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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

时间:2024-07-05 04:0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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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规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建设用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系统服务,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需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包括:前期管理、审批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基本做到“三参与”,即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查。
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用地立项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核定用地面积、签订征地协议书、落实劳动力安置方案和建设资金,按土地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后期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情况检查和验收,对征而未用的土地收取土地荒芜费;批准后两年未用土地的,收回上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批准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由区、县土地管理局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重点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批后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基础,努力做到超前到位,主动配合,系统服务,作到合理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建设用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
第六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其报批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时,均应对建设项目用地列专章评述,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市土地管理局意见。
第七条 建设用地评述的内容和要求。
一、选址方案要有选择性,对方案进行评述、说明拟定方案在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方面的有利条件。
二、对项目用地数量、土地利用系数,建筑密度,建筑面积率,绿化面积,厂区道路,厂前区等应该说明确定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是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核心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国家建设征地做好服务,依法协调好部门间关系,合理安置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核内容:
1. 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经过批准的项目;
2. 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是否符合计划控制指标;
3.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有无选址红线图、平面设计图和规划条件:
4.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农田保护区;
5. 建设项目用地区域环保评估;
6. 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 建设项目是否未批先占地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地;
8. 建设项目用地类别,特别对非耕地的认定;
9. 建设项目征地的补偿安置、农转非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0. 建设用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经对上述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征地地块踏查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务管理处会同区、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签定征地协议书,并按市有关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后,上报市土地局,市土地局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对征地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以保证被征地集体组织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因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谁占地谁安置的原则(也可以多渠道,多途径),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区(县)征地事务管理部门处理征地事务工作,办理补偿安置、农转非等具体工作。处理建设用地和验地钉桩划界拨地之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批划拨土地,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保证。建设用地单位从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始进行跟踪管理至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及时处理、解决用地中出现的问题。跟踪管理重点内容是:(1)是否按用地计划使用土地;(2)是否按批准的用地用途使用土地;(3)有无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问题;(4)有无荒芜土地的问题;(5)划拨? 耐恋赜形拮谩⒊鲎狻⒌盅旱奈侍狻6远嗾嫉耐恋匕捶欠ㄕ嫉夭榇Α6陨米砸斓厥褂猛恋氐模捶欠ㄕ加猛恋夭榇Γ⑾督ㄉ栌玫嘏际椤贰?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建设造成土地荒芜的,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五倍征收土地荒芜费。如不按期缴纳土地荒芜费,给予适当罚款,直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撤销,建设项目停建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建设用地,及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后期跟踪管理检查工作,根据市、区(县)土地管理局的分工,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检查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情况、面积、界址,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情况。
二、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检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要写明情况,区别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4月1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4〕 5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11日
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推进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是负责对机关效能建设实施监察和受理机关效能问题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受本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预防与纠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开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对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一)地方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对本级机关所属部门、下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二)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下同)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县(市、区)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除负责受理、调查本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外,还负责受理、调查对所辖乡镇(街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调查应由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调查的效能监察投诉事项。
第七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管辖范围内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三)组织调查、协调处理管辖范围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组织、协调、督促下级机关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效能监察投诉问题;
(五)对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为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投诉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投诉单位、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协助、配合监察投诉调查;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效能告诫,以及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和其他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投诉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的受理;
(二)投诉事项的办理(自办、转办、联办);
(三)办理结果反馈;
(四)立卷归档。
第十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问题的投诉: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擅离职守,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依法依规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故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三)态度冷漠生硬,行为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管理和服务对象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实施收费、罚款、摊派以及有其他侵害管理和服务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来访或来电投诉的,需对投诉事项内容进行记录,对来函(含电子邮件)投诉的,要逐件拆阅并登记。
对属前条规定所列的投诉事项,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不属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告知有处理权的机关,或者接收后转交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投诉事项受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进行分类办理:
(一)对属本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处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经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投诉事项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时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二)对不属本级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处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经中心负责人签批后,使用转办函并加盖公章,转有处理权的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或有关部门办理。
(三)对需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投诉事项,经本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人签批后,由中心牵头会同有关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对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转办函中注明办理时限的以转办函规定时限为准。
对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事项不能如期办结的,需提前说明理由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对转交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或有关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建立检查督办制度。
第十五条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并可视情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十六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接待投诉必须热情礼貌,凡属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必须受理,不得推诿。
第十八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十九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三)擅自办理投诉事项;
(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对无故推诿或拒不办理的,由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提请同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涉及二个及二个以上部门的效能监察投诉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省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工作规则。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效能监察投诉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麻黄素、咖啡因和罂粟壳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麻黄素、咖啡因和罂粟壳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省(区、市)设立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统一承担本辖区麻黄素的供应;
《咖啡因管理规定》则规定各省(区、市)设立的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只承担咖啡因调剂余缺及战备、灾疫情调拨,
咖啡因使用单位可到全国定点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也可到本辖区定点经营企业购买;而《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年需求罂粟壳5吨以下的生产企业,由省级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供应生产所需罂粟壳,年需求罂粟壳5吨以上
的生产企业可由甘肃有关单位直接调拨供应。但目前情况是,许多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批购用咖啡因和
罂粟壳(年需求5吨以上)时,硬性指定有关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到本省咖啡因、罂粟壳定点经营企业购买咖啡因或罂粟
壳,而有的定点经营企业服务态度不好,经营作风不端正,供应不够及时,并任意提高调拨价格,影响了含咖啡因
或罂粟壳复方制剂的生产,对此有关企业反映强烈。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切实加强麻黄素、咖啡因和罂粟壳经营
管理工作,理顺销售渠道,保障合法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咖啡因管理规定》和《罂粟壳管
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但经营单位不得垄断经营(咖啡因和罂粟壳);对供应不及时和任意提高麻黄
素、咖啡因以及罂粟壳调拨价格的,使用单位有权要求上级机关审批由其它经营企业供应;对目前承担调拨供应任
务较好的定点经营企业,不应因体制变动等原因,随意调整麻黄素、咖啡因以及罂粟壳的定点经营单位;对非制药
和科研合法使用麻黄素,而且用量较大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由麻黄素生产企业直接供应。
  二、为强化药用罂粟壳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罂粟壳中药饮片和使用罂粟壳生产的药品制剂质量,各省(区、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罂粟壳经营、使用单位(含医疗单位和制剂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查,检查是否有从非国家
指定渠道购进罂粟壳的行为,取缔一切非定点罂粟壳经营单位。如确属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罂粟壳,应立即封存并就
地销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要依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并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杜绝罂粟壳经营、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罂粟壳,一经发现,按非法买
卖麻醉药品查处。
  凡未上报2001年度药用罂粟壳需求计划(含中药饮片和制剂生产需求)的省(区、市),应尽快在2001年2月底前上
报。
  三、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开办的公司及尚未脱钩的公司不得从事麻黄素、咖啡因以及罂粟壳经
营业务。
  四、麻黄素、咖啡因以及罂壳调拨价格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