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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1 07:5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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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4年7月8日,广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二章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单位防火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
(二)组织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组织的领导工作,并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四)组织领导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解决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发生火灾时,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召开事故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所属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部门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本部门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行为及时止;
(三)经常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和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加强消防法规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对所辖防火范围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五)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
第六条 各工种、各岗位要确定一名防火责任人或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的日常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工作,下班时拉闸断电,清除废旧可燃、易燃物,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三)定期组织职工维护保养设置在本工作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发现着火时应及时扑救,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情况。

第三章 防火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在单位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和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二)贯彻落实单位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执行消防法规和各项消防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负责组织动员、布置消防安全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调解决火险隐患;
(三)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培训消防骨干,总结、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第八条 各单位可按照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一、二配备消防专职干部;职工人数少的单位,可配备或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并要确定一个相应部门为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简称消防工作组织)。专职消防干部和消防工作组织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办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
(二)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疏散方案及有关消防工作文件,编辑消防工作简报,建立和管理消防工作档案;
(四)负责掌握本单位建筑布局、耐火等级、用火用电、物资贮存、生产和工作性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责任区、消防给水、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通道以及火险隐患存在和变化的情况;
(五)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学习、训练和演习;
(六)负责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工作和开具动火证明;
(七)负责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整改火险隐患,负责购置、配备灭火器材;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内装修)等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在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用电和其他不安全操作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对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因素,有权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发生火灾时,应积极组织扑救,并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九条 各单位为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可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提高灭火技能,做好执勤备战工作;
(二)经常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熟悉掌握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消防水源、通道、灭火设备和灭火器材情况;
(三)了解灭火作战方案和扑救火灾的岗位及任务;
(四)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人员,疏散物资;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向其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并协助灭火,维护火场秩序;
(五)灭火后,保护火灾现场不受破坏,并防止死火复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根据“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不留死角”的原则,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和特点,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区,并建立健全严密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对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木工、锅炉工、仓库保管员、制景人员等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以及新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利用工作简报、黑板报、墙报、宣传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电影、知识问答、竞赛、演讲会、举办消防业务知识培训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职工进行普遍的宣传教育;抓住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消防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以及火灾案例进行重点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当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消防职责的分工,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一)各单位每季度组织保卫、技安等人员共同检查,部门每月检查一次,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区每周检查一次,岗位每日班前班后检查,消防干部经常检查;
(二)夜间值班干部和值班巡逻人员负责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单位定期组织夜间抽查;
(三)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以及在重大节日期间,由单位领导组织并参加全面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予以解决;
(四)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是: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管理贮存,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平面布局、水源、道路、消防工作组织是否健全,消防设备、器材是否完备好用,整改火险隐患情况和职工群众对防火安全重视情况等;
(五)各级检查人员在消防安全检查后,均应作出检查记录,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逐件登记、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请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夜间值班干部和值班巡逻人员,要严格遵守下列职责:
(一)值班干部要不定期地进行夜间抽查,督促值班巡逻人员尽职尽责,并负责指挥处理已发现的火情;
(二)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检查火源、电源情况,熟悉防火重点部位和消防水源、灭火器材分布情况,发现火险隐患或漏洞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并报告领导,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并积极扑救;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分布合理,使用方便,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点、定人、定时间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五章 消防技术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六条 下列部门和场所应安装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录音、录像、控制、审听审看、播音、传音、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和变(配)电等技术用房;
(二)电影和电视剧摄影棚、电视演播室、剧场、影院、礼堂、俱乐部、音乐厅和排练厅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三)录音录像带、影片、图书、资料和档案等存放场所;
(四)精密仪器设备存放和安装使用的场所;
(五)物资仓库或价值较高的物品存放场所;
(六)带塔楼建筑的广播电视调频发射塔;
(七)其它应当安装消防技术防范设施的部位和场所。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广播电视中心、电影电视拍摄录制场所和机房、仓库等重要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技术防范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施工,不得挤占其经费和拖延施工。
第十八条 需要安装两处以上消防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做到系统化、网络化。有条件的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技术防范监控系统联网。
第十九条 凡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配备昼夜值班人员和维修工程技术人员,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总结消防工作,凡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由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的;
(二)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防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刻苦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五)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损失的;
(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挪作它用或损坏的;
(二)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违犯消防法规和防火规章,造成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离开值班岗位或玩忽职守,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5〕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要,理顺政府对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曲政发〔2005〕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包干原则:

(一)经费包干不与文化事业单位人员挂钩,与单位职能挂钩;
(二)随着事业的发展,政府要求的公共服务将逐渐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购买服务。

第三条 经费包干的内容:

