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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长城(从长城商标屡被侵权,看商标注册 )/王瑜

时间:2024-07-07 05:2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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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长城(从长城商标屡被侵权,看商标注册 )

王瑜


说起"长城",在中国是无人不知晓,提到中国,外国人自然要想到长城。从山海关到嘉峪关延绵上万里的那道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今天说的长城不是这道长长的城墙,而是一个商标,并且由这个商标演绎出来的故事。今天查看凤凰网的资讯,看到令人关注的长城商标侵权案终于有了终审判决,被告还是被判构成商标侵权,只是赔偿的金额减少了一些,这个案件一直争议不断,就此案本人曾经对知识产权报社的记者表达过自己的看法,但是今天说"长城"说的是另一个问题。

在我国的葡萄酒中,有三个商标是非常有名的,"长城"、"张裕"、"王朝",长城有三个兄弟,有河北昌黎的长城、山东烟台的长城、河北沙城的长城,这三个长城都是中粮的,是一家人,另外在全国各地到处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 "长城",这些都是傍"长城"名牌者。长城的委托人们全国四处奔走打假,但是仿冒的"长城"还是此起彼伏,而"王朝"和"张裕"却要省心得多,长城很郁闷,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下面来分析: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基于这个功能对商标唯一的要求就是要具有显著性(用通俗的话说显著性就是吸引眼球的吸引力)。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是文字、可以是图形或者是文字图形相组合等形式,这里我们只讨论文字商标。什么样的商标更具有显著性呢?商标在理论上可以分为四种: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商标。臆造商标是用现实社会没有的词汇作为商标,比如海尔集团使用的"海尔"商标,任意商标是用社会生活中已经有的词汇作为商标,比如用"长城"、"凤凰"等现有词汇作为商标等,暗示商标用暗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词汇作为商标,如"洁尔阴"用作妇女用清洗液的商标,叙述商标则是用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词汇作为商标,如"永固"用作锁具的商标,直接叙述了锁的特点--牢固。

叙述性商标按《商标法》的规定是不能获得注册的,暗示性商标也因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建议没有专家指点不要用。那么剩下的臆造商标和任意商标那种更具有显著性呢?商标的显著性和作为商标的名词知名度是成反比的,越是用没有任何知道、使用的词作为商标,这个商标就越具有显著性,所以越是通用的词越没有显著性,这种说法仔细想一想也不难理解,比如一种新产品,有三个厂家生产,一个叫"长城"、一个叫"凤凰"、一个叫"海尔",大家对产品和厂家都不了解,在差不多的包装里面消费者无法判断产品质量的好坏,让大家在三者之间选择,大家从来没有听说过"海尔"这个词,"海尔"是什么东西?在三者之间,它最容易吸引眼球,因为抱着新奇的心理更多人会选择"海尔",那么"海尔"这个商标就更容易迅速打开市场。太过有名作为商标显得非常的平常,由此连带商品也被人们默然为是平常的,所以是最没有显著性的,也就是最不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商标。越是有名的名词作为商标越不吸引眼球,所以可以说"长城"不是个好商标。

当然商标还会因为使用而具有显著性,商标使用时间长了,会被赋予很多的功能,人们认可长城葡萄酒因为品质很好,所以在各种各样品牌的葡萄酒中人们会迅速找出"长城牌"的来,使用时间长了,象"长城"这样非常普通的词汇作为商标同样对眼球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是越是有名的商标越容易被假冒,假冒是侵权行为,甚至是构成形式犯罪的,在以前法制很不健全的时候,各种假冒行为是屡禁不止。现在这种行为已经很少了,但是又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傍名牌",就是将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因为傍名牌者的品质比正牌的要差,傍名牌很容易让正牌产品受到牵连,而且会抢了正牌产品的市场分额,这种行为是正牌产品所不能容忍的,但是怎么去打击呢?长城那么长,有无数个知名的风景点,你叫"长城牌",别人叫"嘉峪长城",这构成侵权吗?尽管法院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但恐怕并不能平息争论。如果别人再烦琐一些叫"山海关长城"、"居庸关长城"你还能说是侵权吗?傍名牌者可以找到借口说这是长城系列,是"长城"许可自使用的商标。消费者迷惑了,长城却无法打击,还是难逃被傍的厄运。同样是葡萄酒的驰名商标"张裕"却很难傍,张裕是个人名,属于臆造的无名词,怎么去傍都找不到让消费者信服的说法,很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作为商标的词越是有名越容易被傍名牌,所以从防止"傍名牌"方面来讲"长城"不是个好商标。

