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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处理原则/禹爽

时间:2024-07-06 14:1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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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8月刑满释放。2012年8月21日,王某假借李某的名义,诱骗被害人高某到王某家中居住,后王某于8月25日晚8时许,对高某实施诱骗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9月1日,王某再次假借李某的名义将高某诱骗至家中,9月2日晚王某欲再次强行与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高某的反抗而未能得逞,王某用皮带将她打伤。经鉴定,高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分歧】


关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定性不存在异议,量刑有不同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既有犯罪未遂的从宽处罚情节,也有构成累犯的从严处罚情节,应按照法定量刑情节的量刑规定确定其宣告刑,然后进行相减,确定其刑期。被告人实施两次强奸,一次既遂,一次未遂,未遂犯应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又系累犯应从严处罚,累犯从严和未遂从宽的法定量刑情节相扣抵,按照一个正常的强奸既遂犯的量刑即可。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在运用量刑规范对法定量刑情节进行量刑的时候,应根据不同的犯罪对象对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本人的人身危害性进行综合考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应首先考虑从重处罚情节,在体现从轻精神的同时正确量刑。


【评析】


笔者认为,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时候,不能将刑期简单相加或相减,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法定的逆向量刑情节适用的先后顺序。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往往会使从宽情节或从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受到一定的抑制。因此,必须根据具体犯罪的轻重程度来考虑逆向情节竞合的适用。一般而言,具体犯罪不严重,在兼顾从严情节的同时,应着重体现从宽情节的作用;反之具体犯罪严重,在兼顾从宽情节的同时,应着重体现从严情节的作用。本案被告人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先后被法院三次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最近一次的刑期竟长达12年之久,出狱仅仅一年就连续犯强奸案2次,1次既遂,1次未遂,足可见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应在法定的强奸既遂犯基本量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适当考虑未遂情节。


第二,应当分别评价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进而确定案件的量刑。如果从宽情节的程度大于从严情节的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宽处理,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从严情节的程度大于从宽情节的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严处理,则从重处罚;若二者的程度相当,则既不应从严,也不应从宽,按照同类案件正常适用刑罚。本案被告人构成累犯,且构成累犯的基础犯罪系重刑,还在此之前犯下三宗刑事案件,又两次对本案被害人进行强奸,尽管一次未遂,显然不足以给予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程度明显小于从严处罚的程度,全案应从严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1990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均应依照本登记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注册登记,并领取《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县农业委员会(未设农业委员会的市、县由农业局负责,下同)和乡、镇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或者经营管理站,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的主管机关。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登记,必须按规定填写登记表,由乡、镇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或者经营管理站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报市、县农委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证书。


  第五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生产资料、资金和组织成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登记注册的主要项目:组织名称、社址、成员、法定代表人、资源及资产状况、集体经济收入、生产项目及经营方式。


  第七条 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的社长,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经营农、林、牧、副、渔业及第二、三产业。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工商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凭据《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可以该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根据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业务的需要,可核发《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


  第十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债权、债务和财产处理的清算报告,并交回原发证书、公章。


  第十一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资金平衡表、收入分配表及社办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设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及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如有遗失,应当写出遗失声明,报送登记主管机关及业务往来单位备案,方可申请补领;除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可以扣缴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扣押、毁坏。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农业厅和省物价局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监督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违反本登记办法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整顿及扣缴《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 本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0〕41号《关于如何适用〈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条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第二条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异议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决定书形式,对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问题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