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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刘成江

时间:2024-05-17 14:41: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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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刘成江


  依据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约定无效或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包括分别财产制、部分共同制和一般共同制。
  1.法定夫妻财产制
  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依照《婚姻法》的17条的规定,下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
  ②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⑤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指对不符合上述各项的规定,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的概括性规定。如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权及其他合法收入。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我国《婚姻法》第17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的基础上,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进一步明确说明,《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下两点:
  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可见,这一司法解释承认了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由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关系密切,日常家事又非常繁琐,赋予夫妻日常家事的相互代理权,可以扩张夫妻的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经济交往。同时,由于夫妻对一方作出的财产决定负连带责任,所以,对第三人来说也是公平的。这是商品经济社会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无论各自收入的数量多少,也无论其中一方有无收入,双方都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如果没有平等的处分权,平等的所有权就是一句空话。
  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民法关于共同共有的原理,夫妻双方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以上司法解释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程度要高于保护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2.夫妻约定财产制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度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必要补充。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这种明列多种可供夫妻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是为了适应夫妻对财产关系的不同需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或因其它原因需独立支配财产的特殊需要。我国目前在夫妻财产上呈现出来,源层面增多和结构范围扩张的新特点。夫妻的收入来源已不局限于自身劳动所得。诸如按资分配,投资收益,级差收益,风险收益和雇工剩余劳动的收入、个人外汇收入以及按劳动分配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中产生的差异等。构成了夫妻财产的新来源。人们拥有较多的物质财富,不能允许他人通过婚姻无偿取得自己财产所有权,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对夫妻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同时,第19条还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使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具有凭证的性质,以减少日后的争议。当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现行婚姻法第17条、18条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限制较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①约定的主体。由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契约是从事一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
  ②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例如:夫妻之间本来没有约定财产,妻子为了达到对共同财产独占的目的,就要挟丈夫签订将所有的财产统统归妻子所有的约定,如果丈夫不同意,则将把丈夫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违法行为揭发、举报,丈夫害怕便被迫与妻子订立契约,将财产归入妻子名下,对于此举先不探究这财产本身的性质,只从行为上看这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就是无效的。
  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此民事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是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例如丈夫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所有共同财产列入妻子财产的范围,以此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显然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
  ④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们常说“口说无凭”,书面形式容易体现,将来对簿公堂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较容易解决纠纷。对于约定的方式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进一步规定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应该采用公证形式是最好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易于操作,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⑤约定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通常情况下,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内部效力,《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外部效力,有些国家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只是以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才能对第三人有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有该财产约定的,则对他不发生效力。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当事人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有明确的限制,即只能在法律允许的三种夫妻财产制中选择其一: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①一般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②限定共同制。限定共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其婚前或婚后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有,而其余的归夫妻分别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即部分共同共有、部分个人所有。
  ③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而排斥双方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3.法定个人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定和补充。它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种所有。而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种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既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夫妻个人财产。作为夫妻一方个人的所有的财产,应由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处分,他人无权干预;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应划入遗产的范围按继承法处理。
  夫妻人个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价格特别贵重的物品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财产。如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这一原则的规定下,同时也允许婚姻当事人对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归属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用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即对婚前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对其中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参考文献:
1、《婚姻法》第17条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试行)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4〕5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试行)

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整体容貌。
本标准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高新开发区)。
一、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一)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凼、沉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渗水、无堵塞。窨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彩色地砖或其他新型材料铺设。重点街道、繁华区域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
(四)道路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五)城区范围内无新建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六)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七)不得擅自占用桥梁、地下通道、停车场、洗车场、修车点、摊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桥梁上及地下通道内摆设摊点、堆放物品、经营作业、从事商务宣传和棋牌活动或设置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合的项目。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画出标线,设置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二、建(构)筑物管理标准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山水园林城市的特色风貌。
(二)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饰,经常维护,每年进行1至2次清洗,建筑物外墙涂料应每5年粉刷1次,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与周边环境协调,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建(构)筑物的幢号、门牌号应完好整洁,无破损、无掉字、无掉漆。