(一)市级财政2005年预算内安排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工资(含工资性支出,下同);
(二)市级财政2005年预算内安排给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

第四条 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不纳入包干范围。

第五条 市政府对文化事业单位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固定包干、递减包干和取消财政拨款三种方式:

(一)对公益性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实行经费总额固定包干,政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适当增加投入。其范围包括:曲靖电视台、广播电台、东山发射台、曲靖日报社、艺术研究所、文化馆(艺校合并到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电影管理站、广电局麒麟分局(公益性事业部分)、珠江网站等;

(二)对过渡为经营性的文化单位,实行递减包干,即增人不增加经费,减人按人均经费同比例扣减,政府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增加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购买服务。其范围包括图片社、版画院、体育馆、花灯团、滇剧团;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单位取消财政拨款,并实行授权经营。其范围包括国风剧院、电影公司、艺术剧院、报社印刷厂、广电局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

(四)曲靖市花灯团、滇剧团的包干经费合并计算;艺校包干经费并入市文化馆计算;

(五)对实行固定包干和递减包干文化事业单位,若中央和省有增资政策,政府可适当增加包干经费。

第六条 预算外收入管理

(一)对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政府统筹30%,政府统筹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专项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支出;

(二)对实行递减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政府不再统筹;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单位的收入不再缴入财政专户,由单位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四)对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用于基础设施投入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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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改革前的退休人员的供养渠道不变,改革后退休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保障:

(一)实行固定包干和递减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原在职在编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新聘用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新进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前的在职在编人员,在改革后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未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改革后按规定进入企业社会保险后,相关待遇按事业单位待遇执行,其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所执行的相关待遇差额部分由单位补助,国风剧院由财政全额补差。新进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单位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每年单位应和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单位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应包括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成果等财务指标;

(二)严格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9号公告《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政府可视文化事业的发展要求,全额返还用于文化事业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每年11月份各二级核算单位要与主管部门签订次年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责任书,抄送市财政局作为制定下年度预算和拨付款项的依据。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包干办法和工作目标责任书计算包干经费按月拨给主管部门,并取消工资统发。各主管部门根据目标责任书按工作进度拨给二级核算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计算核减的经费,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可用于主管部门或核减单位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的项目经费,用核减单位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项目的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图片社、版画院的包干经费中的职工人数可按2005年初的编制数计算,其包干经费与实有职工工资差额部分,由主管部门按本条上述规定安排使用,并抄送文产办备案。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立项批准的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区分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对待:

(一)市级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市级财政投入;

(二)政府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文化事业发展的投入;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文化事业单位政府视具体情况酌情补助;

(四)对过渡为经营性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政府原则上不再负责基础设施投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

财预[2008]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预算管理逐步规范,预算编报的完整性不断提高。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地方预算编报仍不完整,上级各项补助收入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收入编报不够,导致调整预算较多,财政预决算差异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及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通知如下:

  一、要科学编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以行政权力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集中的社会资源,都应纳入预算管理。对按规定应列入预算的税收及非税收入,应足额列入,不得隐瞒、少列。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预算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别是GDP等宏观经济指标的预计情况,结合税源结构特点和税收政策变化,合理制定税收计划,建立和完善收入预测模型,提高税收收入预算的准确性。要不断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深化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准确把握影响非税收入的各项政策因素,合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同时要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除部分用于必要支出外,原则上转到以后年度经过预算安排使用。

  二、要完整编报上级各项补助收入。各地要将上级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同时在本级预算中全面反映对下级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支出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

  (一)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以及所得税基数返还和其他税收返还,按执行数等预计编报。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以及体制补助及结算补助等,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编报预算,纳入本级财力统筹安排。

  (三)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分科目逐项编报,在收支预算中进行反映。

  中央财政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财政年度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中央财政将及时下达对地方的各项转移支付。

  省级财政要根据中央财政告知的预计数,结合本级财力安排情况,将对下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市、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地方,应在12月10日前将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县(市);没有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地方,应在11月底前将预计数提前告知地市,地市应在12月10日前将预计数提前告知县(市)。市、县级财政应将上级提前告知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

  上级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仅作为下级编制预算的参考,各地实际的转移支付数以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发文和结算文件为准。上级未提前告知的其他转移支付事项,各地可依据历年情况,根据积极稳妥的原则,预计和编列相关预算。

  三、要提高本级预算编报到位率。各地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在继续完善省级和市级部门预算改革的基础上,加大对县级推广力度。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制度,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实现早编预算、细编预算。要尽量将年初预算安排到具体单位和项目,进一步提高本级预算编报到位率。

  各地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确保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预算编报的完整性得到明显提高。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