位所在地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印证和贵州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件原件;
(六)承印法律、法规和规章汇编、选编、类编,须按《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商标、包装装璜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管理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承印商标、包装装璜、税务发票、广告、经济合同文本、地图、秘密载体,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相应的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印刷。
第十五条 印刷带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印刷品,委印单位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方可承印。
第十六条 承印商标、税务发票,应遵守国家有关商标和税务发票印制管理规定,并由指定的印刷企业承印。
第十七条 印刷各种密级文件,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印单位须出示其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指定的印刷企业按有关规定印制。
第十八条 承印名片,须查明委印者的身份证等证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属单位介绍信;个体工商户,须出具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承印宗教用品及有关出版物,须经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指定印刷企业承印。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从事刻制印章业务。
第二十一条 除公安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可以出售铅字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出售铅字业务。购买铅字的单位,须持写明所需字体、字号、数量及其用途的介绍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遵守图书报刊、商标、包装装璜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管理规定,检举非法印刷行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新闻出版(文化)、工商、公安、轻工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印刷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4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的批复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的批复

国权〔2000〕19号


  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权〔1999〕45号),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使用者应取得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制定制作数字化制品(主要指CD-ROM制品)复制、发行的著作权使用费试行标准。除音乐作品外,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可协商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和标准确定著作权使用费。
  一、按单位标准付酬
1.文字作品
  以千字为单位,每千字3-30元。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2.美术、摄影及其他图形作品以幅为单位,每幅5-50元。
3.电影、电视、录像等视听作品参照以上两类作品标准,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按版税付酬
  无论何类作品,按数字化制品的定价×制作数量×版税率的方式付酬,版税率为5%-12%。
  三、使用改编、翻译、编辑等演绎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使用者应分别向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使用费标准可适当降低。
  四、使用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制作数字化制品的,使用者可参照本标准规定的付酬方式和标准,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支付使用费。
  五、以查询和检索功能为主的专业数据库型数字化制品,如百科全书、报纸或期刊总汇等,使用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六、如授予数字化制品制作者的使用权为专有使用权,以上一、二项所列的付酬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本标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











许可证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制品名称: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制作有关的数字化制品(本合同所称的数字化制品,主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下述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
  1.使用方式:(复制、发行、复制并发行)
  2.文本形式(FD、CD-ROD、CD-I、Photo-CD、DVD-ROM、IC-Card等)
  乙方在其制作的数字化制品中应注明使用作品的作者,并以附件形式向甲方提供其使用作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作品的名称、作者、出处等。
  第二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许可为非专有(专有)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制作的上述制品发行地域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时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首次制作的著作权使用费。再制作时,乙方应按每次追加制作数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方应于首次制作上述制品时向甲方提供样品×套。
  第五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制作完成上述制品,首次制作数量为× 盘(张、套)。
  第六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采用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按单位标准付酬
  二、按版税付酬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乙方应在其制作的数字化制品封面的显著位置注明该制品使用的作品均已取得甲方许可。
  第八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许可其使用的任何作品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上述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另行制作其他数字化制品。
  第九条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乙方不得对上述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第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著作权使用费,除向甲方补齐应付的使用费外,还应支付全部使用费×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支付的使用费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质函[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十月十日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9月7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各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部村镇办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
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吴慧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工程质量监管处朱长喜处长主持。

  会议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规模快速增长。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增加,占村镇建设总投资的比例逐年上升,每年村镇住宅竣工面积都保持在6亿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建设逐步注重质量和功能,新建住宅中楼房所占比重逐年增长。二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有所上升。据对2001年至2004年发生在县城城关镇及村镇的重大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8起,死亡191人。其中,由于质量低劣导致的事故5起,死亡37人;由于施工安全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事故43起,死亡154人。虽然近年来重大房屋垮塌质量事故发生在城区内的逐年减少,但上述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村镇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并呈上升趋势。2004年发生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3起,占2001年至2004年总起数的60%。今年以来(截止到8月30日),全国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34起,死亡156人。其中有11起事故发生在村镇建设工程,占32.35%;死亡57人,占36.5%。由于质量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4起,死亡20人。三是村镇建设工程监管体制和方式滞后。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传统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管理空白区域,导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能缺位,体制不顺,再加上农村建筑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建造技术落后,加重了村镇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隐患。

  会议强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是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中央要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 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研究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经过讨论,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探索机制和体制,加强服务引导,严格执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同时强调近阶段要着重抓好几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力争在修改《建筑法》中,纳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从制度上保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要把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之一,修改完善已有的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推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探索建立符合村镇建设工程特点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建设规模的实际,对现有行政监管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指导、监督乡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管作用。同时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引导、服务、示范和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筑抗震防灾、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研究,编制简便易行的标准设计图集、施工技术方法及建筑知识常识手册等,通过宣传、培训和开展技术服务下乡活动,提高农民对建筑抗震防灾、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重要性的意识。同时搞好村镇建设示范工程,为农民提供科学合理的建房方案,引导农民按着新时期村镇发展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提高房屋质量安全和改善住房功能上来,体现地域特色,切实保护农村自然风貌。

  四、强化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针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盲点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镇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利用现有的力量强化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特别是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建设工程执法力度,有效避免建设、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座谈中,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已见,针对当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问题,积极探讨工作措施。大家一致认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提出的工作思路和近期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符合实际,目标明确,对今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目前村镇建设工作基础较弱的状况下,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联络员制度是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也是各地村镇质量安全信息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渠道。对各地区这项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吴慧娟同志代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做了会议报告及会议总结,强调要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并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要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216号)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不能简单以城市管理模式套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状况的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也不能搞“一刀切”。第三,要充分发挥质量联络员制度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各联络员要按照《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的职责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于会上大家反映的一些问题,部里也将积极研究。这次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是逐步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的良好开端,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积极探索,为不断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