(三)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物品,无晾晒衣物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临街单位、商店、住户不得擅自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应全路段统一规格、色彩和式样。
(四)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2.5米。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垃圾和废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和粉刷,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机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
(五)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所有名胜古迹建筑物应设置醒目标志。
(六)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七)临街屋顶、梯道、巷道和建筑物之间无乱搭乱建物,无乱堆乱放物品。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堵窗、破墙开店。
(八)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无吊挂、晾晒物品,无乱张贴、乱喷涂现象。
(九)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电话亭、画廊、张贴栏、宣传栏、书报亭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
(十)沿街无破残的建(构)筑物、危险房屋。
三、园林绿地管理标准
(一)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池完好、整齐,树窝内无杂物。行道树无缺株、死树,无病虫害,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路灯照明和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的使用。
(二)临街绿带、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无裸露泥土,无枯枝、死树、杂草。
(三)公园、街心花园、主要街道景点、文化和购物广场的绿化,应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四季有花、四季常绿,并保持完好、整洁。
(四)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五)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六)河流两岸有树木、花草环绕。公路、铁路、水域护坡、堡坎等的绿化带及环保林无暴露垃圾。
(七)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有保护措施,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八)各类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上无吊挂、拴挂、晾晒物品,不得乱贴、乱画、乱刻、乱涂写;无擅自砍伐、损坏和迁移树木、损毁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四、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体育场、商场(店)、影剧院、歌舞厅、公园、游乐园、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对卫生区域范围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容貌整洁。
(二)城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2、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3、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
4、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5、座商不归店、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吊挂各类物品,违章搭建亭(棚);
6、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城区环境卫生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四)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或暴市经营,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无油烟扰民。各市场进出口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车点。
(五)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六)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密封运输。
(七)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公路、水域沿线不得新设置垃圾存放点,对已有的垃圾存放点要逐步进行取缔。
(八)垃圾收集逐步实行袋装化,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采用密闭箱体的车辆运输,无散落飞扬物。
(九)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沿街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富有美感。
(十)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十二)饲养信鸽和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限养区内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予以清除。
五、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标准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游园、建(构)筑物、绿地、河堤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彩旗、彩条、布幅、充气物、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二)不得在建(构)筑物、护栏、邮箱、电话亭、橱窗、张贴栏、指示牌、指路牌、路名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和乱张贴广告或印刷品。
(三)不得沿街散发纸质广告。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商招、店招、路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应材质精良、设计新颖、制作精美、用字规范、牢固安全,字迹和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清洁。凡陈旧、破损、脱漆、缺字、错字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五)商店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一致,店招的风格、色调、体量与主体建筑物相协调,实行一店一招,无重复设置。
(六)单位名称、牌匾及各类广告、标牌、告示的字体大小符合规范,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无繁体字和简化字混用现象;须用外文标示的文字,必须同时标示汉字。
六、夜景灯饰管理标准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堤、广场、游乐场、游园、园林绿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应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设置夜景灯饰。
(二)夜景灯饰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讲究艺术性,力求体现南国灯城特色,并保持灯饰的功能良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
(三)设置的夜景灯饰,无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影响城市市容和公用设施使用功能,不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畅通,不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四)夜景灯饰的亮灯时间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活动及节日期间的亮灯时间应服从市的统一安排。
七、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行封闭式施工。围墙上端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围墙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板式铁门,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及“门前三包”责任书。工地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二)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停工场地应进行整理或覆盖。
(三)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四)施工工地进出口应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渣土运输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五)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实体隔离或封闭施工(隔离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六)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施工、拆迁和装饰等工程产生的渣土、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无乱搭乱建物,无积存垃圾。
八、城市水域环境管理标准
(一)城区段河道及各类支流河道水域的卫生按责任划分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保洁工作。
(二)城区段河道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栽种植物、堆放物品。
(三)水域及滩涂不得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粪便。
(四)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禽家畜等养殖场。
(五)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及防洪设施无损毁。
(六)河道中作业的船只和航道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将生活污水、粪便、垃圾向河道排放。
九、临街商场(店)管理标准
(一)住宅楼无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二)临街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要配备垃圾密闭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三)临街商场(店)、餐馆应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职责,无越门占道经营,无乱摆、乱放、乱倒、乱挂、乱吐、乱张贴行为。
(四)临街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列有序,橱窗明亮,内容健康,造型美观。
(五)夜市、便民摊(亭)、修理摊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随时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勤工俭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促进教育结构、教育制度改革,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效措施.希望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加强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把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人,我们于八月一日至十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会议.会议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了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的形势,总结交流了经验,表彰了先进,讨论制订了《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并对今后全国中小学如何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如何加强领导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期间,中央领导同志接见了全体代表,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目前,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发展是好的.据一九八一年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中小学有四十三万一千所,占全国中小学总数的43%.校办工厂有四万零三百六十个,工业产值达十五亿四千多万元.校办农场、林场有土地三百六十多万亩,生产粮食三亿七千七百万斤.勤工俭学的纯收入达五亿七千多万元.