"长城"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要受到特殊的保护,这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比如大家都知道"劳斯来斯"是顶级高档汽车的品牌,如果别人用"劳斯来斯"作为垃圾桶的商标,将使人们对这个品牌的形象大打折扣,所以要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假如"长城"不是驰名商标,只是作为葡萄酒酒(第33类)的注册商标,其他人还可以用"长城"在除33类以外的类别上注册,当"长城"成为驰名商标后,对不起,在其他类别上也不可以用"长城"注册商标了。但是现实中的"长城"作为一个驰名商标,它能享有这样的特殊保护的待遇吗?我们在中国驰名商标榜上可以看到至少有三个"长城",我们去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用"长城"来检索可以找到几百个注册商标。显然"长城"不能享有驰名商标特有的跨类保护,那么在法律上"长城"作为驰名商标是毫无意义的。非常常用的名字很容易被大家共同注册为商标,一旦这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将失去跨类保护的优待,显然"长城"是不适合作为驰名商标的。

说了"长城"商标一大堆的不是,"长城"商标的持有人--中粮集团应该感觉到了这点,他们已经着手申请使用新的商标,我们可以检索到中粮申请了"华夏"商标,似乎想用"华夏"来取代"长城",这比"长城"更糟糕,"华夏"是中国的代名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是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我们可以检索到不少使用"华夏"注册的商标都被驳回、被无效掉了,中粮当然不会例外。从中粮集团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企业对商标基本知识的是何等的匮乏,偌大的中粮集团都是这样的蒙昧,又何况是哪些小型企业呢?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

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大连市仓储服务业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仓储服务业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根据2008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适应大连市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需要,维护仓储市场秩序,提高仓储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促进仓储服务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仓储服务业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仓储服务业,包括仓储货物保管、整理、加工、包装、分拨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市港口与口岸局是本市仓储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仓储服务业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授权,负责仓储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并对各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的仓储服务业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县(市)仓储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管区域内的仓储服务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仓储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交通、工商、税务、发展改革、质量监督、商业、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驻连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仓储服务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仓储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仓储服务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仓储服务业的指导和服务,建立仓储服务信息系统和咨询服务体系,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为仓储服务业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 仓储服务业发展规划应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口岸与物流发展需要,按照优化结构、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仓储区和中转、储备、集疏仓储协调发展的原则,由仓储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引导、鼓励、扶持国家储备物资库和保税仓库等重点仓储服务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 经营仓储服务业,应符合仓储服务业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仓储保管、安全消防及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经营仓储服务业,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仓储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仓储服务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兼营仓储服务业的经营者,应自开始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仓储服务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仓储服务业经营者经营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续延;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营场所等,应向仓储服务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仓储服务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存货人的合法利益,不得扰乱仓储服务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仓储服务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仓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管养护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保证仓储物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 仓储服务业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仓储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仓储服务业经营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应依法与存货人签订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仓储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点及法定代表人;
  (二)存货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三)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包装和损耗标准及仓储的注意事项;
  (四)仓储条件;
  (五)仓储期限;
  (六)仓储费用及给付方式;
  (七)存货人超过仓储期限未提取仓储物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仓储服务业经营者和存货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存货人应按照仓储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不得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和假冒伪劣的产品,交付存储。
  第十六条 仓储服务业经营者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应当进行检查验收,使用符合规定的仓储设施,并应按其特性实行分区、分类、分堆储存。不得将粮油饲料、食品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化工物品及可能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得向粮油饲料、食品投放、喷洒、施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货物混存。
  第十七条 仓储服务业管理机构应建立仓储服务业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对服务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仓储服务业经营者,定期在市政府信息网站、企业信用网站或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服务质量差、社会信誉低、经常受到投诉和举报的,记入仓储服务信用档案;对屡教不改的,要在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由仓储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仓储服务业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仓储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仓储服务业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仓储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仓储服务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以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具有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高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经过生产、应用或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普及、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应用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理论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综合效益的;
(七)具有较高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具有科学技术独创性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在成果推广应用中转化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六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以下规定申报:
(一)市属各单位和全市性学术团体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或行业归口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或市科协申报;县(区)属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县(区)科委申报;
(二)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地区)等驻市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或社会事业做出贡献的项目,向对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或所在地的县(区)科委申报;
(三)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对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或所在地的县(区)科委申报。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如其中某个子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以单独申报。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和市科协以及县(区)科委对申报项目应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的项目,应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进步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发给相应的奖励证书及资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会同市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奖金数额。
第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课题组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80%;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重复发放,按最高奖金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列入市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由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洪政发〖1988〗47号)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20日