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由此,全国各地积极构建党委领导、综治主管、部门配合、各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的“三位一体”的联动调解制度,并在此框架下,根据纠纷性质和调解工作的特点,探讨建立了一体化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联通互动,优势互补,协调一致,公正、高效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一、一体化调解的界定
在我国各种调解制度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先是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之后是因应新时期形势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产生大调解工作格局、联动调解机制和正处在探索起步阶段、且有蓬勃生命力的一体化调解制度。
仅就一体化调解与大调解、联动调解的关系而言,首先是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之下,出现联动调解,而又在联动调解的基础之上,出现了拥有新的范畴和属性的概念,即一体化调解。从概念内涵和种属上分析,大调解广义上表示各行各业都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和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联动调解表示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协调配合工作,一体化调解则是通过“集中型、联动型、确认型、统一型”四种工作模式和方法,将大调解和联动调解落到实处,促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法和成果相互融合、整合,以更加公正高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是种概念,是源头;联动调解是大调解之下的属概念,上承大调解,涵盖大调解的核心内容,下连一体化调解,规定一体化调解的工作机制、方法;一体化调解是大调解和联动调解的具体化、实战化、个例化、模式化,大调解与联动调解通过一体化调解的工作模式和方法而充分发挥作用。
推行和实施一体化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在于:一方面符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中存在“相通性、层级性、互补性”的内在规律性;另一方面其思想理念目前已经得到树立,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和网络也已建立,有较为扎实的思想、组织和工作基础。
二、一体化调解制度的基本模式
构建我国一体化调解制度重中之重是要根据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选择、塑造“集中型一体化调解、联动型一体化调解、确认型一体化调解以及统一型一体化调解”等四种基本模式。
由此,我国构建一体化调解制度的基本模式应包括四个方面:
1.集中型一体化调解制度
集中型一体化调解是针对集中发生的特定性质纠纷,开展的“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调解机构、集中调解人员”的调解,主要适用于特定性质的纠纷。其特征是:纠纷发生领域集中、性质相近、管理部门同一、处理地点集中。如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等。整个一体化调解机构可以仿照政府部门的政务大厅统一设立在一个固定地点,程序为先进行民调,再进行行政调解,前两个环节均处理不了,再进入司法调解,三个程序实行“五个集中”,流水作业,以公正高效解决纠纷。
2.联动型一体化调解制度
联动型一体化调解制度主要是针对非集中发生但适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共同参与的纠纷开展的联动型调解。其特点是纠纷非集中发生,分布面广,类型复杂;多为群众间发生的个体争议性质的纠纷;一般纠纷的处理得先由民调组织进行,必要时再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介入。主要工作方法是实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处理纠纷类型包括农村、社区、厂矿企业发生的纠纷等。此类纠纷一体化调解制度的构建应着力于“三调联动”,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间建立工作联系,做到相互协调配合,发挥合力,化解纠纷。具体联系方法包括建立法官驻村、社区联系点,司法行政部门在村屯社区设立“百姓说事点”等,由法官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律师等对村屯、社区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掌握,对纠纷的处理及时指导,当基层调解组织化解不成,则及时出面,配合工作,以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确认型一体化调解制度
确认型一体化调解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规定上一阶段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合同为司法调解所确认,进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其特征是法律确认授权来自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目前,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当事人各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行政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若在履行时有当事人反悔,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作为合同予以采信;同时,当事人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4.统一型一体化调解制度
统一型一体化调解是指统一纠纷的受案标准、审查程序、裁量标准等,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中实行相互衔接、联动联调而进行的调解。主要方法是统一民间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案和对纠纷的调处裁量标准,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纠纷的处理标准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同案不同调、同类纠纷不相同处理,以做到公正高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工作中,这样做非常必要,能够有效提高民调组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纠纷化解能力,也便于群众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知识维权。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教高函〔2004〕2号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部,清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兰州大学:
你们关于申请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部分高校增设43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招生人数自2004年起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今后如需增加招生名额,须报我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江南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英语,西南财经大学申报的经济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管理科学、市场营销、会计学、旅游管理,北方工业大学申报的会计学,北京工商大学申报的英语、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大连大学申报的法学、英语、日语,辽宁工学院申报的广告学,长春理工大学申报的英语、测控技术与仪器、通信工程,苏州大学申报的英语,安徽工业大学申报的法学,安徽医科大学申报的药学,安徽财贸学院申报的金融学、会计学,华东交通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会计学等26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暂不同意增设。
附件: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教 育 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
年限
学位授
予门类
每年招
生人数
公安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030501
治安学
二年
法学
30
082103W
安全防范工程
二年
法学
30
教育部
清华大学
020101
经济学
二年
经济学
100
华东理工大学
030103S
知识产权
二年
法学
60
江南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10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南京农业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90
四川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西南财经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7W
保险
二年
经济学
3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30
兰州大学
040101
教育学
二年
教育学
80
070901
大气科学
二年
理学
100
北京市
北京工商大学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6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050301*
新闻学
二年
文学
50
081801
生物工程
二年
工学
70
天津市
天津理工学院
110104
工程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省
辽宁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大连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0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70
080303
工业设计
二年
文学
50
辽宁工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吉林省
长春理工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40
071203*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
40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二年
工学
40
江苏省
苏州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5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110301
行政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安徽省
安徽工业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安徽财贸学院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江西省
华东交通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