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发挥了多方面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使教育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中学,坚持勤工俭学,四年来,毕业的九百一十二名高中生中,三百五十名考上了大专和中专;其余毕业生参加了农业生产,其中二百余人担任了社队农业技术员,有的学生由于带头进行科学种田试验并取得了优异成绩,被省报誉为种田“状元”;一百三十余人担任了农村基层干部.勤工俭学开展较好的地方,学校风气较好,教学质量逐年提高,毕业生参加工作和劳动以后,普遍得到群众欢迎.
第二,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改善了办学条件,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吉林省三年来用勤工俭学收入补充的教育经费有一亿多元,他们用国家补助一点,群众支持一点,勤工俭学解决一点的“三股劲拧成一股绳”的办法,把全省中小学70%的校舍修建成了砖瓦房;怀德县校舍的砖瓦房已达到96.5%.河北省三河县勤工俭学的收入,为普及教育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全县普及了小学教育;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每年稳定在80%左右,接近普及初中教育.吉林省怀德县不仅基本普及了小学教育,而且办起了二百五十多个校内幼儿班,使全县50%的儿童受到了学前教育.
此外,一些校办工厂开展技术革新和新产品试制,填补了社会生产的一些空白,对活跃市场、为社会服务起了促进作用.
第三,有利于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目前,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较快的地方,一般勤工俭学活动都开展较好,为前者提供了部分资金、实习场地和专业师资.三年来,辽宁省城镇已办起四百八十多所职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其中教育部门利用普通中学改办与联办的一百零五所,绝大部分是以校办工厂为生产基地兴办起来的.青岛市教育部门自办的五十五个职业班中,有二十四个班是与校办工厂生产结合,根据校办工厂生产项目开设的.
实践证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符合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长期坚持.


这次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基本经验,归纳起来是:
一、领导重视.这是搞好勤工俭学的关键.吉林省领导同志经常关心勤工俭学工作,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广西柳州市领导亲自指导,把勤工俭学作为培养人才、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个有效途径.这样,就使勤工俭学取得了显著成绩,学校也办好了.
二、坚持育人.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正确方向.青岛市从育人的目的出发,选择生产项目,把学生参加劳动纳入教学计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掌握了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能.一些地区和学校,把校办工厂、农场办成劳动的基地,作为育人的课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基本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哲盟科左后旗满斗中学,把植树造林作为勤工俭学的主要项目,现在该校已有林地一千多亩,种树三十多万棵,绿化了校园,基本上控制了风沙对学校和本地区的侵害.四川省达县开展了“十小”活动(小种植、小饲养、小采集、小作坊、小菜园、小茶园、小药园、小林园、小土窑、小鱼塘),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四、有关部门的支持.这是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重要条件.开展勤工俭学,涉及到产、供、销各条渠道,涉及到工交、财贸、农林、工商、物资等很多部门.凡是勤工俭学开展较好、发展较快的地方和学校,都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分不开.苏州市计委和湖北省财政局把支持勤工俭学、办好校办工厂,作为工作的一部分,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一些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虽然成绩很大,但发展还不平衡.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思想认识方面:勤工俭学历来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一度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内乱的破坏,一些同志误认为它是“四人帮”极左路线的产物,对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心有余悸;学校工作重点转移到教学上来之后,有些同志把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与提高教育质量对立起来,认为是“不务正业”;即使是勤工俭学活动开展比较好的单位,也有不少人把它单纯当作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手段,只注重经济收入,忽视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
具体工作方面: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校办农场、林场土地被占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少地方发生学校林场树木被砍、农副产品被抢的情况;有的地方把生产搞得好的校办工厂上收或调并;有的校办工厂产、供、销没有保证;有些校办工厂、农场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管理不善,也出现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使之继续向前发展,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我们对于今后工作的意见是:
一、继续统一和提高认识,力争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在近几年内有一定的发展.
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的中小学,包括一些客观条件较好的学校还没有把勤工俭学活动开展起来,除有一些实际问题外,主要还是由于一些同志对开展勤工俭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要在统一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要求有条件的中小学,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而稳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
二、坚持育人的正确方向,把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勤工俭学,虽然是从事经济活动,必须讲求经济效益,但它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服务,根本目的在于育人.这个指导思想,有些地方和学校还不甚明确,需要在前进中引导解决.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这是目前教育工作和勤工俭学活动中必须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并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在学好系统的文化基础知识的同时,通过勤工俭学、科学实验活动学到一些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要注意同教学的结合,学校应当根据各个学科的具体特点,研究如何使教学同生产实践、科学实验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充分发挥校办工厂的特点和优势,使勤工俭学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得到巩固、发展.
