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武汉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2004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直接对相邻权人的环境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对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直接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依法应当经两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最终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组织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相对独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查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听证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客观、公正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六)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八)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签署委托代理书,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之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告知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选择办法。
行政机关实施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放弃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按以下程序选择、确认利害关系人:
(一)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机关登记。
(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告知或者公告要求,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四)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挑选代表。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之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姓名以及申请主持人回避的权利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要求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提出证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
(四)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申辩,并对其他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所有与行政许可申请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质证;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九)听证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的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或者法人、组织解散,需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作为公民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前款延期原因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听证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可以派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的规定,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或者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产业振兴和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在全市质量振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从事和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届,每届管理期限为5年。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报基础上,经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或市有关部门推荐,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2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分设“质量管理奖”、“质量贡献奖”2个综合奖项和“质量管理(QC)小组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质量攻关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教育奖”5个单项奖项。
第八条淄博市“质量管理奖”每届不超过10个;淄博市“质量贡献奖”及“质量管理(QC)小组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质量攻关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教育奖”,每届各不超过5个。
第九条淄博市质量管理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对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申报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企业,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2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淄博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一个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3人)。申报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认可;
(五)所属组织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淄博市质量管理(QC)小组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质量攻关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教育奖5个单项奖,分别授予我市在开展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质量攻关、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教育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及新兴产业领域中的龙头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名单。
第十四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新闻媒体人士作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和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八)测算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九)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要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报《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区县或市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5名(含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对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通报表彰,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六章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六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二十七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经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的,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九条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条获得淄博市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从撤销当年起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工作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