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的战略高度,对校办工厂、农场在组织上加强领导,行动上给予支持,政策上加以保护,措施上予以扶植.要认真执行《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校办工厂要根据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趋势,统一规划,合理安排.要注意调整成适宜学生参加劳动的项目,还要注意调整服务方向,使产品适销对路.农村学校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教育基地和实验园地,要大力开展科学试验活动,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校办工厂、农场都要注意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保证勤工俭学活动健康发展.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把勤工俭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关心和推动这方面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一支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遵纪守法,既懂生产、又懂教育的职工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和教育部门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定期检查财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勤工俭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随文送上这次会议讨论制订的《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2.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3.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学校的可能,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含林、牧、副、渔),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外贸出口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农业做为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五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要加强经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生产劳动
第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或公益劳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劳动与教学结合起来.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和劳动时间,防止学生不参加劳动或参加劳动过多的偏向.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第三章 校办工业
第八条 学校举办工厂,一般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管理.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一个学校单独办厂或几个学校联合办厂.校办工厂应利用当地有利条件,生产有原料来源、适销对路的各种产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承接外贸部门同意的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任务.教育战线所需的产品,尽量安排在校办工厂生产.严格禁止生产迷信产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要搞纯商业经营.商业性的职业班和职业学校,可结合专业试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各项修理等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技术后备力量提供生产实习场地.
第九条 校办工业的生产,产品属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其产、供、销计划,由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列入本系统计划,由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对纳入计划的产品,要按计划执行.原有协作关系,不要轻易中断.不属于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的小商品,由生产单位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对于需要调整、转产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转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第十条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统筹供应.属于有关单位带料加工的,材料仍由有关单位供应.
校办工厂的产品,凡不属国家统一调拨又为市场需要的,商业、外贸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或按有关规定自销,或举办联合展销门市部.对适合学校组织的出口项目和有出口价值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积极扶持、指导.
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由学校隶属部门归口管理,其它部门不得借口“调整”“归口”或其他理由平调、收缴和占用,己经发生上述现象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妥善解决.
学校内部不准私分或变相私分勤工俭学的财物.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工厂开展新产品的研制,并在技术、设备、材料、科研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对研究成果要给予奖励,其他单位采用时要给予适当代价.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业调整、产品归口、规划定点时,对校办工厂要给予扶植和支持.召开有关订货会、展销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传达等,都应通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举办工厂或经营其它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 校办农业
第十四条 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应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采、拣、编织、修理等多种类型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近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下同),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并允许学校师生按国家规定开荒、拣种撂荒地.凡已经拨给学校的土地,或由学校师生开垦或垦复的土地,拣种的撂荒地,以及征购的土地均归学校使用,有关部门应发给土地、林权执照,保证学校的使用权.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占用或串换,已经占用的应尽量退还给学校;需要串换的,要经双方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校办农场(含林、牧、副、渔)要结合教学开展科学实验和科学种田,采用先进技术,搞好实验园地,培育优良品种,改进耕作方法,培养学生掌握初步的农业(包括林、牧、副、渔)知识和技能.
校办农场要为发展当地农业生产、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校办农场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需要的物资、设备等生产资料,要详加核算,各地计划、农林、物资、供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解决.
农村商业部门收购学校的农、林、牧、副、渔产品时,应评等计价.
适于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除外贸、商业部门要积极收购外,教育部门还可组织生产加工,并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直接交付出口.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十八条 校办工厂、农场,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懂教学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必需的固定工人,以加强生产的组织领导,保证生产的有效进行和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农场适当的编制.新增人员要首先从现有教职工中调配.
校办工厂、农场根据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少量政治思想好、生产技术水平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职工,以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和产品质量的把关.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
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粮食标准等,根据厂(场)生产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标准执行.所需劳保用品和粮食补助,按当地规定,由有关部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厂(场)的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所属地区校办厂(场)的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利用本地区的学校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部门要尽力帮助与支持.要建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处理日常工作.
(3)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参加同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疏通或解决校办工厂、农场的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4)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品的展销门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5)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产品交流.
(6)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7)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产和行政业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